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撫使舊所無有,中興,假權宜以收群盜。初,建炎四年,范宗尹為參知政事,議群盜並力以拒官軍,莫若析地以處之,盜有所歸,則可漸制,乃請稍複藩鎮之制。是年五月,宗尹為右僕射,於是請以淮南、京東西、湖南北諸路並分為鎮,除鹽茶之利仍歸朝廷置官提舉外,他監司並罷。上供財賦權免三年,餘聽帥臣移用,更不從朝廷應副,軍興聽從便宜。時劇盜李成在舒、蘄,桑仲在襄、鄧,郭仲威在揚州,薛慶在高郵,皆即以為鎮撫使。其餘或以處歸朝之人,分畫不一,許以能捍禦外寇,顯立大功,特與世襲。官屬有參議官、書寫機宜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二員,並聽奏辟。久之,諸鎮或戰死,或北降,但餘荊南解潛。及趙鼎為相,召潛主管馬軍,遂罷弗置焉。
提點刑獄公事掌察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核案牘,凡禁系淹延而不決,盜竊逋竄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舊制,參用武臣。熙甯初,神宗以武臣不足以察所部人材,罷之。六年,置諸路提刑司檢法官。紹聖初,以提刑兼坑冶事。宣和初,詔江西、廣東增置武提刑一員,然遇關帥不許武憲兼攝。中興,以盜賊未衰,諸路無武臣提刑處,權添置一員,建炎四年罷。紹興初,兩浙路以疆封闊遠,差提刑二員,淮南東路罷提刑,令提舉茶鹽官兼領,蓋因事之煩簡而損益焉。乾道六年,詔諸路分置武臣提刑一員。須選差公廉曉習法令、民事之人,如無聽闕,其後稍橫,遂不復除。八年,用臣僚言,諸路經總製錢並委提點刑獄官督責。嘉定十五年,臣僚言:「廣西所部州軍最多,提刑合照元降指揮,分上下半年,就郁林州與靜江府兩處置司,無使僻地貧民有冤莫吐。」從之。其屬有檢法官、幹辦官。
提舉常平司掌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視歲之豐歉而為之斂散,以惠農民。凡役錢,產有厚薄則輸有多寡;及給吏祿,亦視其執役之重輕難易以為之等。商有滯貨,則官為斂之,複售於民,以平物價。皆總其政令,仍專舉刺官吏之事。熙甯初,先遣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未幾,諸路悉置提舉官。元祐初罷之,並其職于提點刑獄司。紹聖初複置,元符以後因之。
提舉茶鹽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國用。皆有鈔法,視其歲額之登損。以詔賞罰。凡給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與州縣之不加恤者,皆劾以聞。政和改元,詔江、淮、荊、浙六路共置一員。既而諸路皆置。中興後,通置提舉常平茶鹽司,掌常平、義倉、免役之政令。凡官田產及坊場、河渡之入,按額拘納;收糴儲積,時其斂散以便民;視產高下以平其役。建炎元年,常平職事並歸提刑司,錢歸行在。二年,始複置常平官,還其糴本,未幾複罷。紹興二年,複置主管。系提刑司,委通判或幕職官充。
其後,置經制司,改常平官為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未幾,經制司罷,複為常平官。十五年,戶部恃郎王鈇言「常平之設,科條實繁,其利不一,豈一主管官能勝其任?」乃詔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事。如四川無茶鹽去處,仍以提刑兼充,主管官改充常平司幹辦公事。是年冬,詔提舉官依舊法為監司,與轉運判官敘官,歲舉升改,官員有不職,則按以聞。其後,常平錢多取以贍軍,所掌掌特義倉、水利、役法、振濟之事。茶鹽司置官提舉,本以給賣鈔引,通商阜財,時詣所部州縣巡曆覺察,禁止私販,按劾不法。其屬有幹辦官。既與常平合一,遂並行兩司之事焉。
都大提舉茶馬司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馬於四夷,率以茶易之。慶產茶及市馬之處,官屬許自辟置,視其數之登耗,以詔賞罰。舊制,于原、渭、德順三郡市馬。熙甯七年,初複熙、河,經略使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其所嗜唯茶,而乏茶與之為市,請趣買茶司買之。」乃命三司幹當公事李
