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知政事掌副宰相,毗大政,參庶務。乾德二年置,以樞密直學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並本官參知政事。先是,已命趙普為相,欲置之副,而難其名稱。以問翰林學士陶谷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對曰:「唐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別設磚位,敕尾著銜降宰相,月奉雜給半之,未欲與普齊也。開寶六年,始詔居正、餘慶於都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至道元年,詔宰相與參政輪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齊銜,行則並馬,自寇准始,以後不易。

  元豐新官制,廢參知政事,置門下、中書二侍郎,尚書左、右丞以代其任。建炎三年,複以門下、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其參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上充,常除二員或一員。嘉泰三年,始除三員。故事,丞相謁告,參預不得進擬。惟丞相未除,則輪日當筆,然多不逾年,少僅旬月。淳熙初,葉衡罷相,龔茂良行相事近三年,亦創見也。

  門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審命令,駁正違失,受發通進奏狀,進請寶印。凡中書省畫黃、錄黃,樞密院錄白、畫旨,則留為底。及尚書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駁之。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即有舛誤應舉駁者,大則論列,不則改正。凡文書自內降者,著之籍。章奏至,則受而通進,俟頒降,分送所隸官司。凡吏部擬六品以下職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曆、功狀,侍郎。侍中引驗審察,非其人則論奏。凡遷改爵秩、加敘勳封、四選擬注奏鈔之事,有舛誤,退送尚書省。覆刑部大理寺所斷獄,審其輕重枉直,不當罪,則以法駁正之。

  國初循舊制,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複用兩制官一員判門下省事。官制行,始厘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諫議大夫、起居郎、左司諫、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二房。至是,厘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門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閱敕令格式、擬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吏房。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複置催驅房。元祐三年,詔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應省、台、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複置點檢房。四年,又別立吏額。紹聖二年,守闕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四年,三省吏員並依元豐七年額。

  侍中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版奏中嚴外辦,導輿輅,詔升降之節;皇帝齋則請就齋室。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祭祀亦如之。冊後則奉寶以授司徒。國朝以秩高罕除。知建隆至熙寧,真拜侍中才五人,雖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官制行,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別置侍郎以佐之。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掌貳侍中之職,省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前導輿略,詔進止。大朝賀則授表以奏祥瑞。冊後則奉節及寶位。與知樞密院、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為執政官。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門下侍郎不置。

  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司諫左正言同掌規諫諷諭。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違失,皆得諫正。國初雖置諫院,知院官凡六人,以司諫、正言充職;而他官領者,謂之知諫院。正言、司諫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官制行,始皆正名。

  元豐八年,諫議大夫孫覺言:「據《官制格目》,諫官之職,凡發令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若賢良之遺滯于下,忠孝之不聞於上,則以事狀論薦,乞依此以修舉職事。」八月,門下省言:「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合通為一。」詔並從之。十月,詔仿《六典》置諫官員。元祐元年二月,詔諫官雖不同省,許二人同上殿。後又從司諫虞策之請,如獨員,許與台官同對。九月,左、右正言久闕,侍御史王岩叟言:「國家仿近古之制,諫官六員,方之先王,已自為少,望詔補足,無令久空職。」十月,司諫王覿言:「自今中書舍人闕,勿以諫官兼權。」從之。十一月,岩叟又言:「近降聖旨,兩省諫官各令出入異戶,勿與給事中、中書舍人通。實欲限隔諫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數論列爾。」尋詔諫官直舍仍舊。八年,詔執政親戚不除諫官。建中靖國元年,言者謂諫官論事,惟憑詢訪,而百司之事,六曹所報外,皆不得其詳。遂詔諫官案許關台察。

  給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讀中外出納,及判後省之事。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凡章奏,日錄目以進,考其稽違而糾治之。故事,詔旨皆付銀台司封駁。官制行,給事中始正其職,而封駁司歸門下。

  元豐五年五月,詔給事中許書畫黃,不書草,著為令。六月,給事中陸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讀者尚令封駁,慮失之重複。」。詔罷封駁房。六年,詔駁正事赴執政稟議。七年,有旨,舉駁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頭例。既而令稟議如初,給事中韓忠彥言:「給、舍職位頗均,一則不稟白而聽封還,一則許舉駁而先稟議,於理未允。且朝廷之事執政所行,職當封駁則已與執政異,自當求決于上,尚何稟議之有?」詔從之。紹聖四年,葉祖洽言:「兩省置給、舍,使之互察。今中書舍人兼權封駁,則給事中之職遂廢。」詔特旨書讀不回避,餘互書判。元符三年,翰林學士曾肇言:「門下之職,所以駁正中書違失。近日給事封駁中書錄黃,乃令舍人書讀行下,隳壞官制,有損治體。願正紀綱,為天下後世法。」重和元年,給事中張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書宣奉,門下審讀,然後付尚書頒行,而密院被旨者,亦錄付門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經三省,而諸房以空黃先次書讀,則審讀殆成虛設矣,乞立法禁。」從之。

  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寶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主受發文書;曰封駁案,主封駁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主關報文書;曰記注案,主錄起居注。其雜務則所分案掌焉。紹興以後,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一人,掌記天子言動。禦殿則侍立,行幸則從,大朝會則與起居舍人對立于殿下螭首之側。凡朝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

  國朝舊置起居院,命三館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寧四年,詔諫官兼修注者,因後殿侍立,許奏事。元豐二年,兼修注王存乞複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奸矣。」然未果行。故事,左、右史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稟中書俟旨。存因對及之。八月,乃詔雖不兼諫職,許直前奏事。蓋存發之也。官制行,改修注為郎、舍人。六年,詔左、右史分記言動;元祐元年,仍詔不分。七年,詔邇英閣講讀罷,有留身奏事者,許侍立。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奏或幹機密,難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禦後殿則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寧三年,詔如前殿之儀,更不分日。大觀元年,詔事有足以勸善懲惡者,雖秩卑亦書之。紹興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自今後許依講讀官奏事。隆興元年,用起居郎兼侍講胡銓言,前殿依後殿輪左、右史侍立。

  符寶郎二人,掌外廷符寶之事。禁中別有內符寶郎。官制行,未嘗除。大觀初,八寶成,詔依《唐六典》增置。靖康罷之。

  通進司隸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具事目進呈,而頒佈於中外。

  進奏院隸給事中,掌受詔敕及三省、樞密院宣紮,六曹、寺監百司符牒,頒于諸路。凡章奏至,則具事目上門下省。若案牘及申稟文書,則分納諸官司。凡奏牘違戾法式者,貼說以進。

  熙寧四年,詔:「應朝廷擢用材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月以事狀錄付院,謄報天下。」元祐初,罷之。紹聖元年,詔如熙寧舊條。靖康元年二月,詔:「諸道監司、帥守文字,應邊防機密急切事,許進奏院直赴通進司投進。」

