帝謂安石:「保甲誠有斬指者,此事宜緩而密。」安石曰:「日力可惜。」帝曰:「然亦不可遽,恐卻沮事。」安石曰:「此事自不敢不密。」權知開封府韓維等言:「諸縣團結保甲,鄉民驚擾。祥符等縣已畢,其餘縣乞候農閒排定。」時府界諸縣鄉民,或自殘傷以避團結。安石辨說甚力。時曾孝寬為府界提點,榜募告捕扇惑保甲者雖甚嚴,有匿名書封丘郭門者,於是詔重賞捕之。
安石曰:「乃者保甲,人得其願上番狀,然後使之,宜於人情無所驚疑。且今居藏盜賊及為盜賊之人,固不便新法。陛下觀長社一縣,捕獲府界劇賊為保甲迫逐出外者至三十人。此曹既不容京畿,又見捕於輔郡,其計無聊,專務扇惑。比聞為首扇惑者已就捕,然至京師亦止有二十許人。以十七縣十數萬家,而被扇惑者才二十許人,不可謂多。自古作事,未有不以勢率眾而能令上下如一者。今聯十數萬人為保甲,又待其應募乃使之番上,比乃以陛下矜恤之至。令保甲番上捕盜,若任其自去來,即孰肯聽命?若以法驅之,又非人所願。且為天下者,如止欲任民情所願而已,則何必立君而為之張官置吏也?今輔郡保甲,宜先遣官諭上旨,後以法推行之。」帝曰:「然。」
一日,帝謂安石曰:「曾孝寬言,民有斬指訴保甲者。」安石曰:「此事得于蔡駰。趙子幾使駰驗問,乃民因斫木誤斬指,參證者數人。大抵保甲法,上自執政大臣,中則兩制,下則盜賊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然臣召鄉人問之,皆以為便。則雖有斬指以避丁者,不皆然也。況保甲非特除盜,固可漸習為兵。既人皆能射,又為旗鼓變其耳目,且約以免稅上番代巡檢兵;又自正、長而上,能捕賊者獎之以官,則人競勸。然後使與募兵相參,則可以銷募兵驕志,且省財費,此宗社長久之計。」
帝謂什伍百姓如保甲,恐難成,不如便團結成指揮,以使臣管轄。安石曰:「陛下誠能果斷,不恤人言,即便團結指揮,亦無所妨。然指揮是虛名,五百人為一保,緩急可喚集,雖不名為指揮,與指揮使無異,乃是實事。幸不至大急,即免令人駭擾而事集為上策。」帝遂變三路義勇如府畿保甲法。
馮京曰:「義勇已有指揮使,指揮使即其鄉里豪傑。今複作保甲,令何人為大保長?」安石曰:「古者民居則為鄉,伍家為比,比有長,及用兵,即五人為伍,伍有伍司馬。二十五家為閭,閭有閭胥,二十五人為兩,兩有兩司馬。兩司馬即閭胥,伍司馬即比長,第隨事異名而已。此乃三代六鄉六軍之遺法。其法見於書,自夏以來,至周不改。秦雖決裂阡陌,然什伍之尚如古制,此所以兵眾而強也。征伐唯府兵為近之。今舍已然之成憲,而乃守五代亂亡之餘法,其不足以致安強無疑。然人皆恬然不以因循為可憂者,所見淺近也。」
安石又奏:「義勇須三丁以上,請如府界,兩丁以上盡籍之。三丁即出戍,誘以厚利;而兩丁即止令於巡檢上番,如府界法。大略不過如此。當遣人與經略、轉運司及諸州長吏議之,及訪本路民情所苦所欲,因以寓法。」帝曰:「河東修義勇強壯法,又令團集保甲,如何?」安石對曰:「義勇須隱括丁數,若因團集保甲,即一動而兩業就。今既遣官隱括義勇,又別遣官團結保甲,即分為兩事,恐民不能無擾。」或曰:「保甲不可代正軍上番否?」安石曰:「俟其習熟,然後上番。然東兵技藝亦弗能優於義勇、保甲,臣觀廣勇、虎翼兵固然。今為募兵者,大抵皆偷惰頑猾不能自振之人。為農者,皆朴力一心聽令之人,則緩急莫如民兵可用。」馮京曰:「太祖征伐天下,豈用農兵?」安石曰:「太祖時接五代,百姓困極,豪傑多以從軍為利。今百姓安業樂生,而軍中不復有如向時拔起為公侯者,即豪傑不復在軍,而應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爾。」帝曰:「兵之強弱在人。五代兵弱,至世宗而強。」安石曰:「世宗所收,亦皆天下亡命強梁之人。」文彥博曰:「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強天下。」安石曰:「以兵強天下者非道也,然有道者固能柔能剛,能弱能強。方其能剛強,必不至柔弱。張惶六師,固先王之所尚也,但不當專務兵強爾。」帝卒從安石議。
帝曰:「保甲、義勇芻糧之費,當預為之計。」安石曰:「當減募兵之費以供之。所供保甲之費,才養兵十之一二。」帝曰:「畿內募兵之數已減於舊。強本之勢,未可悉減。」安石曰:「既有保甲代其役,即不須募兵。今京師募兵,逃死停放,一季乃數千,但勿招填,即為可減。然今廂軍既少,禁兵亦不多,臣願早訓練民兵。民兵成,則募兵當減矣。」又為上言:「今河北義勇雖十八萬,然所可獎慰者不過酋豪百數十人而已。此府兵之遺意也。」帝以為然,令議其法。
樞密院傳上旨,以府界保甲十日一番,慮大促無以精武事,其以一月為一番。安石奏曰:「今保甲十日一番,計一年餘八月當番,若須一月,即番愈疏。又昨與百姓約十日一番,今遽改命,恐愈為人扇惑。宜俟其習熟,徐議其更番。且今保甲閱藝八等,勸獎至優,人競私習,不必上番然後就學。臣愚,願以數年,其藝非特勝義勇,當必勝正兵。正兵技藝取應官法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勸心也。」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知陳州司馬光上疏乞罷保甲,曰:
兵出民間,雖雲古法,然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閑民甚多,三時務農,一時講武,不妨稼穡。自兩司馬以上,皆選賢士大夫為之,無侵漁之患,故卒乘輯睦,動則有功。今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以為保甲,授以弓弩,教之戰陣,是農民半為兵也。三四年來,又令河北、河東、陝西置都教場,無問四時,每五日一教。特置使者比監司,專切提舉,州縣不得關預。每一丁教閱,一丁供送,雖雲五日,而保正,長以泥堋除草為名,聚之教場,得賂則縱,否則留之,是三路耕耘收穫稼穡之業幾盡廢也。
自唐開元以來,民兵法壞,戍守戰攻,盡募長征兵士,民間何嘗習兵?國家承平百有餘年,戴白之老不識兵革,一旦畎畝之人皆戎服執兵,奔驅滿野,耆舊歎息,以為不祥。事既草創,調發無法,比戶騷擾,不遺一家。又巡檢、指使按行鄉村,往來如織;保正、保長,依倚弄權,坐索供給,多責賂遺,小不副意,妄加鞭撻,蠶食行伍,不知紀極。中下之民,罄家所有,侵肌削骨,無以供億,愁苦困弊,靡所投訴,流移四方,繈屬盈路。又朝廷時遣使者,遍行按閱,所至犒設賞賚,糜費金帛,以巨萬計。此皆鞭撻平民銖兩丈尺而斂之,一旦用之如糞土。而鄉村之民,但苦勞役,不感恩澤。農民之勞既如披,國家之費又如此,終何所用哉?若使之捕盜賊,衛鄉里,則何必如此之多?使之戍邊境,事征伐,則彼遠方之民,以騎射為業,以攻戰為俗,自幼及長,更無他務。中國之民,大半服田力穡,雖複授以兵械,教之擊刺,在教場之中坐作進退,有似嚴整,必若使之與敵人相遇,填然鼓之,鳴鏑始交,其奔北潰敗可以前料,決無疑也,豈不誤國事乎?又悉罷三路巡檢下兵士及諸縣弓手,皆易以保甲。主簿兼縣尉,但主草市以裏;其鄉村盜賊,悉委巡檢,而巡檢兼掌巡按保甲教閱,朝夕奔走,猶恐不辦,何暇逐捕盜賊哉?又保甲中往往有自為盜者,亦有乘保馬行劫者。然則設保甲、保馬本以除盜,乃更資盜也。
自教閱保甲以來,河東、陝西、京西盜賊已多,至敢白晝公行,入縣鎮,殺官吏。官軍追討,經歷歲月,終不能制。況三路未至大饑,而盜賊猖熾已如此,萬一遇數千里之蝗旱,而失業饑寒、武藝成就之人,所在蜂起以應之,其為國家之患,可勝言哉!此非小事,不可以忽。夫奪其衣食,使無以為生,是驅民為盜也;使比屋習戰,勸以官賞,是教民為盜也;又撤去捕盜之人,是縱民為盜也。謀國如此,果為利乎?害乎?