巳運蜀茶至熙、河,置買馬場六而原、渭、德順更不買馬,於是杞言:「買茶買馬,一事也,乞同提舉買馬。」杞遂兼馬政,然分合不常。至元豐六年,群牧判官提舉買馬郭茂恂又言:「茶司既不兼買馬,遂立法以害馬政,恐悮國事,乞並茶場買馬為一司。」從之。先是,市馬于邊,有司幸賞,率以駑充數。紹聖中,都大茶馬程之邵始精揀汰,仍以八月至四月為限,又以羨茶轉入熙、秦市戰騎,故馬多而茶息厚,二法著為令。元符末,程之邵召對,徽宗詢以馬政,之邵言:「戎俗食肉飲酪,故貴茶,而病于難得,原禁沿邊鬻茶,專以蜀產易上乘。」詔可。未幾,獲馬萬匹。宣和中,以茶馬兩司吏員猥眾,於是朝奉大夫何淅請遵豐、熙成憲,稱其事之繁簡而定以員數,從之。紹興四年,初命四川宣撫司支茶博馬。七年,複置茶馬官,凡買馬州縣黎、文、敘、長寧、南平、珍皆與知州、通判同措置任責。通判許茶馬司辟置,視買馬額數之盈虧而賞罰之。歲發馬綱應副屯駐諸軍及三衙之用。舊有主管茶馬、同提舉茶馬、都大提舉茶馬,皆考其資歷授之。乾道初,用臣僚言省罷,委各郡知州、通判、監押任責,尋複置。紹熙三年,茶馬司拖欠馬數過多,詔將本年分馬綱錢價,責茶馬司撥付湖廣總領所,勞付軍官自買土馬。嘉泰三年,以所發綱馬不及格式,詔茶馬官各差一員,遂分為兩司。文臣成都主茶,武臣興元主馬。
其屬共有幹辦公事四員、準備差使二員。
提舉坑冶司掌收山澤之所產及鑄泉化,以給邦國之用,歲有定數,視其登耗而賞罰之。舊制一員。元豐初,以其通領九路,始不能周曆所部,始增為二員。分置兩司:在饒者領江東、淮、浙、福建等路,在虔者領江西、湖、廣等路。至元祐,複並為一員。紹興五年,以責任不專,職任廢弛,詔將饒州司官吏除留屬官一員外,並減罷。並歸虔州司,又加「都大」二字於「提點」之上。或病其事權太重,省並歸逐路轉運司措置,仍置提領諸路鑄錢官一員於行在,以侍從官充,自此或複或罷不一。乾道六年,並歸發運司。發運司罷,複置提兩司如初。淳熙二年,並贛歸饒,複加「都大」二字,與提刑序官。其屬有幹辦公事二員,檢踏官 ·六員。稱銅官、催綱官各一員。
提舉市舶司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以來遠人,通遠物。元祐初,詔福建路於泉州置司。大觀元年,複置浙、廣、福建三路市舶提舉官。明年,禦史中丞石公弼請以諸路提舉市舶歸之轉運司,不報。建炎初,罷閩、浙市舶司歸轉運司,未幾複置。紹興二十九年,臣僚言:「福建、廣南各置務於一州,兩浙市舶乃分建於五所。」乾道初,臣僚又言兩浙提舉市舶一司抽解搔擾之弊,用言福建、廣南皆有市舶,物貨浩瀚,置官提舉實宜,惟兩浙冗蠹可罷。從之。仍委逐處知州、能判、知縣、監官同檢視,而轉運司總之。
提舉學事司掌一路州縣學政,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崇甯二年置,宣和三年罷。
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掌察畿內縣鎮刑訇、盜賊、場務、河渠之事。
提舉河北糴便司糴便芻糧以供邊儲之用。
提舉制置解鹽司掌鹽澤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凡鹽價高下及文鈔出納多寡之數,皆掌之。
經制邊防財用司掌經晝錢帛、芻糧以供邊費,凡榷易貨物、根括耕地及邊部弓箭手等事,皆奏而行之。熙寧末,以熙、河連歲用兵,仰給支度,費用不貲,始置是司。元祐初,罷。崇寧中,複置提舉兵馬、提轄兵甲,皆守臣兼之。掌按練軍旅,督捕盜賊,以清境內;凡諸營之名籍,較其壯怯而賞罰之。
提舉保甲司掌什伍其民,教之武藝,視其優劣而進退之。元豐初,置於開封府界,遂下其法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既而悉置提舉官,如府界焉。
提舉三白渠公事掌瀦泄三白渠,以給關中灌溉之利。
撥發司輦運司掌以時起發綱運而督其滯留,以供京師之用。
提舉弓箭手掌沿邊郡縣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團結、訓練、賞罰之事。政和五年,複以所招弓箭手之數為殿最。
府州軍監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節度會于京師,賜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其後,文武官參為知州軍事,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稱判某府、州、軍、監。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理郡政,宣佈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歲時勸課農桑,旌別孝悌,其賦役、錢谷、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凡法令條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屬。有赦宥則以時宣讀,而班告於治境。舉行祀典。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劾以聞。遇水旱,以法振濟。