  舊制,通進、銀台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通進司,掌受銀台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及閣門在京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禦,然後頒佈於外。銀台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牘,抄錄其目進禦,發付勾檢,糾其違失而督其淹綬。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著籍以頒下之。

  登聞檢院,隸諫議大夫;登聞鼓院,隸司諫、正言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濫,及奇方異術、改換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抑,則詣檢院。並置局於關門之前。

  中興後,檢、鼓、糧、審計、官告、進奏,謂之六院。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繼即除郎。恩數略視職事官,而不入雜壓。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監察禦史,遂遷侍御史。乾道後,相繼入台者數人,六院彌重,為察官之儲。淳熙初,班寺監、丞之上。紹熙二年,詔六院官複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隨所隸。

  中書省掌進擬庶務,宣奉命令,行台諫章疏、群臣奏請興創改革,及中外無法式事應取旨事。凡除省、台、寺、監長貳以下,及侍從、職事官,外任監司、節鎮、知州、軍通判,武臣遙郡橫行以上除授,皆掌之。

  凡命令之體有七:曰冊書,立後妃,封親王、皇子、大長公主,拜三師、三公、三省長官,則用之。曰制書,處分軍國大事,頒赦宥德音,命尚書左右僕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凡告廷除授,則用之。曰誥命,應文武官遷改職秩、內外命婦除授及封敘、贈典,應合命詞,則用之。曰詔書,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曰敕書,賜少卿監、中散大夫、防禦使以下,則用之。曰禦劄,佈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號令,則用之。曰敕榜

  ,賜酺及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則用之。皆承制畫旨以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其所得旨為底:大事奏稟得旨者為「畫黃?,小事擬進得旨者為「錄黃」。凡事幹因革損益,而非法式所載者,論定而上之。諸司傳宣、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

  設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諫、右正言各一人。

  分房八、曰吏房,曰戶房,曰兵禮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庫房。元祐以後,析兵、禮為二,增催驅、點檢,分房十有一,後又改主事房為開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文書。曰戶房,掌行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須、給貸錢物。曰禮房,掌行郊祀陵廟典禮、後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科舉考官、外夷書詔。曰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王爵、官封。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貶降、敘複。曰工房,掌行營造計度及河防修閉。凡尚書省所上奏請、台諫所陳章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者,六房各視其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發文書。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員。曰制敕庫房,掌編錄供檢敕、令、格、式及架閣庫。曰催驅房,督趣稽違。曰點檢房,省察差失。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

  元豐八年,詔待制以上磨勘,本省進擬。元祐三年,詔應除授從中批付中書省者,並三省行。紹聖五年,詔臣僚上殿紮子,中書省進呈取旨;其承受傳宣、內降,非有司所可行者,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奏審。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祇則升壇,享宗廟則升阼階而相其禮。臨軒冊命則讀冊。建儲則升殿宣制,持冊及璽綬以授太子。大朝會則詣禦坐前奏方鎮表及祥瑞。國朝未嘗真拜,以他官兼領者不預政事,然止曹佾一人,餘皆贈官。官制行,以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令之職,別置侍郎以佐之。中興後,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掌貳令之職,參議大政,授所宣詔旨而奉之。凡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臨軒冊命則押冊引案,以所奏文及冊書授令。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贄幣付有司。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中書侍郎不置。

  舍人四人,舊六人。掌行命令為制詞,分治六房,隨房當制,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國初,為所遷官,實不任職,複置知制誥及直舍人院,主行詞命,與學士對掌內外制。凡有除拜,中書吏赴院納詞頭。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詞頭者。若大誥命,中書並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出之。及修官制,遂以實正名,而判後省之事。分案五:曰上案,掌冊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書;曰制誥案,掌書錄製詞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掌受諸司關報文書;曰記注案,掌錄記注。其雜務則隨所分案掌之。

  元豐六年,詔中書省置點檢房,令舍人通領。元祐元年,詔舍人各簽諸房文字,其命詞則輪日分草。九月,詔時暫闕官,依門下、尚書省例,送本省官兼權。紹聖四年,蹇序辰請自今命詞,以元行遣文書同檢送當制舍人。從之。建炎後同,他官兼攝者則稱權舍人,資淺者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一人,掌同門下省起居郎。侍立修注官,元豐前,以起居郎、舍人寄祿,而更命他官領其事,謂之同修起居注。官制行,以郎、舍人為職任。淳熙十五年,羅點自戶部員外郎為起居舍人,避其祖諱,乃以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其後兩史或闕而用資淺者,則降旨以某人權侍立修注官。

  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司諫右正言與門下省同,但左屬門下,右屬中書,皆附兩省班籍,通謂之兩省官。元豐既新官制,職事官未有不經除授者,惟御史大夫、左右散騎常侍,始終未嘗一除人。蓋兩官為台諫之長,無有啟之者。中興初,詔諫院不隸兩省。紹興二年,詔並依舊赴三省元置局處。淳熙十五年,用林栗言,置左右補闕、拾遺,專任諫正,不任糾劾之事。逾年減罷。法司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各一人,守闕守當官三人,乾道六年減二人。

  檢正官五房各一人,掌糾正省務。熙寧三年置,以京朝官充,選人即為習學公事。官制行,罷之,而其職歸左右司。建炎三年,中書門下省言:「軍興以來,天下多事,中書別無屬官。元豐以前,有檢正官,後因置左右司,遂不差,致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稽留,無檢舉催促。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內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檢正戶、刑、工房。

  從之。至次年,詔並罷。紹興二年,詔中書門下省複置檢正官一員。

  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下省並為一。中書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三人;門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守闕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尚書省掌施行制命,舉省內綱紀程式,受付六曹文書,聽內外辭訴,奏禦史失職,考百官庶府之治否,以詔廢置、賞罰。曰吏部,曰戶部,曰禮部,曰兵部,曰刑部,曰工部,皆隸焉。凡天下之務,六曹所不能與奪者,總決之;應取裁者,隨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事有成法,則六曹准式具鈔,令、僕射、丞檢察簽書,送門下省畫聞。審察吏部注擬文武官及封爵承襲、賜勳定賞之事。朝廷有疑事,則集百官議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諡議亦如之。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頒行於天下。大祭祀則誓戒執事官。

  設官九: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郎,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牘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元豐四年,詔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員宿直。五年,詔得旨行下並用紮子。紹聖元年,詔在京官司所受傳宣、內降,隨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二月,詔尚書都省彈奏六察禦史,糾不當者。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屬有六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凡官府之紀綱程式,無不總焉。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議,則同僕射、丞分班論奏。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當應奏者,亦如之。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拜。自建降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儼以使相兼領,不與政事。政和二年,詔:「尚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須置。」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宣和七年,詔複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南渡後,並省不置。