且向者幹進之士,說先帝以征伐開拓之策,故立保甲、戶馬、保馬等法。近者登極赦書有雲:「應緣邊州軍,仰逐處長吏並巡檢、使臣、鈐轄、兵士及邊上人戶不得侵擾外界,務要靜守疆埸,勿令騷擾。」此蓋聖意欲惠綏殊才,休息生民,中外之人孰不歸戴?然則保甲、戶馬複何所用?或今雖罷戶馬,寬保馬,而保甲猶存者,蓋未有以其利害之詳奏聞者也。
臣愚以為悉罷保甲使歸農,召提舉官還朝,量逐縣戶口,每五十戶置弓手一人,略依緣邊弓箭手法,許蔭本戶田二頃,悉免其稅役。除出賊地分,更不立三限科校,但令捕賊給賞。若獲賊數多及能獲強惡賊人者,各隨功大小遷補職級,或補班行,務在優假弓手,使人勸募。然後募本縣鄉村戶有勇力武藝者投充,計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藝者必多願應募。若一人缺額,有二人以上爭投者,即委本縣令、尉選武藝高強者充。或武藝衰退者,許他人指名與之比較,若武藝勝於舊者,即令沖替,其被替者,更不得蔭田。如此,則不必教閱,武藝自然精熟。一縣之中,其壯勇者既為弓手,其羸弱者雖使為盜,亦不能為患。仍委本州及提點刑獄常按察,令佐有取捨不公者,嚴行典憲。若召募不足,且即於鄉村戶上依舊條權差,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其餘巡檢兵士、縣尉弓手、耆老、壯丁逐捕盜賊,並乞依祖宗舊法。
五月,以光為門下侍郎。光欲複申前說,以為教閱保甲公私勞費而無所用。是時,資政殿學士韓維、侍讀呂公著欲複上前奏,先是進呈,乞罷團教。詔府界、三路保甲自來年正月以後並罷團教,仍依舊每歲農隙赴縣教閱一月,其差官置場,排備軍器,教閱法式番次,按賞費用,令樞密院、三省同立法。後六日,光再上奏,極其懇切,蔡確等執奏不行。詔保甲依樞密院已得指揮,保馬別議立法。
九月,監察禦史王岩叟言:「保甲之害,三路之民如在湯火,未必皆法之弊,蓋由提舉一司上下官吏逼之使然。而近日指揮雖令冬教,然尚存官司,則所以為保甲之害者,十分之六七猶在,陛下所不知也。此皆奸邪遂非飾過,而巧辭強辨以欺惑聖聽,將至深之病略示更張,以應副陛下聖意而已,非至誠為國家去大害、複大利,以便百姓,為太平長久之計者也。此忠義之良心所以猶抑,奸邪之素計所以尚存。天下之識者,皆言陛下不絕害源,百姓無由樂生;不屏群邪,太平終是難致。臣願陛下奮然獨斷,如聽政之初行數事,則天下之大體無虧,陛下高枕而臥矣。」十月,詔提舉府界、三路保甲官並罷,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點司兼領所有保甲,止冬教三月。又詔逐縣監教官並罷,委令佐監教。
十一月,岩叟言:
保甲行之累年,朝廷固已知人情之所共苦,而前日下詔蠲疾病,汰小弱,釋第五等之田不及二十畝者,省一月之六教而為三月之並教,甚大惠也。然其司尚存,其患終在。今以臣之所見者為陛下言,不敢隱其實以欺朝廷,亦不敢飾其事以罔成法。
夫朝廷知教民以為兵,而不知教之太苛而民不能堪;知別為一司以總之,而不知擾之太煩而民以生怨。教之欲以為用也,而使之至於怨,則恐一日用之,有不能如吾意者,不可不思也。
民之言曰,教法之難不足以為苦,而羈縻之虐有甚焉;羈縻不足以為苦,而鞭笞之酷有甚焉;鞭笞不足以為苦,而誅求之無已有甚焉。方耕方耘而罷,方幹方營而去,此羈縻之所以為苦也。其教也,保長得笞之,保正又笞之,巡檢之指使與巡檢者又交撻之,提舉司之指使與提舉司之幹當公事者又互鞭之,提舉之官長又鞭之,一有逃避,縣令又鞭之。人無聊生,恨不得死,此鞭笞之所以為苦也。創袍、市巾、買弓、絛箭、添弦、換包指、治鞍轡、蓋涼棚、畫象法、造隊牌、緝架、僦椅卓、圍典紙墨、看定人雇直、均菜緡、納秸粒之類,其名百出,不可勝數。故父老之諺曰:「兒曹空手,不可以入教場。」非虛語也。都副兩保正、大小兩保長,平居於家,婚姻喪葬之問遺,秋成夏熟,絲麻谷麥之要求,遇於城市,飲食之責望。此迫於勢而不敢不致者也。一不如意,即以藝不如法為名,而捶辱之無所不至。又所謂巡檢、指使者,多由此徒以出,貪而冒法,不顧後禍,有逾於保正、保長者,此誅求之所以為甚苦也。
又有逐養子、出贅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斷其指、炙其肌膚以自殘廢而求免者,有盡室以逃而不歸者,有委老弱於家而保丁自逃者。保丁者逃,則法當督其家出賞錢十千以募之。使其家有所出,當未至於逃;至於逃,則其困窮可知,而督取十千,何可以得?故每縣常有數十百家老弱嗟咨于道路,哀訴於公庭。如臣之愚,且知不忍,使陛下仁聖知之,當如何也?
又保丁之外,平民凡有一馬,皆令借供。逐場教騎,終日馳驟,往往饑羸以至於斃,誰複敢言?其或主家倘因他出,一誤借供,遂有追呼笞責之害。或因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則有抑令還取之苦,故人人以有馬為禍。此皆提舉官吏倚法以生事,重為百姓之擾者也。
竊惟古者未嘗不教民以戰,而不聞其有此者,因人之情以為法也。夫緣情以推法,則愈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則愈嚴而愈悖。此自然之理也。獸窮則搏,人窮則詐,自古及今,未有窮其下而能無危者也。臣觀保甲一司,上下官吏,無豪發愛百姓意,故百姓視其官司不啻虎狼,積憤銜怨,人人所同。比者保丁執指使,逐巡檢,攻提舉司幹當官,大獄相繼,今猶未已。雖民之愚,顧豈忘父母妻子之愛,而喜為犯上之惡以取禍哉?蓋激之至於此極爾!激之至深,安知其發有不甚於此者?情狀如此,不可不先事而慮,以保大體而圖安靜。
夫三時務農,一時講武,先王之通制也。一月之間並教三日,不若一歲之中並教一月。農事既畢,無他用心,人自安于講武而無憾。遂可罷提舉司,廢巡教官,一以隸州縣,而俾逐路安撫司總之。每俟冬教於城下,一邑分兩番,當一月。起教則與正長論階級,罷教則與正長不相誰何。庶使百姓得以優遊治生,無終年遁逃之苦,無侵漁苛虐之患,無爭陵犯上之惡矣。且武事不廢,威聲亦全,豈不易而有功哉?惟陛下深計遠慮,斷在必行,以省多事,以為生靈安樂之惠,以為國家安靜之福。
又乞罷三路提舉保甲錢糧司及罷提舉教閱,及每歲分保甲為兩番,於十一、十二兩月上教,不必分作四番,且不必自京師遣官視教,止令安撫司差那使臣為便。並從之。
元祐元年正月,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其教閱器械悉上送官,仍立禁約。」閏二月,詔河北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並依提刑司例各為一司。三月,王岩叟劾狄諮、劉定奸贓狀。禦史孫升亦言:「劉定上挾章惇之奸黨,下附狄諮之庸材,大肆憑陵,公行恐喝,故真定獲鹿之變起於後,澶、滑之盜作於前,願早正其罪。」於是諮、定皆罷,與在外宮觀。十一月,詔府界、三路保甲人戶五等已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三丁以上,並免教。從殿中侍御史呂陶之請也。