  左僕射右僕射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省長官皆為宰相之任。大祭祀則掌百官之誓戒,視滌濯告潔,贊玉幣爵玷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書令,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侍中、中書令職事。政和中,詔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可改左僕射為太宰,右僕射為少宰。」靖康元年,詔依元豐舊制,複為左、右僕射。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僕射不置。

  左丞右丞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僕射之職。僕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大祭祀酌獻,薦饌進熟,則受爵酒以授僕射。舊班六曹尚書下,官制行,升其秩為執政。元豐五年五月,詔左右僕射、丞合治省事。是月,禦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禮於都堂下馬,違法犯分。」安禮爭論帝前,神宗是之。今左、右丞於都堂上下馬,自此始。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員外郎右司員外郎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開拆、制敕、禦史、元豐六年,都司置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案察失職。催驅、封椿

  印房,則通治之,有稽滯,則以期限舉催。初,于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台郎宰掾不當自為官司。遂隨省房分治所領之事,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

  元豐七年,都司禦史房置簿,以書禦史、六曹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紹聖元年,詔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二年,詔禦史台察六曹稽緩違失者,送左司籍記。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綸省闥為職,事無不預。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於日中,或昏暮僅絕,其勢不RC一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稟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官齋赴郎官廳落日押字。」謂「宜遵守元豐及崇寧舊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丞請筆行下。」於是詔曰:「先帝肇正三省,詔給舍、都司以贊省務。今都司浸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

  建炎三年,詔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二員。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舊四員。紹興三十二年,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擬。隆興元年,詔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乾道六年,詔榷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乾道七年,複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貨務都茶場,都司提領。

  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

  監場官二員,京選通差。

  掌鹺、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舊制,置務以通榷易。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隨行在所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並通銜管幹。外置建康、鎮江務場,並冠以行在為名,以都司提領,不系戶部經費。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開禧初,以總領所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乾道七年,提領所置幹辦官一員。

  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賣場、文思院、左藏東西庫提轄,並稱四轄。外補則為州,內遷則為寺監丞、簿,亦有徑為雜臨司,或入三館。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

  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

  ,有先後輕重之異焉。

  左藏封樁庫,都司提領。

  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初創,非奉親與軍須不支。後或撥入內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

  提舉修敕令自熙甯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令者充,舊制二員。宣和中,增至七員。靖康初,減為三員。刪定官,無常員。先是,嘗別修一司敕命。大觀三年,詔六曹刪定官併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

  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寧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顥等亦皆為屬官。未幾,升之相,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之職,宜罷之。」帝欲並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絳代升之焉。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所。今不關中書而逕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中書也。」五月,罷歸中書。

  三司會計司熙甯七年,置於中書,以宰相韓絳提舉。先是,絳言總天下財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乃置是司。既而事多濡滯,八年,絳坐此罷相,局亦尋廢。

  編修條例司熙甯初置,八年罷。

  經撫房專治邊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議,置於三省,不復以關樞密院。六年,罷。

  提舉講議司崇甯元年七月,詔如熙甯條例司故事,都省置講議司。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卿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討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鐵、賦調、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時又分武備一房,別為樞密院講議司。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罷。

  三年四月結局。宣和六年,又於尚書省置講議司。十二月,命太師致仕蔡京兼領,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書。

  議禮局大觀元年,詔於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詳議官二員,以兩制充。應凡禮制本末,皆議定取旨。政和三年,《五禮儀注》成,罷局。

  禮制局討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於編類御筆所,有詳議、同詳議官,宣和二年,詔與大晟府製造所協聲律官並罷。

志第一百二十五職官十二(奉祿制下)

  ○增給公用錢給券職田

  增給

  權三司使,知開封府,百千。權發遣三司使,五十千。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三副使,觀文殿大學士,三十千。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元豐添保和殿大學士。

  宮觀、三司判官,判子司,權及權發遣同。開封府判官,提舉諸司庫務,管轄三司軍大將,提點內弓箭庫,二十千。宮觀都監、勾當官,十七千。任都知、押班者,二十千。資政、端明、翰林侍讀、元祐複置翰林侍讀、侍講學士,紹聖中罷。

  龍圖、天章學士,元豐添保和、延康、定文、顯謨、徽猷學士。

  樞密直、後改述古殿。

  龍圖、天章直學士,元豐添定文、顯謨、微猷直學士,保和、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奠待制。

  十五千。春、冬綾各五匹,絹十七匹,羅一匹,綿五十兩。已上大學士至待制,奉隨本官,衣賜如本官例,大即依本官例;小即依逐等。大觀二年,戶部尚書左睿言:「見編修《祿格》,學士添支比正任料錢相去遼邈,如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從二品,大學士添支三十千而已,節度使料錢乃四百千,傔

  從、粟帛等稱是。或謂大學士有寄祿官料錢,故添支數少。今以銀青光祿大夫任觀文殿大學士較之,則通料錢不及節度使之半,其厚薄不均明矣。自餘學士視諸正任,率皆不等。欲將職錢改作貼職錢以別之。正任料錢、公使為率,參酌立定。自學士至直閣以上貼職錢,不以內外,並給。觀文殿大學士,百千。觀文學士,資政大學士,八十千。端明後改延康殿學士,五十千。前執政加二十千。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學士,樞密直改述古學士,四十千。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直學士,三十千。待制,二十千。集賢改集英殿修撰,十五千。直龍圖閣至直秘閣,十千。」詔從之。宣和三年,戶部尚書沈積中、侍郎王蕃言:「元豐法,帶職人依《嘉祐祿令》,該載觀文殿大學士以下至直學士,添支錢三等,自三十千至十五千。大觀中,因敕令所啟請,改作貼職錢,觀文大學士至直秘閣,自百千至十千,凡九等。兼增添在京供職米麥,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自五十石至二十五石四等,比舊法增多數倍。」又奏:「學士提舉在京官,除本身請給外,更請貼職,並差遣添支,比六曹尚書、翰林學士承旨幾及一倍以上,非稱事制祿之意。」詔並依元豐法,禦史中丞二十千,察案禦史十千,籍田令七千;並依元豐三年詔,司農寺丞十五千,主簿京朝官十二千,選人十千。熙寧三年,詔廣親、睦親宅記室、講書十五千,教授十二千,軍巡使十七千,權使及判官七千。已上並元豐制,已下惟增散官而已。

  群牧使、副使,開封推官,三司河渠勾當公事、同管勾河渠案公事,十五千。群牧都監,十三千。銀台司,審官院,三班院,吏部銓,登聞檢院、鼓院,太常禮院主判官,糾祭在京刑獄,群牧判官,監察使,十千。判司農寺,七千。