紹聖二年七月,帝問義勇、保甲數,宰臣章惇曰:「義勇,自祖宗以來舊法。治平中,韓琦請遣使詣陝西再括丁數添刺。熙寧中,先帝始行保甲法,府界、三路得七十余萬丁。設官教閱始於府界,眾議沸騰。教藝既成,更勝正兵。元豐中,始遣使遍教三路。先帝留神按閱,藝精者厚賞,或擢以差使、軍將名目,而一時賞賚率取諸封樁或禁軍闕額,未嘗費戶部一錢。元祐馳廢,深可惜也。」
元符二年九月,禦史中丞安惇奏乞教習保甲月分,差官按試。曾布言:「保甲固當教習,然陝西、河東連年進築城砦,調發未已,河北連年水災,流民未複,以此未可督責訓練。」帝曰:「府界豈不可先行?」布曰:「熙寧中教保甲,臣在司農。是時諸縣引見保甲,事藝精熟。」章惇即曰:「多得班行。」布曰:「止是得殿侍、軍將,然俱更差充巡檢司指揮。以此,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及引對,所乘皆良馬,鞍韉華楚,馬上事藝往往勝諸軍。知縣、巡檢又皆得轉官或減年。以此,上下皆踴躍自效。然是時司農官親任其事,督責檢察極精密,縣令有抑令保甲置衣裝非理騷擾者,亦皆沖替,故人莫敢不奉法。其後乃令上番。」帝曰:「且與先是府界檢舉施行。」蔡卞曰:「於先朝法中稍加裁損,無不可之理。」布以為甚便,容檢尋文字進呈。
十一月,蔡卞勸上複行畿內保甲教閱法,帝屢以督曾布。是日,布進呈畿內保丁總二十六萬,熙寧中教事藝者凡七萬,因言:「此事固當講求,然廢罷已十五年,一旦複行,與事初無異,當以漸行,則人不至於驚擾。」帝曰:「固當以漸行之。」布曰:「聖諭如此,盡之矣。若便以元豐成法一切舉行,當時保丁存者無幾,以未教習之人,便令上番及集教,則人情洶洶,未易安也。熙甯中,施行亦有漸。容臣講求施行次第。」退以語卞,卞殊以為不快,乃雲:「熙甯初,人未知保甲之法。今耳目已習熟,自不同矣。」布不答。
徽宗崇寧四年,樞密院言:「比者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閱,又二百三十餘牒遮樞密張康國馬首訴焉。」是月,詔京畿、三路保甲並于農隙時教閱,其月教指揮勿行。
五年,詔河北東西、河東、永興、秦鳳路各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並兼提刑,其見專提舉保甲文臣並罷。是月,詔京畿差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兼提刑,仍差文臣提刑兼提舉保甲。
政和三年四月,樞密院言:「神考制保甲之法,京畿、三路聚教,每番雖號五十日,其間有能勤習弓弩該賞者首先拍放。一歲之中,在場閱教,遠者不過二十七日,近者止於十八日而已。若秋稼災傷,則免當年聚教。如武藝稍能精熟,則有激賞之法。鬥力出等,則免戶下春夫、科配;最高強者,則解發引見,試藝命官。行之累年,人皆樂從。惟京東、西雖有團成保甲之名,未嘗訓以武事,慮其間亦有人材甚眾,能習武藝,可以命官任使之人。今欲依三路保甲編修點擇條約。」從之。八月,樞密院言:「諸路團成保甲者六十一萬餘人,悉皆樂從無擾。其京東、西路提舉官任諒已轉一官,直秘閣。其朝議大夫已上與轉行,武臣武功大夫特與轉遙郡刺史,余官減磨勘年有差。」
宣和元年,詔提舉保甲督察州縣都保不如令者,限一月改正,每歲以改正多寡為殿最。二年,詔諸路保甲法並遵依元豐舊制,京東、京西路並罷。
三年,詔:「先帝若稽成周制保伍之法,自五家相比,推而達之,二十五家為一大保,二百五十家為一都保。保各有長,都各有正,正各有副,使之相保相愛,以察奸慝。故有所行,諸自外來者,同保互告,使各相知;行止不明者,聽送所屬。保內盜賊,畫時集捕,知而不糾,又論如律。所以糾禁幾察,纖悉具備,奇邪寇盜,何所容跡?訪聞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保長役使又不以時。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治道路、給夫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一,遂使寇賊奇邪無複糾察,良法美意浸成虛文。可令尚書省于諸路提點刑獄或提舉常平官內,每路選委一員,令專一督責逐縣令佐,將系籍人丁開收取實;選擇保正長,各更替如法,使鈐束保丁,遞相覺察,毋得舍亡賴作過等人,遇有盜賊,畫時追捕,若有過致藏匿者,許諸人告首,仍具條揭示。」
欽宗靖康元年三月,以尚書戶部侍郎錢蓋為龍圖閣學士、陝西五路制置使,專一措置京兆府路保甲。六月,禦史胡舜陟奏:「秦元學兵法三十年,陛下拔之下僚,為京畿提刑,訓練保甲,聞者莫不慰悅。乞罷武臣提刑,以保甲屬元,庶得專一。」從之。十一月,京畿提舉秦元集保甲三萬,先請出屯,自當一面。不從。金兵薄城,又乞行訓練,乘間出戰。守禦使劉韐奏取保甲自益,元謀遂塞雲。
建炎後鄉兵
巡社建炎元年,詔諸路州軍巡社並以忠義巡社為名,隸宣撫司,後募鄉民為之。每十人為一甲,有甲長,有隊長;四隊為一部,有部長;五部為一社,有社長;五社為一都,有都正。于鄉井便處駐紮。紹興初,罷之。
槍杖手建炎二年,令福建招五千人。
土豪建炎四年,詔諸州守臣募土豪、民兵,聽州縣守令節制。後存留強壯,餘並放散。
義兵紹興十年團集,諸州名數不等。後皆以縣令為軍正。
義士紹興元年,籍興元良家子弟,兩古取一,四丁取二,每二十人為一隊,號曰義士。
民兵建炎二年,每五十人為一隊,有長、副。一戶取一丁,五丁取二丁。淳熙十四年,三丁取一,五丁取二,十丁取三。
弓箭手建炎初,應諸路漢蕃弓箭手限百日自陳承襲,紹興間,以京城外閑地,依陝西沿邊例,招弓箭手蒔種。
土丁紹興中,詔依嘉祐措置,三時務農,一時講武,諸縣逐鄉置教場,自十一月起教,至次年正月罷教。
把截將紹興二十七年,詔恭州、雁門控扼之地置土丁二百人。
峒丁建炎三年,命江西、福建諸處總領官籍定槍杖手、峒丁人數,以備調遣。紹興中,罷之。
保勝紹興六年,詔金、均、房三州保甲分為五軍,以保勝為名。
勇敢紹興二年,詔池州就招土人充,二千為額。
保丁二廣保丁,每戶一名,土丁父子兄弟皆在其數。乾道中,以拘留擾民,罷之。
山水砦詳見砦兵。
萬弩手初,熙寧間,以鼎、澧、辰、沅、靖五郡弓弩手萬三千人散居邊境訓練,無事耕作,有警調發。紹興以後,增損靡定。
壯丁民社乾道四年,楚州置。
良家子紹興四年,招兩淮、關陝流寓及陣亡主兵將子弟驍武不能存立者充,月給比強弓手,五十人為一隊。
義勇湖北諸郡皆有義勇,惟澧州石門、慈利不置籍。其法取於主戶之雙丁。每十戶為一甲,五甲為團。甲皆有長,擇邑豪為總首。農隙教武藝,食從官司給。
湖北土丁刀弩手政和七年,募土丁充,授以閑山,散居邊境,教以武藝。紹興因之。淳熙中,李燾力言其不便,罷之。
湖南鄉社舊制,以鄉豪領之,大者統數百家,小者亦二三百家。後言者以其不便,淳熙中,擇其首領,使大者不過五十家,小者減半。
忠勇關外西和、階、成、鳳四州所聚民兵,謂之忠勇。
鎮淮初,淮南募邊民號鎮淮軍,數至十萬,月給視效勇,惟不黥涅。久之,廩不足,肆劫掠。嘉定初,選汰歸農,僅存八千餘人,以充效用,余補鎮江大軍。淮西選二萬六千餘充御前定武軍,分為六軍,軍設統制。
忠義民兵福州諸縣舊有忠義社,屯結邑民,擇豪右為長,量授器甲,盜由是息,人甚賴之。後有司煩擾,失初意。開禧用兵,淮、襄民兵有籍於官者,至用百六十緡以養一兵。後又放令歸業,而無所歸,多散為盜。乃令每郡擇豪酋一人,授以官民鎮之。
建炎後砦兵。
兩浙西路
臨安府十三砦外沙、海內、管界、茶槽、南蕩、東梓、上管、赭山、黃灣、硤石、奉口、許村、下塘。
安吉州七砦管界、安吉、秀塞、呂小幽嶺、下塘、北豪、皋塘。
平江府八砦吳江、吳長、許浦、福山、白茅、江灣、楊林、角頭。
常州五砦管界、小河、馬跡、香蘭、分界。
江陰軍二砦申港、石牌。
嚴州五砦威平、港口、鳳林、茶山、管界。
兩浙東路
慶元府十砦浙東、結埼、三姑、管界、大嵩、海內、白峰、岱山、鳴鶴、公塘。
溫州十三砦城下、管界、館頭、青奧、梅奧、鹿西、浦門、南監、東北、三尖、北監、小鹿、大荊。
台州六砦管界、亭場、吳都、白塔、松門、臨門。
處州二砦管界、梓亭。
江南東路
南康軍五砦大孤山、水陸、四望山、河湖、左望。
江南西路
隆興府七砦都巡、鄔子、松門、港口、定江、杉甫、管界。
撫州七砦城南、曾田、樂安、鎮馬、旗步、招攜、湖平。
江州六砦管界、江內、茭石、馬當、城子頭、孤山。
興國二砦池口、磁湖。
袁州四砦都巡、四縣、管界、白斜。
臨江軍三砦本軍、水陸、管界。
吉州十六砦富田、走馬塍、永和鎮、觀山、明德、沙溪、西平山、楊宅、栗傳、禾山、勝鄉、造口、秀洲、新砦、北鄉、黃茅峽。
荊湖南路
永州三砦都巡、同巡、衡永界。
寶慶三砦黃茅、西縣、盧溪。
郴州五砦管界、安福、青要、赤石、上猶。
武岡軍十砦三門、石查、真良、嶽溪、臨口、關硤、黃石、新甯、綏寧、永和。
道州四砦營道、甯遠、江華、永明。
全州四砦上軍、角口、吉甯、平塘。
福建路
邵武軍十砦同巡檢、大寺、水口、永安、明溪、仁壽、西安、永平、軍口、梅口。
建甯府七砦黃琦、籌嶺、盆亭、麻沙、水吉、苦竹、仁壽。
南劍州八砦滄峽、洛陽、浮流、岩前、同巡、仁壽、萬安、黃土。
泉州五砦都巡、同巡、石井、小兜、三縣。
福州四砦辜嶺、甘蔗、五縣、水口。
興化軍二砦同巡、巡鹽。
漳州二砦同巡、虎嶺。
廣西路
賀州二砦臨賀、富川。
昭州四砦昭平、雲峒、西嶺、直山。
欽州二砦西縣、管界。
志第一百四十六兵七(召募之制)
召募之制起于府衛之廢。唐末士卒疲於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諸軍悉黵面為字,以識軍號,是為長征之兵。方其募時,先度人材,次閱走躍,試瞻視,然後黵面,賜以緡錢、衣履而隸諸籍。國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或以有罪配隸給役。取之雖非一途,而伉健者遷禁衛,短弱者為廂軍,制以隊伍,束以法令。當其無事時,雖不無爵賞衣廩之費,一有征討,則以之力戰鬥,給漕輓,而天下獷悍失職之徒,皆為良民之衛矣。
初,太祖揀軍中強勇者號兵樣,分送諸道,令如樣招募。後更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謂之等長杖,委長吏、都監度人材取之。當部送闕者,軍頭司覆驗,引對便坐,分隸諸軍。
真宗祥符中,重定等杖,自五尺八寸至五尺五寸為五等,諸州部送闕下,及等者隸次軍。
仁宗天聖元年,詔京東西、河北、河東、淮南、陝西路募兵,當部送者刺「指揮」二字,家屬給口糧。兵官代還,以所募多寡為賞罰。又詔益、利、梓、夔路歲募民充軍士,及數即部送,分隸奉節、川效忠、川忠節。於是遠方健勇失業之民,悉有所歸。
慶曆七年,諸路募廂軍及五尺七寸已上者,部送闕下,試補禁衛。
至和元年,河北、河東、陝西募就糧兵,騎以四百人、步以五百人為一營。
嘉祐二年複定等仗,自上四軍至武肅、忠靖皆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視其奉錢: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為三等。奉錢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為三等。奉錢五百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為三等。奉錢四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為二等。奉錢三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為六等。奉錢二百者,以五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為四等。不給奉錢者,以五尺二寸或下五寸七指、八指為等。唯武嚴、禦營喝探以藝精者充,諸司筦庫執技者不設等杖。
七年,禦史唐介言:「比歲等募禁軍多小弱,不勝鎧甲,請以初創尺寸為定,敢議減縮者,論以違制。」詔:「禁軍備戰者,宜著此令。其備役雄武、宣敕六軍、搭材之類,如軍馬敕。」
治平二年,募陝西土民、營伍子弟隸禁軍,一營填止八分。又遣使畿縣、南京、曹、濮、單、陳、許、蔡、亳州募民補虎翼、廣勇,人加賜絹、布各一。
治平四年,詔延州募保捷五營,以備更戍。
熙甯元年,詔諸州募饑民補廂軍。
二年,樞密院言:「國初邊州無警則罷兵,今既講和,而屯兵至多,徒耗金帛。若於近裏糧賤處增募營兵,但令往戍極邊,甚為便計。」帝與文彥博及韓絳、陳升之、呂公弼等議之,或以為自古皆募營兵,遇事息即罷,或以為緣邊之兵不可多減。乃命彥博等詳議以聞。
三年七月,詔京西路於有糧草州軍招廂軍,共三萬人為額。十一月,知定州滕甫乞下本路依舊制募弓箭社,以為邊備。從之。
四年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系役兵士,舊額一萬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見闕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揀得足,即不須外路勾抽,以免不習水土、凍餒道斃之患。欲於在京及府界、京東西、河北招少壯兵,止供在京功役,不許臣僚占差,不過期年,可使充足。卻對減在外招募之數,樁管所減糧賜上供,以給有司之用。」從之。
五年,權發遣延州趙禼招到漢蕃弓箭手人騎四千九百八十四,為八指揮,遂擢吏部員外郎,加賜銀絹二百。
七年,分遣使臣諸路選募熙河效用,先以名聞。河北、河東所募兵悉罷。
八年,詔軍士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丁而應募在他處者,聽徙。
九年,詔選補捧日、天武以下諸軍闕,馬軍三分補一,步軍十分補五。
三年,又詔:「府界諸路將下闕禁軍萬數,有司其速募之。」又詔:「河北水災,闕食民甚眾,宜寄招補軍。」
四年,京東、西路以調發兵將,累請增戍。朝廷以兵員有數,多寢其章。然州郡實有負山帶海,奸盜所窺,亦當過為之慮,其令益廣應募者,與免貼軍及他役一年。六月,詔:「在京奉錢七百以下,選募馬步軍萬五千人;開封府界及本路共選募義兵保甲萬人;如涇原五千人不足,于秦鳳路選募。」
五年五月,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閔乞自秦州至熙州量地裏遠近險易,置車鋪二十八,招刺兵士。從之。八月,詔開封府界、京西招軍依式賜外,仍增錢千。十二月,詔京城四面巡檢募士於四門,取民年三十五以下者。又詔河北立額步軍,各于逐指揮額外招百人。