  其知、判諸路州、軍、府,有六十千至七千,凡八等。有以官者:三師,三公,六十千。僕射,東宮三師,並曾任中書、樞密,特進,五十千。尚書並左、右丞,東宮三少,金紫光祿大夫至光祿大夫,學士,給事中,諫議,舍人,待制已上,並橫班使、副,三十千。橫班有二百千者。待制已上充益、梓、利、夔州路知州,給鐵錢二百千。橫班副使知夔州,一百五十千,知諸州、軍者,八十千。

  大卿監,諸司使、副至供奉官,中大夫至中散大夫,武功郎至秉義郎,閤門祗候已上,十五千。十五千已上有從州、府地望給者。不系大卿,充益、梓、利、夔知州,給鐵錢一百五十千。諸司副使至供奉官、閤門祗候已上知四州同。若知諸州、軍,八十千。惟諸司使一百千。朝官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十千。朝官權知軍、州、府者同。若知四路諸州、府,給鐵錢八十千,知軍六十千。侍禁、閤門祗候、知諸軍、州同。

  保義郎,殿直,閤門祗候,八千。若知四路諸州、軍者,給鐵錢五十千。

  京官十千至七千,有二等。知四路州、府,給鐵錢六十千;知軍,五十千。試銜及州縣官,職官兼知春州,七千。有以州望者:河南、大名、荊南、永興、江甯,杭、揚,潭、並、代州,三十千。應天、真定、鳳翔、陝府,秦、青、洪州,二十千。河中,鄆、許、襄、孟、滑、鄭、滄、刑、澶、貝、相、華、晉、潞、廬、壽、宿、泗、楚、蘇、越、潤、常州,十五千。廣州知州,歲七百千,逐月均給。舊月給百千,大中祥符六年,令歲取五百千,餘充添給。益州給鐵錢三百千,梓州二百千,夔州百五十千,餘州約銅錢數而給之。

  有都總管、經略安撫等使者、河北四路,真定、瀛州、定州、大名。

  陝西逐路,永興、秦州、渭州、慶州、延州。

  河東路,太原。

  前任兩府,並五十千;諫議、舍人、待制、太中大夫已上,三十千。並特添二十千。知大名府帶河北路安撫使同。知並州帶學士即五十千,而無特給。

  三路管勾機宜文字,朝官十千,京官七千。石桂州充文南西路都鈐轄、經略安撫使,自諫議、舍人、待制及大卿監、太中大夫、中散大夫已上,三十千。朝臣充廣西路兵馬都鈐轄兼本路安撫管勾經略司公事,即二十。

  河北沿邊安撫副使、都監以橫行使充者,三十千。自橫行副使並諸司使、副至崇班、武功大夫、敦武郎以上充者,二十千。供奉官、秉義郎、閤門祗候充都監,十五千。

  同管勾河東緣邊安撫司公事,以橫行副使至內殿崇班、敦武郎以上,二十千。

  通判,大藩有二十千至十五千者。餘州、軍,朝官有十千至七千者,京官七千。朝官通判益州,給鐵錢八十千,京官六十千。

  朝官通判益、梓、利、夔路州、軍、府,給鐵錢七十千,京官五十千。簽判,朝官十千,京官七千。朝官簽判益、梓州,給鐵錢七十千,京官五十千。

  三路轉運使,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等稅都大發運使,諫議、待制、大卿監以下,太中、中散以上,三十千。朝官充發運使、副,二十千。武功大夫至武翼郎、諸司使副充發運使副、都監同朝官;充判官,十千。

  三門、白波發運使,朝官二十千;朝官充判官,十千,京官七千。諸路轉運使、副,朝官宣德郎以下,二十千,任四路者,給鐵錢一百五十千。判官十千。任福建、廣南東西路,十五千。任益、梓、利、夔四路,給鐵錢八十千。諸路提點刑獄,勸農使、副,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公事,二十千。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以下任諸路提點刑獄、勸農使副並府界同提點,武郎、內殿崇班已上者,十五千。朝官並秉義郎、供奉官、閤門祗候已上任四路提點刑獄,給鐵錢一百五十千。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以下,一百千。

  諸路副都總管,權總管,都鈐轄,路分鈐轄,州鈐轄,路分都監,有五十千至八千,凡六等。任四路,給鐵錢有二百千至一百千,凡三等。

  府界及諸路州、府、軍、監、縣、鎮都監、巡檢、砦主、監押,自諸司使以下至三班借職,武功大夫至承信郎已上,十五千至五千,凡六等。任四路,給鐵錢有一百千至五十千,凡四等。陝西、河東沿邊諸族蕃官巡檢,自十五千至四千,凡六等。諸路走馬承受公事,自從義郎至保義郎。供奉官至殿直,並兩省自供奉官至黃門,自十千至五千,凡四等。任四路,給鐵錢自六十千至四十千,

  凡三等。府界並諸路州、府、軍、監、縣、鎮監當,朝官七千,京官五千至四千,凡二等。武功大夫以下至進義校尉,諸司使以下至三班使臣,自十千至三千,同七等。朝官任川峽州、府、軍、監,給鐵錢五十千,京官三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二等。三班使臣任四路者,自六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五等。

  朝官充陝西及江、浙、荊湖、福建、廣南提舉、提點鑄錢等公事,自二十千至十五千,凡二等。朝官充都大提舉河渠司,勾當及提舉宮觀,並催遣輦運、催納,諸州監物務等,自十五千至七千,凡三等。任四路,給鐵錢七十千。

  京官充催促輦運、催裝斛鬥綱船,並諸州監物務等,自七千至五千,凡二等。任四路,給鐵錢五十千。

  都大提舉修護黃河堤埽岸,諸處巡檢,並監北京大內軍器庫,並蔡河撥發催綱等。並以兩省供奉官以下至內品充,自十千至三千,凡七等。舊志有諸路都部署、鈐轄,有五十千至十五千,凡四等。駐泊都監,兵馬都監,有二十千至十五千,凡六等。諸州監場務,朝官供奉以上七千,京官殿直五千,奉職內品三千,內課頤大者,京朝官與京官同,使臣與兵馬監押同。

  大中祥符二年,詔外任官不得挈家屬赴任者,許分添給錢贍本家。添給羊,凡外任給羊有二十口至二口,凡六等。給米,有二十石至二石,凡七等。給面,有三十石至二石,凡七等。傔從,有二十人至二人,凡七等。馬,有十匹至一匹,凡六等。舊志數不同。今從《四朝志》。