五年,詔一歲內能募及百人者,加秩一等。四月,河東路經略司請以麟州飛騎、府州威遠子弟二十五以下剌為兵。
七年,廣西都鈐轄司言:「本路土兵闕額數多,乞選使臣往福建、江南、廣東招簡投換兵四千人。」詔于江南、福建路委官招換。
八年四月,河東路安撫使呂惠卿言:「河東敢勇以三百人為額,請給微薄,應募者少。臣頃在鄜延路日,奏請增三等請給,借支省馬給七分草料,置營教習,自後應募者眾。願依陝西路已得指揮。」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詔河北保甲願投軍人及得上四軍等杖事藝者,特許招填,合給例物外,更增錢五千,中軍以下三千。比等杖短一指,射保甲第一等弓弩,並許招刺。從右司諫蘇轍請也。六月,門下侍郎司馬光言:「諸州軍兵馬全欠,不足守禦之處,量與立額招添。」
八年,樞密院言:「今新招兵士多是饑民,未諳教閱,乞自今住營州軍差官訓練,候半年發遣赴軍前。」
紹聖元年,樞密院乞立招禁軍官員賞格,如不及數,罰亦隨之。
四年,熙河蘭岷路都總管、提點熙河蘭岷等路漢蕃弓箭手司言,蘭州金城關欲招置步軍保捷四指揮、馬軍蕃落一指揮,從之。詔陝西路添置蕃落軍十指揮,各以五百人為額,於永興軍、河中、鳳翔、同、華州各置兩指揮,並隸住營州軍將下統制訓練,委逐路所屬都總管司選官招人。初,三省、密院欲以牧地募民牧養馬,久而未集,曾布以謂不若增騎兵為簡便。兼土兵乃勁兵,又諸路出戍者已竭,及建此議,眾翕然皆以為允,帝亦樂從之。蓋牧租見存者七百萬,歲額一百七十萬,而十指揮之費二十五萬而已,故可與募人養馬之法兼行也。
三年,京東等路招軍五萬,馬軍以崇捷、崇銳名,步軍以崇武、崇威名。
四年七月,熙河蘭湟路轉運使洪中孚自河東入覲,帝問崇威、崇銳新兵教閱就緒否。中孚曰:「教閱易事也。臣不知藝祖取天下之兵與神考所分將兵曾無減損,若未嘗減損,似不須增。蓋兵貴簡練不貴多,今遽增二軍,所費至廣,臣不知獻議者於經費之外別有措置,或只仰給朝廷也。」帝愕然曰:「初議增兵,未嘗議費,可即罷去。」中孚曰:「惰游之卒不復安于南畝,今一旦罷遣,強者聚而為盜,弱者轉徙,則重為朝廷憂。不若使填諸營闕;無闕,聽于額外收管,不一二年盡矣。」帝稱善。九月,詔:「近降指揮,在京、諸路招崇捷、崇武等指揮十萬人,又招效忠、蕃落指揮及額內不足人數,慮卒難敷額,可先招崇捷、崇武十萬人。候人數稍見次第,即具申取旨。」
五年,詔:「抑勒諸色人投軍者,並許自身及親屬越訴,其已剌字,仍並改正。」
政和二年,廣西都鈐司奏:「廣西兩將額一萬三百餘人,事故逃亡,于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寄招,緣諸路以非本職,多不用心。今兵闕六分,欲乞本路、鄰路有犯徒並杖以下情重之人,除配沙門島、廣南遠惡並犯強盜兇惡、殺人放火、事幹化外並依法外,餘並免決刺填。」從之。
四年,中衛大夫童師敏言:「東南州郡例闕廂軍,凡有役使,並是和雇。若令諸郡守臣並提刑司措置招填,庶可省費。」從之。
宣和元年,高陽關路安撫使吳玠奉手詔招填諸路禁軍闕額,以十分為率,招及四分以下遞展磨勘年,七分以上遞減磨勘年。高陽關路河間府、滄、霸、恩州、信安軍招填數足,乞行推賞。從之。
二年,手詔:「比聞諸路州軍招置廂軍河清、壯城等,往往怯懦幼小,不及等樣,虛費廩食,不堪驅使。今後並仰遵著令招填,如違戾,以違制論。」
四年正月,兩浙東路鈐轄司奏:「乞將溫、處、衢、婺州元管不系將禁軍六指揮,更招置增為十指揮,並以五百人為額,凡五千人,庶成全將。及更於台州招置不系將禁軍一指揮,以四百人為額。」從之。三月,臣僚言:「竊聞道路洶洶相怖,雲諸軍捉人刺涅以補闕額,率數人驅一壯夫,且曳且毆,百姓叫呼,或齧指求免。日者,金明池人大和會,忽遮門大索,但長身少年,牽之而去,雲'充軍'。致賣蔬茹者不敢入城,行旅市人下逮奴隸,皆避藏恐懼,事駭見聞。今國家閒暇,必欲招填禁旅,當明示法令,賚以金帛,捐財百萬,則十萬人應募矣。捉人於途,實虧國體,流聞四方,傳播遠邇,殊為未便。伏望亟行禁止,以弭疑畏。」時寶籙宮道士張繼滋因往尉氏,亦被刺涅,事聞,手詔提刑司根治。四月,臣僚因言:「招刺闕額禁軍,樞密院立限太遽,諸營弗戢,人用大駭。幸不旋踵德音禁止,群情悅服。其已被刺涅而非願者,頗亦改正,尚有經官求免而未得者。輦轂若此,況其遠乎?竊聞小人假借聲勢,因緣奪攘,所在多有,若或哀鳴得脫,其家已空。今往來猶懷畏避。伏望聖明特賜戒敕,應在外招軍去處,毋得橫濫。」從之。
七年,減掖庭用度,減侍從官以上月廩,罷諸兼局,有司據所得數撥充諸路糴本及募兵賞軍之用。
欽宗即位,詔守令募州縣鄉村土豪為隊長,各自募其親識鄉里以行。及五十人以上先與進義副尉,三百人以上與承信郎,募文武官習武勇者為統領。行日,所發州軍授以器甲,人給糧半月,地裏遠者,所至州縣接續批支。京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言:「諸路召募敢勇效用,每名先給錢三千,赴本司試驗給據訖,支散銀絹激賞。若監司、知通、令佐並應有官人,能召到敢勇效用事藝高強及二百人以上者,乞與轉一官,每加二百人依此。或監司、郡守、州縣官以下應緣軍期事件,稍有稽緩,並依軍法。」從之。
靖康元年春正月,臣僚言:「諸路見招募人兵,緣逐處漕計闕乏,乞于近州應奉司及延福宮西城錢帛,並許請用,庶得速辦。」從之。又詔:「龍猛、龍騎、歸遠、壯勇諸軍闕額,可行下諸路揀選配填。」又詔:「已降指揮,逐處各以召募效用敢勇武藝人數多寡等第推賞。」又詔:「聞希賞之人,抑勒強募。自今並取情願,敢有違戾,當議重罰。毋得將羸弱不堪出戰及已有系軍籍者一例充募。」及詔:「募武舉及第有材武方略,或有戰功、曾經戰陣,及經邊任大小使臣不以罪犯已發未敘,及武學有方略智謀,及曾充弓馬所子弟,及諸色有膽勇敢戰之人,度許赴親征行營司。」又詔:「募陝西土人為兵並使臣、效用等赴姚平仲軍使喚,其應募人修武郎已上二十貫,進義副尉以上十五貫,軍人、百姓十貫,並于開封府應管官錢內支。」
四月,詔:「已降指揮發還歸朝人往大金軍前,如不願往,所在量給口券津遣;元有官守人並不厘務,支奉給之半。其願效力軍前者,許自陳。」
五月,河北、河東路宣撫司奏:「河北諸州軍所管正兵絕少,又陝西遊手惰民願充軍者亦眾,祗緣招刺闕乏例物,是致軍額常闕。今若給一色銀絹,折充例物犒設起發,召募人作義勇,止於右臂上刺字,依禁軍例物支衣糧料錢,陝西五路共可得二萬人,比之淮、浙等路所得將兵,實可使喚。」從之,詔遣文武官各一員前去陝西路募兵二萬人赴闕。遂命趙鼎特除開封府曹官,種湘差宣撫司準備將領,並充陝西路幹當公事,專一募兵。是月,遣戶部員外郎陳師尹往福建路募槍杖手。都水使者陳求道言:「朝廷差官往陝西招軍,適當歲豐,恐未易招填。若就委監司招募保甲,啖以例物,與免科差,以作其氣,可得勁兵五萬。」從之。
六月,樞密都承旨折彥實奏:「西人結連女真,為日甚久,豈無覬覦關中之志?即今諸路人馬皆空,萬一敵人長驅,何以枝梧?言之可為寒心,朝廷似未深慮也。河東、河塑之患已形,人故憂之;陝西之患未作,人故忽之。若每路先與十萬緡,令帥臣招募土人為保護之計,責以控扼,不得放令侵入,仍須朝廷應副。漕司乘時廣行儲蓄,以為急務。」
又開封府尹聶山奏:「招兵者,今日之急務。近緣京畿諸邑例各招刺,至於無人就募,則強捕村民及往來行人為之。遂致裏氓奔駭,商旅不行,殊失朝廷愛民之意。檢准政和令,諸盜再犯杖以上、情理不可決放而堪充軍者,給例物刺充廂軍。今京城裏外間有盜賊,皆是豪猾,無所畏憚,雖經斷罪,頑惡弗悛,若依上條刺充廂軍,不惟得強壯之用,又且收集奸黠不復為盜。如允所請,則自內及外皆可見之施行。」從之。
七月,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言:「都水使者陳求道請招刺保甲五萬充軍。緣比來陝右正兵數少,全籍保甲守禦,及運糧諸役差使外,所餘無幾,若更招刺五萬充軍,則是正丁占使殆遍,不唯難以選擇,兼慮民情驚疑,別致生事。欲乞令州縣曉諭保甲,取其情願;如未有情願之人,即乞令保甲司于正丁餘數內選擇。通赴闕人共成七萬,可以足用。」從之。是月,錢蓋奏:「陝西募土人充軍,多是市井烏合,不堪臨敵。今折彥實支陝西六路銅錢各十萬緡,每名添錢十千,自可精擇少壯及等杖人,可得正軍一萬,六路共得六萬人。」從之。
十月,樞密院奏:「召募有材武勇銳及膽勇人並射獵射生戶。」從之。又奏:「福建路有忠義武勇立功自效取仕之人,理宜召募,除保甲正兵外,弓手、百姓、僧行、有罪軍人並聽應募。如有武藝高強、實有膽勇、眾所推服、願應募為部領人者,依逐項名目權攝部領,各以所募人數借補官資。」從之。
十一月,京城四壁共十萬人,黃人黃旗滿市。時應募者多庸匄,殊無鬥志。閏十一月,何用王健募奇兵,雖操瓢行乞之人,亦皆應募,倉卒未就紀律。奇兵亂,毆王健,殺使臣數十人,內前大擾。王宗濋斬渠魁數人,乃定。及出戰,為鐵騎所沖,望風奔潰,殲焉。
十二月,詔:「諸軍詐效蕃裝,焚劫財物,限十日齎贓自首,與免罪。」仍召募潰兵收管。給口食焉。
逃亡之法,國初以來各有增損。熙寧五年詔,禁軍奉錢至五百而亡滿七日者,斬。舊制,三日者死。初,執政議更法,請滿十日。帝曰:「臨陣而亡,過十日而首,得不長奸乎。」安石曰:「臨陣而亡,法不計日,即入斬刑。今當立在軍興所亡滿三日,論如對寇賊律?」樞密使蔡挺請沿邊而亡滿三日者斬。安石曰:「沿邊有非軍興之所,不可一概坐以重刑。本立重法,以禁避寇賊及軍興而已。」帝曰:「然。」文彥博固言:「軍法臣等所當總領,不宜輕改,如前代銷兵乃生變。」安石曰:「前代如杜元穎等銷兵,乃其措置失當,非兵不可銷也。且當蕭俛時,天下兵至多,民力不給,安得不減?方幽州以朱克融等送京師,請毋遣克融還幽州煽眾為亂,而朝廷乃令克融等飄泊京師,久之不調,複遣歸北。克融所以複亂,亦何預銷兵事?」彥博曰:「國初,禁軍逃亡滿一日者斬。仁宗改滿三日,當時議者已慮壞軍法。」安石曰:「仁宗改法以來,活人命至多,然于軍人逃亡,比舊不聞加多,仁宗改法不為不善。」帝乃詔增為七日。
元豐元年,知鄂州王韶言:「乞自今逃亡配軍為盜,聽捕斬,賞錢。」詔坐條劄韶照會:「如所犯情重,罪不至死,奏裁。」
三年六月,詔:「軍士、民兵逃亡隨軍效用,若首獲,並械送所屬,論如法。雖立戰功不賞,仍不許以功贖過。令隨軍榜諭。」
四年,詔沈括:「奏以軍前士卒逃亡,潰散在路,本非得已,須當急且招安。卿可速具朝旨出榜,雲聞戰士止是不禁饑寒,逃歸其家,可各隨所在城砦權送納器甲,請給糧食,聽歸所屬。節次具招撫數以聞。」
崇寧四年九月,樞密院言:「熙河都總管司舊無兵籍,乞令諸將各置籍,日具有無開收,旬具元額、見管及逃亡事故細目,申總管司,本司揭貼都簿,委機宜一員逐時抽摘點檢。」從之。
十月,尚書省言:「今所在逃軍聚集,至以千數,小則驚動鄉邑,大則公為劫盜。累降指揮,許以首身,或令投換,終未革絕。昔神宗以將不知兵,兵不知將,故分兵領將。統兵官司,凡兵之事無所不統,則其逃亡走死,豈得不任其責?檢會將敕與見行敕令,皆未有將官與人員任責之法,致令來兵將不加存恤,勞役其身,至於逃避,而任職之人悉不加罪。近日熙河一路逃者幾四萬,將副坐視而不禁,人員將校故縱而不問,至逃亡軍人所在皆有。蓋自來立法未詳,兼軍中長行節級人員,將校,什長相統,同營相依,上下相制,豈得致其逃亡漫不省察?況招軍既立賞格,則逃走安可無禁?今參詳修立賞罰十數條。」並從之。
五年,樞密院備童貫所言:「陝西等處差官招諭逃亡軍人,並許所在首身,更不會問,便支口券令歸本營。邊上軍人憚于戍守之勞,往往逃竄於內郡首身,遂得口券歸營,恐相習成風,有害軍政。乞自今應軍人首身,並須會問逃亡赦限,依今來招諭指揮:若系赦後逃亡,即乞依條施行。」從之。
大觀三年,樞密院備臣僚言雲:「自陝西路提點刑獄吳安憲始陳招誘逃亡廂禁軍之法,乃著許令投換改刺之令。自此諸弊浸生,軍律不肅。朝廷洞見其弊,已嚴立法,然尚有冒名一節,其弊未除。請如主兵官舊曾占使書劄、作匠、雜技、手業之徒,或與統轄軍員素有嫌忌、意欲舍此而就彼,或所部逃亡數多,欲避譴責,輒將逃軍承逃亡之名便與請給。既避譴責,又冒請受,上下相蒙,莫之能革,致使軍士多懷擅去之心者,良以易得擅住之地也。若加重賞,申以嚴刑,庶革斯弊,有裨成法。」從之。
四年,樞密院言:「諸路及京畿逃亡軍數居多,雖赦敕立限許首,終懷畏避。若諸路專委知州、通判或職官一員,京畿委知縣,若招誘累及三百人以上,與減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一年半,千人以上取旨推恩,於理為便。」
政和二年,臣僚言:「祖宗軍政大備,無可議者。比多逃亡者,緣所在推行未至,及主兵司官遵奉未嚴故也。其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斂,二曰舉放營債,三曰聚集賭博,四曰差使不均,五曰防送過遠,六曰單身無火聚。似此雖具有條禁,而犯者極多。欲乞下有司推究,除兵將官歲終立定賞罰條格外,詔諸路提刑司,每歲終將本路州軍不系將禁軍見管及逃亡人數,參互比較,具最多最少處各一州知、通職位姓名,申樞密院。」從之。
三年十一月,開封少尹陳彥修言:「諸廂收到寒凍赤露共五千七百餘人,其間逃軍數多,合行措置。今欲依押送逃軍格,每二十人各差使臣一員付與系押送人,各踏逐穩便官屋安泊,依居養法關請錢米存養,候晴和,管押前去。所有沿路支破口券,並依本府押送逃軍法,請於合破口券等外,更量支盤纏。」詔:「每人支盤纏錢三百,衲襖一領,候二月晴暖即行發遣。」
四年,尚書省著令:「諸禁軍差發出戍未到軍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獲,雖會恩,配如捕獲法;上軍首身或捕獲,會恩,配依七日內法;下軍本名應配者,配千里。若本管輒停留,與同罪,雖該赦仍依配法。」從之。
五年,立錢監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宣和二年,手詔:「逃卒頗多,仰宣撫司措置以聞。」童貫言:「凡逃卒,冬祀大赦已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緣內有元犯雖首身,于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陳。欲乞在京並京畿、京西、陝西、河東路逃軍,自今指揮到日,通未滿赦限共一百日,許令首身免罪,依舊軍分職次收管。仍免本司本營問儅,及放免官逋。如本犯經冬祀赦後,猶有移降移配,特與原免。若限滿不首,則依常法科罪。凡逃軍系在京住營,依限於在京首身者,令所隸軍司當日押赴本營。若見出戍者,即破口券轉押赴本路駐泊州軍,並依前項指揮免罪,依舊收管。凡逃軍在外,依限首身者,並於所在日破米二升,其縣、鎮、砦並限當日解本州軍,每二十人作一番,差職員管押,仍沿路給破口食,交付前路州軍,轉送住營去處。如見出戍,即轉駐泊州軍收管。凡首身軍人,並不許投換他軍。凡所在當職官,如能於限內用心招收逃軍,措置轉送住營或出戍處收管,候滿,在外委提刑司,在京委開封府取索到營、出戍處公文,驗人數,最優者申宣撫司取旨推恩。」並從之。