  建炎南渡以後,奉祿之制,參用嘉祐、元豐、政和之舊,少所增損。惟兵興之始,宰執請受權支三分之一,或支三分之二,或支賜一半,隆興及開禧自陳損半支給,皆權宜也。其後,內外官有添支料錢,職事官有職錢、廚食錢,職纂修者有折食錢,在京厘務官有添支錢、添支米,選人、使臣職田不及者有茶湯錢,其餘祿粟、傔人,悉還疇昔。今合新舊制而參記之。

  元豐定制,以官寄祿。南渡重加修定、開府儀同三司,料錢一百貫。特進,九十貫。春、冬衣絹各二十五匹,小綾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料錢各六十貫,春、冬絹各二十匹,小綾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宣奉大夫,正奉大夫,正議大夫,通奉大夫。料錢各五十貫,春、冬絹各十七匹,小綾五匹,春羅一區。冬綿五十兩。

  通議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奉大夫,中散大夫。料錢各四十五貫,春、'冬絹各二直五匹,小綾三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朝議大夫,奉直大夫,朝請大夫,朝散大夫,朝奉大夫。以上料錢各三十五貫,春、冬絹各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朝請郎,朝散郎,朝奉郎。以上料錢各三十貫,春、冬絹各一十三匹春羅一匹,綿三十兩議郎。料錢二十貫,春、冬絹各一十匹,冬綿三十兩。

  奉議郎。料錢二十貫,春、冬絹各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通直郎。料錢十八貫,春、冬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宣教郎。料錢十五貫,春、冬絹五匹,冬綿十五兩。

  宣議郎。

  料錢十二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

  承事郎。料錢十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

  承奉郎。料錢八貫。

  承務郎。料錢七貫,元豐以來,厘務止支驛料,大觀二年定支。

  以上料錢,一分見錢,二分折支。每貫折錢,在京六百文,在外四百文。到任添給驛料。

  承直郎。料錢二十五貫,茶湯錢一十貫,廚料米六鬥,面一石五鬥,槁四十束,柴二十束,馬一匹,春、冬絹六匹,綿一十二兩。儒林郎。料錢二十貫,茶湯錢一十貫,廚料米六鬥,面一石五鬥,槁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兩,文林郎料錢一十五貫,茶湯錢十貫,廚料米六鬥,面一石五鬥,槁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冬絹各五匹,綿十兩。從事郎,從政郎,修職郎。已上料錢各一十五貫,茶湯錢一十貫,米、麥各二石。迪功郎。料錢一十二貫,茶湯錢一十貫,米麥各一石五鬥。以上錢折支中給一半見錢,一半折支。每貫折見錢七百文。厘務日給,滿替日住。

  武臣請奉:太尉。料錢一百貫,春服羅一匹,小綾及絹各十匹,冬服小綾十匹,絹二十匹,綿五十兩。

  正任節度使。在光祿大夫之下,初授及帶管軍同,料錢四百貫,祿粟一百五十石。承宣使。在通議大夫之下,料錢三百貫,祿粟一百石。觀察使。在中大夫之下,料錢各二百貫,祿粟一百石,米麥十五石。

  防禦使。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二百貫,祿粟一百石,米麥各十二石五鬥。

  團練使。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一百五十貫,祿粟七十石,米麥各九石。諸州刺史。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一百貫,祿粟五十石,米、麥各七石五鬥。自承宣使以下,不帶階官者為正任,帶階官者為遙郡,遙郡各在正任之下,請奉與次任、正任一同。靖康指揮:遙郡以上奉錢、衣賜、傔人、奉馬,權支三分之二。

  殿前三衙四廂、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郡團練使。料錢一百貫文。春、冬服絹各十匹。

  殿前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料錢五十貫,衣同前。

  龍衛、神衛右廂都指揮使遙郡團練使。同捧日、天武。

  龍、神衛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同殿前。

  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在光祿大夫之下。

  諸衛上將軍。在通奉大夫之下。以上料錢各六十貫,

  春、冬綾各五匹,絹各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左、右金吾衛大將軍。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三十五貫,春、冬綾三匹,絹七匹,春羅一匹,綿三十兩。

  諸衛大將軍。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二十五貫,春、冬綾三匹,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二十兩。

  諸衛將軍。在朝奉郎之下,料錢二十五貫,春、冬綾各二匹,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十五兩。

  率府率,在奉議郎之下。

  率府副率。在通直郎之下。料錢十三貫,春、冬絹各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一十五兩。

  通侍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五十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

  傔二十人,馬三匹。

  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大夫,協忠大夫,中侍大夫。以上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各三十七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

  中亮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三十七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

  中衛大夫,翊衛大夫,親衛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防禦使之上。

  拱衛大夫,左武大夫,右武大夫。並在奉直大夫之下,諸司正使之上。以上料錢並二十七貫,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

  武功大夫,武德大夫,武顯大夫,武節大夫,武略大夫,武經大夫,武義大夫,武翼大夫。並在朝奉大夫之下。以上各料錢二十五貫,廚料米一石、面二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

  正侍郎,宣正郎,履正郎,協忠郎,中侍郎,中亮郎,中衛郎,翊衛郎,親衛郎,拱衛郎,左武郎,右武郎。以上並在朝奉郎之下。錢各二十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三十兩。

  武功郎,武德郎,武顯郎,武節郎,武略郎,武翼郎,武義郎。並在承議郎之下。以上各料錢二十貫,廚料米、面各一石,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三十兩。

  訓武郎。料錢一十七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

  修武郎。料錢一十七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

  從義郎,秉義郎。並料錢十貫,帶職錢十二貫,春絹四匹,冬絹五匹,綿一十兩。

  忠訓郎,忠翊郎。並料錢七貫,帶職錢十貫,春、冬絹各四匹,冬綿十五兩。

  成忠郎,保義郎。並料錢五貫,帶職錢七貫,春、冬絹各四匹,綿一十五兩。

  承節郎,承信郎。並料錢四貫,春、冬絹各三匹,錢二貫文。

  進武校尉。料錢三貫,春、冬絹各三匹。

  進義校尉。料錢二貫,春、冬絹各三匹。

  下班祗應。各隨差使理年不等。自三年至十二月,料錢七百文,糧二石五鬥,春、冬絹各五匹。

  進武副尉。料錢三貫。進義副尉。料錢一貫。

  守闕進義副尉。料錢二貫。

  料錢、職錢,紹興仍政和之舊:宰相,樞密使,料錢月三百貫。政和左輔、右弼為宰相,紹興左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舊制,春、冬服小綾各二十匹,絹各三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一百兩。初,建炎元年指揮,宰執請受並權支三分之二,支賜支一半。

  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料錢二百貫,春、冬服小綾各十匹,絹各二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料錢三百貫,春服羅三匹,權支一匹;小綾三十匹,支二十匹;絹四十匹,支三十匹,冬服綾、絹同。綿二百兩,支一百兩。

  以下職事官並支職錢:開封牧,錢一百貫。春服羅一匹,小綾、絹各十匹,冬服小綾十匹,絹二十匹。綿五十兩。

  太子太師,太傅,太保,職錢二百貫。春服羅一匹,小綾十匹,絹二十五匹,冬服綾、絹同,綿五十兩。

  少師,少傅,少保,百五十貫。春、冬服小綾各七匹,絹各二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御史大夫,六部尚書。行,六十貫;守,五十五貫;試,五十貫。春服羅一匹,小綾五匹,絹十七匹,冬服綾、絹同,綿五十兩。

  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五十貫。春服同上。

  左、右散騎常侍。行,五十五貫;守,五十貫;試,四十五貫。春服小綾三匹,絹十五匹,羅一匹,冬綾、絹同,綿五十兩。

  權六曹尚書,禦史中丞,六曹侍郎並同常侍,太子賓客。行,五十貫;守,四十七貫;試,四十五貫。春服小綾七匹,絹二十匹,羅一匹,冬綾、絹同,綿三十兩。

  太子詹事。錢、衣同賓客,小綾各止三匹。

  給事中,中書舍人。行,五十貫;守,四十五貫;試,四十貫。服同詹事。

  左、右諫議大夫。行,四十五貫;守,四十貫;試,三十七貫。餘同舍人。

  權六曹侍郎。職錢四十貫,絹同上。

  太常、宗正卿。行,三十八貫;守,三十五貫;試,三十二貫。春、冬衣隨官序。

  秘書監。行,四十二貫;守,三十八貫;試,三十五貫。

  七寺卿,國子祭酒。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

  太常、宗正少卿,秘和少監。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八貫。

  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左、右司郎中。行,四十貫;守,三十七貫;試,三十五貫。

  國子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八貫。

  太子少詹事。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

  太子左、右諭德。行,三十三貫;守,三十貫;試,二十九貫;

  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行,三十七貫;守,三十五貫;試,三十二貫。

  左、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同上。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

  左、右正言。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七貫。諸司員外郎。同司諫。

  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行,三十貫;守,二十八貫;試,二十五貫。

  太子侍讀、侍講。行,二十五貫;守,二十二貫;試,二十貫。

  監察禦史。同正言。

  太子中舍人,太子舍人。行,二十貫;守,十九貫;試,十八貫。

  太常丞,太醫令,宗正丞,知大宗正丞,秘書丞,大理正,著作郎。行,二十五貫;守,二十二貫;試,二十貫。紹興元年指揮,宣教郎任館職,寺監丞、簿、評事,台法、主簿,寺簿、正、司直,添給職錢一十六貫,指揮每月特支米三石。

  七寺丞。行,二十二貫;守,二十貫。

  秘書郎。行,二十二貫;守,二十貫;試,一十八貫。

  太常博士。同七寺丞。

  著作佐郎。同秘書郎。

  國子監丞。同七寺丞。

  大理司直、評事。同著作郎。

  少府、將作、都水監丞。行,二十貫;守,十八貫。

  秘書省校書郎;行,十八貫;守,十六貫;試,十四貫。

  正官。行,十六貫;守,十五貫;試,十四貫。

  禦史台檢法、主簿,九寺簿,行,二十貫;守,十八貫。

  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太學、武學博士。行,二十貫;守,十八貫;試,十六貫。今諸王府翊善、贊讀、直講、記室料錢,並支見錢。

  律學博士。行,十八貫;守,十七貫;試,十六貫。

  太常寺奉禮郎。十六貫。

  太常寺太祝、郊社令。行,十八貫、守,十六貫。

  太官令。十六貫。五監主簿。行,十八貫;守,十六貫。

  太學正、錄,武學諭。行,十八貫;守,十七貫;試,十六貫。

  律學正。行,十六貫;守,十五貫;試,十四貫。

  樞密院官屬:都承旨,承旨。料錢四十貫,職錢三十貫,承旨二十五貫。春服羅一匹,小綾三匹,絹十五匹,冬服小綾五匹,絹十五匹,綿五十兩。

  副都承旨。料錢三十貫,職錢二十貫,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十五貫,若諸房副承旨同主管承旨司公事,加五貫。春衣羅一匹,絹十五匹,冬絹同,綿三十兩。

  檢詳諸房文字。職錢三十五貫,廚食錢每日五百。

  計議、編修官。添支錢十貫,第三等折食錢二十五貫,廚食錢每日五百。

  凡諸職事官職錢不言「行」、「守」、「試」者,准「行」給。職事官衣,如寄祿官例,及無立定則例者,隨寄祿官給。職料錢、米麥計實數給,兩應給者,從多給。謂職錢、米麥。

  諸承直以下充職事官,謂大理司直、評事。秘書省正字,太學博士、正、錄,武學博士、諭,律學博士、正。

  聽支階官請受、添給。諸稱請受者,謂衣糧、料錢,餘並為添給。

  舊制,觀文殿大學士,三十貫。米三石,面五石。

  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二十貫。米三石,面五石。

  資政、保和殿學士,十五貫。米三石,面五石,同上。春、冬小綾各五匹,絹各十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直學士,十五貫。春、冬小綾各三匹,絹各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保和殿,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同。

  先是,大觀,或言添支厚薄不均,其後,自學士而下改名貼職錢:觀文殿大學士;貼職錢一百貫文,米麥各二十五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萬字茶二斤。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貼職錢八十貫,米麥同,添支錢十貫,添支米麵同。

  資政、保和殿學士;貼職錢七十貫,米麥同,添支米麵同,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綿五十兩。羅一匹,

  端明殿學士;貼職錢五十貫,米麥二十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樞密直學士;正三品,貼職錢四十貫,米麥各一十石,添支米二石,面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龍圖、天章、寶文、徽奠、敷文閣直學士,保和殿待制;貼職錢三十貫,米麥各一十七石五鬥,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貼職錢二十貫,米麥各一十二石五鬥,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秘閣修撰;以上貼職錢各一十五貫。

  直龍圖、天章、寶文閣,直顯謨、徽猷、敷文閣,直秘閣。以上貼職錢各一十貫。

  宣和間,罷支貼職錢,仍舊制添支。紹興因之,令諸觀文殿大學士至保和殿大學士料錢、春冬服隨本官;資政殿學士至待制料錢隨本官,春、冬服從一多給。又諸學士添支錢,曾任執政官以上者,在京、外任並支;其餘在京支,外任不支。米、面、茶、炭、奉馬、傔人衣糧,內外任並給。酒、添支、馬草料,外任勿給。外依祖例添支,如六部尚書而下職事官,分等第支廚食錢,自十五貫至九貫,凡四等,並依宣和指揮。修書官折食錢,監修國史四十千,史館修撰、直史館、本省長貳三十七貫五百,檢討、著作三十五貫,並依自來體例。