三年,詔:「江、浙軍前等處應逃竄軍兵,並特放罪,許於本將見出軍路分州縣首身,依舊給請,隨處權行收管。若走往他處,或于住營去處首獲,即令所在官司逐旋發遣赴本將應副使喚。仍委逐路安撫、鈐轄、提刑司覺察,如所在輒敢隱芘,或逐司不行覺察,並論違制。」
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無故逃亡,所在有之。祖宗治軍紀律甚嚴,若在戍者還家,當役者避事,必有轅門之戮。今既宥其罪,且許投換,不制于什伍之長;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寬其自首之期。臣恐逃亡得計,其弊益滋。乞除恩赦外不輕與限,使知限之不可為常,庶有畏懼。」從之。
五年,臣僚言:「今諸軍逃亡者不以實聞。諸處冒名請給,至於揀閱差役,則巧為占破,甚不獲已,則雇募逋逃以充名數,旋即遁去,無複實用。平居難於供億,緩急無以應用。而奸人攘臂其間,坐費財賦。雖開收勘斂,法制滋詳,而共利之人,一體傅會。望賜處分,先令當職官核見實數,保明申達轉運司,期日委諸郡守貳點閱,仍關掌兵官司照會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閱,期以同日究見的實。稍涉欺罔,根治不赦。監司使者分郡覆實,具數申達於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賞,使官無虛費,而軍有實用,則紀律可明,國用可省。」詔送樞密院條畫措置。
七年二月,尚書省言:「開封府狀:'乞應在京犯盜配降出外之人,複走入京投換者,許人告捕,科以逃亡捕獲之罪,酌情增配。其官司及本營典首人員、曹級容庇收留,各杖一百;因致為盜者,依差使配軍入京作過法,與犯人同罪。罪止徒二年,不以去官赦原減。及在京犯罪編管出外逃亡入京之人,雖有斷罪增加地裏條法,緣止是募告賞格太輕,是致往往復走入京。欲乞元犯杖罪賞錢十貫,徒罪二十貫,流罪三十貫,並以犯事人家財充。'」從之。
十二月,詔:「應諸路逃竄軍人或已該赦恩出首避免,卻歸出戍去處再行逃竄之人,令於所在去處首身,並特與免罪,於一般軍分安排,支破請給,發赴軍前使喚。」
靖康元年三月,詔:「隨從行宮禁衛軍兵等有逃亡者,並依法施行。」五月,臣僚言:「泗州頃遣勤王之師,管押者不善統制,類多遁歸,既而畏法不敢出,本州遂開閣請受。在外無以給養,竊慮因聚為盜,恐他州亦多如此。乞敕應勤王兵有遁歸已經赦宥者,並令首身。」從之。
六月,詔:「應河東潰散諸路將佐,並仰逐路帥守發遣赴河東、河北制置司,以功贖過。」河北路制置司都統制王淵言:「被旨差充招集種師道等下潰散人馬,應援太原,限滿不首,即寄禁家屬,許人收捕赴軍前,重行處置。」從之。仍自指揮到日,限以十日。河北路制使劉韐奏:「近制置使種師中領軍到於榆次,失利潰散,師中不知存在。奉旨,師中下應統制、將佐、使臣等,並與放罪。臣按:用兵失主將,統制、將佐併合行軍法。軍法行,則人以主將為重,緩急必須護救。若不行軍法,緩急之際爭先逃遁,視主將如路人,略不顧恤。近年以來,高永年陷歿,一行將佐及中軍將、提轄等未嘗罪以軍法,繼而劉法陷歿,今種師中又死王事。若兩軍相遇,勢力不加,血戰而敗,或失主將,亦無可言。榆次之戰,頃刻而潰,統制、將佐、使臣走者十已八九,軍士中傷十無一二,獨師中不出。若謂師中撫禦少恩,紀律不嚴,而其受命即行,奮不顧身,初聞右軍戰卻,即遣應援,比時諸將已無在者。至賊兵犯營,師中猶未肯上馬。使師中有偷生之心,聞敗即行,亦必得出。一時將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敵。今一軍才卻,諸將不有主帥,相繼而遁。其初猶有懼色,既聞放罪,遂皆釋然。朝廷以太原之圍未解,未欲窮治。今師旅方興,深恐無所懲艾,遇敵必不用命。欲乞指揮,應種師中下統制、將佐並依聖旨處分,仍令軍前自效。如能用命立功。與免前罪;今後非立戰功,雖該恩赦不得敘複。仍乞優詔褒贈師中,以為忠義之勸。」詔:「種師中下統制、將佐並降五官,仍開具職位、姓名申尚書省,余依劉韐所奏。」
八月,河北、河東路宣撫司奏:「近據都統制王淵捉獲潰敗使臣,已管押赴宣撫副使劉韐軍前交割,依軍法施行外,訪聞尚有未曾出首將佐、使臣。」詔:「限今指揮到日更與展限十日,許令於所在州軍出首,仍依元降指揮免罪,特與支破遞馬驛券,疾速發赴軍前自效,候立功日優加推賞。如再限滿日更不首身,當取見職名重賞購捕,定行軍法。仍多出榜示諭。」
二年四月,詔:「訪聞諸處潰散軍人嘯聚作過,將百姓強刺充軍,驅虜隨行使喚,遇敵使前,害枉良民。其令有司榜諭:被虜強刺之人許以自陳,給據各令歸業。願充軍者,隨等杖刺填禁、廂軍,依條支給例物。」又詔:「昨逃亡班直、諸軍,雖已降指揮撫諭,並與免罪,發歸元處。其管押兵官未有指揮,可候指揮到,許於所在官司自陳,亦與免罪。」
建炎初,招募多西北之人,其後令諸路州、軍、砦或三衙招募,或選刺三衙軍中子弟,或從諸郡選刺中軍子弟解發。複詔滄、濱及江、淮沿流州軍,募善沒水經時伏藏者,以五千為額。神武右軍統制張俊言:「牙軍多招集烏合之眾,擬上等改刺勝捷,次等刺振華、振武,庶得部分歸一訓練為便。」詔兩浙、江東,除江陰軍,各募水軍二百人。
紹興元年,廣東帥臣言:「本路將兵元五千二百,見千三百十九。今擬將官駐紮諸軍洎本路州軍,以十分為率,各招其半。」
二年,累降令行在諸軍,毋互相招收,及將別軍人拘執,違者行軍法。
四年,詔:「所招河北人充河北振武,餘人刺陝西振華指揮。沿江招置水軍,備戰艦,募東南諳水者充,每指揮以五百為額。」
十年,詔三京路招撫處置使司招效用軍兵萬人,內招使臣二千員。
十五年,福建安撫莫將言:「汀、漳、泉、建四州,與廣東、江西接壤。比年寇盜剽劫居民,土豪備私錢集社戶,防捍有勞,有司不為上聞推恩,破家無所依歸,勢必從賊。官軍不習山險,且瘴癘侵加,不能窮追,管屬良民悉轉為盜。請委四州守臣,募此遊手無歸勇健之人,各收千人,仍以效用為名,足可備用,實永久利。」詔令張淵同措置。
二十四年,殿前都指揮使楊存中言:「舊制,在京所管捧日、天武、拱聖、驍騎、驍勝、寧朔、神騎、神勇、宣武、虎翼、廣勇諸指揮禁軍內,捧日、天武依條升揀扈衛諸班直,拱聖、神勇以下升揀捧日、天武,除逃亡有故,僅千九百人。請於今年分定月內招千人。」
二十七年,楊存中奉旨,三衙所招效用兵令住招。今闕六千七百二十六人,若不招填,兵數日損。詔本司來年正月為始,依舊招募。
隆興元年,步軍司郭振言:「本司在京日軍額三萬九千五百,今行在僅千二百一十九。」詔招填千七百八十一人,以三千為額,刺充神衛,虎翼,飛山、床子弩雄武等指揮。