  有特旨添支。如紹興元年指揮:館職,寺監丞、簿、評事,台法、主簿,寺正、司直,博士,添職錢一十貫。六年指揮:五寺、三監、秘書、大宗正丞,太常博士,著作、秘書、校書郎,著作佐郎,正字,大理寺正、司直、評事,台簿,刪定官,檢、鼓、奏告院,特支米三石計議、編修官二石。

  祿粟及隨身、兼人:宰相,一百石,紹興:三公,侍中,中書、尚書令,左、右僕射同平章事,並為宰相。隨身七十人。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一百石,隨身五十人。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一百石,舊制百五十石。隨身一百人。太尉,一百石,隨身五十人。節度使,祿粟已具奉祿類。隨五十人,承宣使,元隨五十人。觀察使,防禦使,元隨三十人。團練使,已上並具奉祿類。元隨三十人。諸州刺史,同上。元隨二十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協忠、中侍、中亮大夫,祿粟、傔人並具奉祿類。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旨揮使遙郡團練使,五十石,傔十人。龍、神衛右廂都指揮使帶遙郡團練使同。殿前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二十五石,傔五人。龍、神衛諸軍都指揮使帶遙郡刺史同。

  諸學士添支米已附於前,今載:觀文殿大學士,傔二十人。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傔十人。資政、保和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傔七人。樞密都承旨,傔十人;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七人。其餘京畿守令、幕職曹官,自十石、七石、五石至於二石各有等。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公事,逐房副承旨,自七人、五人至於一人各有數。因仍前制,舊史已書。凡任宰相、執政有隨身,太尉至刺史有元隨,餘止傔人。

  紹興折色:凡祿粟每石細色六斗米麥中支。管軍給米六分,麥四公。隨身、元隨、傔人糧,每鬥折錢三十文,衣絹每匹一貫。布每匹三百五十文,綿每兩四十文。

  公用錢

  自節度使兼使相,有給二萬貫者。其次萬貫至七千貫,凡四等。節度使,萬貫至三千貫,凡四等。節度觀察留後,五千貫至二千貫,凡四等。觀察使,三千貫至二千五百貫,凡二等。防禦使,三千貫至千五百貫,凡四等。團練使,二千貫至千貫,凡三等。刺史,千五百貫至五百貫,凡三等。亦有不給者。觀察使以下在禁軍校者,皆不給。

  京守在邊要或加錢給者,罷者如故,皆隨月給受,如祿奉焉。咸平五年,令河北、河東、陝西諸州,皆逐季給。

  京師月給者:玉清昭應宮使,百千。景靈宮使,崇文院,七十千。會靈觀使,六十千。祥源觀都大管勾,五十千。禦史台,三百千。大理寺,二百五十三千。刑部,九十六千。舍人院,二十千。太常寺,二十五千,秘閣,二十千。宗正寺,十五千。太常禮院,起居院,十千。門下省,登聞檢院、鼓院,官誥院,三班院,各五十千。

  歲給者:尚書都省,銀台司,審刑院,提舉諸司庫務司,每給三十千,用盡續給,不限年月;餘文武常參官內職知州者,歲給王千至百千,凡十三等,皆長吏與通判署籍連署以給用;少卿監以上,有增十千至百千者。淳化元年九月,詔諸州、軍、監、縣無公使處,遇誕降節給茶宴錢,節度州百千,防、團、刺史州五十千,監、三泉縣三十千,嶺南州、軍以幕府州縣官權知州十千。

  給券

  文武君臣奉使於外,藩郡入朝,皆往來備饔餼,又有賓幕、軍將、隨身、牙官,馬驢、橐駝之差:節、察俱有賓幕以下;中書、樞密、三司使有隨身而無牙官、軍將隨;諸司使以上有軍將、橐駝。餘皆有牙官、馬盧

  ,惟節、察有賓幕。諸州及四夷貢奉使,諸司職掌祗事者,亦有給焉。四夷有譯語、通事、書狀、換醫、十券頭、首領、部署、子弟之名,貢奉使有廳頭、子將、推船、防授之名,職掌有傔。

  京朝官、三班外任無添給者,止續給之。京府按事畿內,幕職、州縣出境比較錢谷,覆按刑獄,並給券。其赴任川峽者,給驛券,赴福建、廣南者,所過給倉券,入本路給驛券,皆至任則止。車駕巡幸,群臣扈從者,中書、樞密、三司使給館券,餘官給倉券。

  職田

  周自卿以下有圭田不稅,晉有芻田,後魏宰人之官有公田,北齊一品以下公田有差,唐制內外官各給職田,五代以來遂廢。咸平中,令館閣檢校故事。申定其制,以官莊及遠年逃亡田充。悉免租稅,佃戶以浮客充,所得課租均分,如鄉原例。州縣長吏給十之五。自餘差給。其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中、上刺史州二十頃,下州及軍、監十五頃,邊遠小州、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七頃,轉運使、副十頃,兵馬都監押、砦主、厘務官、錄事參軍、判司等,比通判、幕職之數而均給之。

  景德二年七月,詔諸州職田如有災傷,准例蠲課。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王奇上言,請天下納職田以助振貨。帝曰:「奇未曉給納之理。然朕每覽法寺奏款,外官占田多窬往制,不能自備牛種,水旱之際又不蠲省,致民無告。」遂罷奇奏,因下詔戒飭之。

  天聖中,上患職田有無不均,吏或多取以病民;詔罷天下職田,悉以歲入租課送官,具數上三司,計直而均給之。朝廷方議措置未下,仁宗閱具獄,見吏以賄敗者多,惻然傷之;詔複給職田,毋多占佃戶,及無田而配出所租,違者以枉法論。

  又十餘年,至慶曆中,詔限職田,有司始申定其數。凡大藩長吏二十頃,通判八頃,判官五頃,幕職官四頃。凡節鎮長吏十五頃,通判七頃,判官四頃,幕職官三頃五十畝。凡防、團以下州軍長吏十頃,通判六頃,判官三頃五十畝,幕職官三頃。其餘軍、監長吏七頃,判官、幕官,並同防、團以下州軍。凡縣令,萬戶以上六頃,五千戶以上五頃,不滿五千戶並四頃。凡簿、尉,萬戶以上三頃,五千戶以上二頃五十畝,不滿五千戶二頃。錄事參軍比本判官。曹官比倚郭簿、尉。發運制置、轉運使副,武臣總管,比節鎮長吏。發運制置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撫都監,路分都監,比節鎮通判。大藩府都監,比本府判官。黃汴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比節鎮判官。節鎮以下至軍監,諸路走馬承受並砦主,都同巡檢,提舉捉賊,提點馬監,都大巡河,不得過節鎮判官。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不得過簿、尉。自此人有定制,士有定限,吏以職田抵罪者,視昔為庶幾焉。

  至熙寧間,複詔詳定:

  凡知大藩府三京、京兆、成都、太原、荊南、江寧府,延、秦、揚、杭、潭、廣州。二十頃,節鎮十五頃,餘州及軍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並十頃,餘小軍、監七頃。通判、藩府八頃,節鎮七頃,餘州六頃。留守、節度、觀察判官,藩府五頃,節鎮四頃。掌書記以下幕職官三頃五十畝。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三頃。令、丞、簿、尉。萬戶以上,縣令六頃,丞四頃;不滿萬戶,令五頃,丞三頃;不滿五千戶,令四頃,丞二頃五十畝。簿、尉減令之半。藩府、節鎮錄參,視本州判官,餘視幕職官。藩府、節鎮曹官,視萬戶縣簿、尉,餘視不滿萬戶者。

  發運、轉運使、副,視節鎮知州。開封府界提點,視餘州。發運、轉運判官,常平倉司提舉官,視藩府通判。同提舉,視萬戶縣令。發運司幹當公事,視節鎮通判。轉運司管幹文字,提刑司檢法官,提舉常平倉司幹當公事,視不滿萬戶縣令。蔡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管幹機宜文字,府界提點司幹當公事,視節鎮判官。

  總管,視節鎮知州。路分鈐轄,視餘州知州。安撫、路分都監,州鈐轄,視節鎮通判。藩府都監,視本州判官。諸路正將,視路分都監;副將,視藩府都監。走馬承受,諸州都監,都同巡,都大巡河,並視節鎮判官。巡檢,堡砦都監,砦主,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並視幕職官。巡轄馬遞鋪,監堰並縣、鎮、砦監當,並視本縣簿、尉。諸路州學教授,京朝視本州判官,選人視本州曹官。

  又詔:「成都府路提點刑獄司,以本路職田令逐州軍歲以子利稻麥等拘收變錢,從本司以一路所收錢數,又紐而為斛鬥價直,然後等第均給。」自熙寧三年始,知成都府,一千石。轉運使,六百石。鈐轄二員,各五百石。轉運判官,視鈐轄。通判二員,各四百五十石。簽判,節推,察推,知錄,幹當糧料院,監軍資庫,都監,都巡檢,巡檢,系大使臣。走馬承受,京朝官知縣,各二百石。內職官系兩使支掌以上資序者同。如系初等及權入者,各一百五十石。監商稅、市賣院、交子務,系京朝官或大使臣充者。視職官。城外巡檢,監排岸,十縣巡檢,系三班使臣者。各一百五十石。司理,司戶,司法,府學教授,系敕紮正授者。

  監甲仗庫,各一百石。知眉、蜀、彭、雅、邛、嘉、簡、陵州,永康軍,視成都通判。其通判減三之一。知威、黎茂州,視眉、蜀通判。其都監,監押,駐泊,都巡檢,系大使臣者。

  簽判,推、判官,系兩使職官並支掌以上資序。

  知錄,京朝官並職官知縣,監棚口鎮,系京朝官。視成都職官。監押,巡檢,同巡檢,駐泊,系三班使臣。初等職官或權入職官,錄事參軍,縣令,試銜知縣,視成都城外巡檢。司理,司戶,司法,諸縣主簿、尉,應監當場務選人監稅、監鹽,巡轄馬鋪,系三班使臣。

  視成都曹官。應諸縣令佐系職員權攝者不給。歲有豐凶,則數有少剩,皆隨時等級為之增減。初,權禦史中丞呂誨、禦史知雜劉述奉詔同均定成都、梓、利、夔四路職田,誨等以成都路歲收子利稻麥、桑絲、麻竹等物逐處不同,遂計實直紐作稻穀一色,每鬥中價百有二十,自知成都府以下官屬等第均定。及再詔詳定,而三路數少,均分不足,用定到成都路數目以聞,中書再行詳定,而有是詔。

  元豐中,詔熙河、涇原、蘭州路州軍官屬職田,每頃歲給錢鈔十千。以其元給田及新造之區,募弓箭手及留其地以為營田,元符三年,朝散郎杜子民奏:「職田之法,每患不均。神宗首變兩川之法,無給上下,一路便之。元祐中推廣此意,以限月之法,變而均給。士大夫貪冒者,或窮日之力以赴期會,或交書請屬以幸權攝,奔競之風長,廉恥之節喪。乞複元豐均給之法,以養士廉節。」從之。

  建中靖國元年,知延安府範純粹奏:「昨帥河東日,聞晉州守臣所得職田,因李君卿為州,諭意屬邑增廣租入,比舊數倍。後襄陵縣令周汲力陳共弊,郡守時彥歲減所入十七八,佃戶始脫苛斂之苦。而晉、絳、陝三州圭腴,素號優厚,多由違法所致。或改易種色,或遣子弟公皂監獲,貪污猥賤,無所不有。乞下河東、陝西監司,悉令改正。」從之。

  大觀四年,臣僚言:「圭田欲以養廉,無法制以防之,則貪者奮矣。奸吏挾肥瘠之議,以逞其私,給田有限,課入無算,祖宗深慮其弊,以提點弄獄官察之,而未嘗給以圭租,庶不同其利而分其心也。近歲提點刑獄所受圭租,同于他司,故積年利病,壅于上聞。元豐舊制,檢法官,其屬也,當視其長。自元祐初並提舉常平司職事入提刑司,兼領編敕,遂將提舉官合給之數撥與提刑司,參詳修立,而檢法官亦預焉。」詔依舊法。

  政和八年,臣僚言:「尚書省以縣令之選輕,措置自不滿五千戶至滿萬戶遞增給職田一頃。夫天下圭租,多寡不均久矣,縣令所得,亦複不齊。多至九百斛,如淄州高苑;八百斛,如常之江陰;六百斛,常之宜興。亦六百斛。自是而降,或四五百,或三二百。凡在河北、京東京西、荊湖之間,少則有至三二十斛者;二廣、福建有自來無圭租處;川峽四路自守倅至簿、尉,又以一路歲入均給,令固不得而獨有。今欲一概增給一頃,豈可得哉?」詔應縣令職田頃畝未及條格者,催促摽撥。

  宣和無年詔:「諸路職官各有職田,所以養廉也。縣召客戶、稅戶,租佃分收,災傷檢覆減放,所以防貪也。諸縣多窬法抑都保正長,及中上戶分佃認納。不問所收厚薄,使之必輸,甚至不知田畝所在,虛認租課。聞之惻然。應違法抑勒及詭名委保者,以違詔論;災傷檢放不盡者,計贓以枉法論;入己者以自盜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