乾道七年,馬軍司王友直言:「見管戰馬二千七百餘,止有傔馬六百餘人,請招傔兵千五百,並充雄威。」詔招千人,刺「步傔」二字。步軍司吳挺言:「步司五軍,額二萬五千,見闕三千六百。」詔令招填。
淳熙十六年,殿前副都指揮郭鈞言:「淳熙五年住招兵,今逾十載,戰隊合用火分傔兵闕。」詔招千人。
紹熙二年,詔步軍司招軍千人。
慶元元年,詔楚州招到二百六十一人補弩手、效用。五年,詔給降度牒付金州都統,招填闕額並揀汰兵,照紹熙初年令,自五尺四寸至五尺六寸三等招收。
開禧元年,興元都統秦世輔言:「本司軍多闕額,紹興之末,管二萬九千餘人。乾道三年,立額二萬七千,今二萬五千四百,差戍、官占實萬一百四十三人,點閱所部,堪披帶人僅六百二十七。請從本司酌紹興額招刺。」參知政事蔣芾言:「在內諸軍,每月逃亡不下四百人,若權住招一年半,俟財用稍足招強壯,不惟省費,又得兵精。且南渡以來兵籍之數,紹興十二年二十一萬四千五百餘人,二十三年二十五萬四千五百四十人,三十年三十一萬八千一百三十八人,乾道三年三十二萬三千三百一人,只比二十三年,已增六萬九千六十一人,如此何緣財用有餘?」
寶慶二年,知武岡軍吳愈言:「禁衛兵所以重根本、威外夷,太祖聚天下精兵在京者十余萬,州郡亦十余萬。嘉定十五年,三衛馬步諸軍凡七萬余,闕舊額三萬,若以川蜀、荊襄、兩淮屯戍較之,奚啻數倍於禁衛?宜遵舊制,擇州郡禁兵補禁衛闕,州郡闕額帥守招填。」
紹定四年,臣僚言:「州郡有禁卒,有壯城,有廂軍,有土兵,一州之財自足以給一州之兵。比年尺籍多虛,月招歲補,悉成文具。蓋州郡吝養兵之費,所招無二三,逃亡已六七。宜申嚴帥臣,應郡守到罷,具兵額若干、逃故若干、招填若干、考其數而黜陟之。」
寶祐間,州郡闕守,承攝者遣令招刺,不詢材武,務盜帑儲。
咸淳季年,邊報日聞,召募尤急,官降錢甚優厚。強刺平民,非無法禁。所司莫能體上意,執民為兵。或甘言誑誘,或詐名賈舟,候負販者群至,輒載之去;或購航船人,全船疾趨所隸;或令軍婦冶容誘于路,盡涅刺之。由是野無耕人,途無商旅,往往聚丁壯數十,而後敢入市。民有被執而赴水火者,有自斷指臂以求免者,有與軍人抗而殺傷者,無賴乘機假名為擾。
九年,賈似道疏雲:「景定元年迄今,節次招軍凡二十三萬三千有奇,除填額,創招者九萬五千,近又招五萬,謂之無兵不可。」十年,汪立信書抵賈似道陳三策,一謂:「內地何用多兵,宜悉抽以過江,可行六十萬矣。蓋兵不貴多,貴乎訓練之有素。苟不堪受甲,徒取充數,將焉用之!」
考之舊制,凡軍有闕額即招填。熙甯、元豐講求民兵之政,於是募兵浸減,而三衙多虛籍。至於靖康,禁衛弱矣。中興複用招募。立等杖,選勇壯,核人才,驗虛實,審刺之法雖在諸屯,而已招者兵籍悉總於樞府雲。
志第一百四十七兵八
○揀選之制廩給之制
揀選之制建隆初,令諸州召募軍士部送闕下,至則軍頭司覆驗等第,引對便坐,而分隸諸軍焉。其自廂軍而升禁兵,禁兵而升上軍,上軍而升班直者,皆臨軒親閱,非材勇絕倫不以應募,餘皆自下選補。
咸平五年,于環、慶等州廂軍馬步軍六千餘人內選材勇者四千五百人,付逐砦屯防,以代禁兵。
景德二年,宣示:「殿前、侍衛司諸禁軍中老疾者眾,蓋久從征戍,失於揀練,每抽替至京,雖量加閱視,亦止能去其尤者。今多已抽還,宜乘此息兵,精加選揀,雖議者恐其動眾,亦當斷在必行。昔太祖亦嘗患此,遂盡行揀閱,當時人情深以為懼,其後果成精兵。」樞密使王繼英等曰:「今兵革休息,不乘此時遴選,實恐冗兵徒費廩食。」帝曰:「然。近者契丹請盟,夏人納款,恐軍旅之情謂國家便謀去兵惜費。」乃命先於下軍選擇勇力者次補上軍。其老疾者,俟秋冬慎擇將臣令揀去之。
三年正月,詔遣樞密都承旨韓崇訓等與殿前司、侍衛馬步軍司揀閱諸軍兵士,供備庫使、帶禦器械綦政敏等分往京東、西路揀閱。八月,詔效順第一軍赴京揀閱,以補虎翼名闕。是軍皆河東人,帝念其累戍勞苦,故升獎焉。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詔曰:「江南、廣東西路流配人等,皆以自抵憲章,久從配隸,念其遠地,每用軫懷。屬喬岳之增封,洽溥天之大慶,不拘常例,特示寬恩。江南路宜差內殿崇班段守倫就升州、洪州,廣南東、西路差殿直、閣門祗候彭麟就桂州,與本路轉運使同勾抽諸州雜犯配軍,揀選移配淮南州軍牢城及本城。有少壯堪披帶者,即部送赴闕,當議近上軍分安排。如不願量移及赴闕者,亦聽。若地理遠處,即與轉運使同乘傳就彼,依此揀選。」
五年正月,帝諭知樞密院王欽若等:「在京軍校差充外處人員,軍數不足,有妨訓練,可詔示殿前、侍衛馬步軍司簡補。禁軍逐指揮兵士內,捧日上三軍要及三百人,龍衛上四軍各二百五十人,拱聖、驍騎、驍勝、寧朔、神騎、雲武騎各三百五十人,並於下次軍營升填,須及得本額等樣,及令軍頭司于諸處招揀到人內選填。營在京者引見分配,在外處者准此,仍委逐司擘畫開坐以聞。在京差出者,候替回揀選。」
九年十一月,詔河北、河東、陝西諸州軍揀料本城兵,五百人以上升為一指揮,于本處置營教閱武藝,升為禁軍。
天禧元年二月,遣使分往諸州軍揀廂軍驍壯及等者升隸上軍。六月,召選天下廂兵遷隸禁軍者,凡五千餘人。
天聖間,嘗詔樞密院次禁軍選補法:
凡入上四軍者,捧日、天武弓以九鬥,龍衛、神衛弓以七鬥,天武弩以二石七鬥,神衛弩以二石三鬥為中格。恩、冀員僚直、驍捷軍士選中四軍,則不復閱試。自餘招揀中者,並引對。凡員僚直闕,則以選中上軍及龍衛等樣、弓射七鬥合格者充,仍許如龍衛例選補班直。
凡選禁軍,自奉錢三百已上、弓射一石五鬥、弩蹠三石五鬥、等樣及龍衛者,並親閱,以隸龍衛、神衛。凡騎禦馬直闕小底,則閱拱聖、驍騎少壯善射者充。凡弓手,內殿直以下選補殿前指揮使,射一石五鬥;禦龍弓箭直選補禦龍直、禦龍骨朵子直,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入祗候,禦龍諸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皆一石四鬥;東西班、散直選補內殿直,捧日、員僚直、天武、龍衛、神衛親從選補諸班直,禦龍骨朵子直、弓箭直將虞候選補十將,禦龍直長行選補將虞候,射皆一石三鬥;員僚、龍禦、騎禦馬直小底選補散直,射皆一石二鬥。凡弩手,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騎祗候,射四石;禦龍弩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三石八鬥;長行選補將虞候,射三石五鬥。其捧日、天武、龍衛親從選補弩手班、禦龍弩直者,亦如之。其次別為一等,減二鬥。自余殿前指揮使、諸班直以歲久若上名出補外職者,所試弓弩鬥力皆遽減,弓自一石三鬥至八鬥,弩自三石二鬥至五鬥各有差。
凡班直經上親閱隸籍者,有司勿複按試。其升軍額者,或取少壯拳勇,或旌邊有勞。至於河清遽補,牢城配軍亦間下詔選補,蓋使給役者有時而進,負罪者不終廢也。其退老疾,則以歲首,或出軍回;轉員皆揀汰,上軍以三歲。河北遇大閱亦如之。景祐元年,詔選教駿填拱聖諸軍,退其老疾為剩員,不任役者免為民。
三年,詔選驍騎、雲騎、驍勝填拱聖,武騎、寧朔、神騎填驍騎。
康定元年,選禦輦官為禁軍。輦官二十六人遮輔臣喧訴,斬其首二人,餘黥隸嶺南,卒選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