安集流之,無使失所。若河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慶州、渭州、熙州、秦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瀘州、潭州、廣州、桂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馬鈐轄。潁冒府、青州、鄆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馬巡檢。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沖要者,並兼兵馬鈐轄、巡檢,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溪洞都巡檢。餘州、軍,則別其地望之高下與職務之繁簡而置之。分曹以理之。而總其綱要。凡屬縣之事皆統焉
建炎初,詔:「河北、京東西路除帥司外,舊差文臣知州去處,許通差武臣一次。」又:「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鈐轄,武臣一員充副鈐轄;次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都監,武臣一員充副都監。」紹興三年,詔守臣帶路分鈐轄、都監去處並罷。五年,帝以守。令皆帶勸農公事,多不奉職,自今有治效顯著者,可今中書省籍記姓名,特加擢用。凡從官出知郡者,特許不避本貫。初,除授見闕及自外罷任赴闕,並令引見上殿。九年,詔應守臣以二年為任。又以武臣作郡,往往不曉民事,且多恣橫,詔新複州郡只差文臣續因臣僚言,極邊控扼去處,仍差武臣;其不系極邊,文武臣通差。詔:「守臣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或邊防五條聞奏,委都司看詳,有便於民者,即與施行。」續又詔不拘五條之數。十三年,詔依舊制帶提舉或主管學事。從官以上稱提舉餘知、通主管,淳熙中罷。
乾道二年,令非曾任守臣不得為郎官,諸郡合文武臣通差去處,並依舊制
通判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賈玭等充。建隆四年,詔知府公事並須長吏、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時大郡置二員。餘置一員。州不及萬戶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其廣南小州,有試秩通判兼知州者,職掌倅貳郡政,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元祐元年,詔知州系帥臣,其將下公事不許通判同管。元符元年,詔通判、幕職官,令日赴長官廳議事及都廳簽書文檄。
南渡後,設官如舊,入則貳政,出則按縣。有軍旅之事,則專任錢糧之責,經制、總製錢額,與本郡協力拘催,以入於戶部。既而諸州通判有兩員處減一員。凡軍監之小者不置。又詔更不添差。其後,或以廢事請,或以控扼去處請。紹興五年以後旋添置之。除潭廣洪州、鎮江建康成都府見系兩員外,凡帥府通判並以兩員為額,餘置一員。乾道元年,詔買馬州、軍通判,令茶馬司依舊法奏辟,餘堂除差人。淳熙十四年,利州路提刑言:「關外四州通判,乞自製置司奏辟,所有金、洋、興、利、文、龍待州通判,乞送轉運司擬差。」並從之。
幕職官簽書判官廳公事兩使、防、團、加事推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掌裨贊郡政,總理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於其長而罷行之。凡員數多寡,視郡小大及職務之煩簡。初,政和改簽書判官廳公事為司錄,建炎初復舊。凡節度推、判官從軍額,察推及支使從州、府名。凡諸州減罷通判處,則升判官為簽判以兼之。小郡推、判官不並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亦有並判官窠闕省罷。則令錄參兼管。凡要郡簽判及推官皆堂除,餘吏部使闕,二廣間許監司辟差。紹熙元年,臣僚言:「廣西奏擬簽判,多恩科癃老,乞行下轉運司,不許差年六十以上昏眊之人。」嘉定二年,臣僚言:「監司有幹官,州郡有職官,以供簽廳之職,或非才不勝任,則按刺易置可也。今乃差兼簽廳者動軌三兩員,或四五員。其為冗費,與添差何異?乞將諸州郡所差兼簽廳官並行住罷。」從之。
諸曹官舊制,錄事參軍掌州院庶務,糾諸曹稽違;戶曹參軍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司法參軍掌議法斷刑;司理參軍掌訟獄勘鞫之事。中興,詔曹掾官依舊,惟司理、司法並注經任及試中刑法人。乾道以來,間以司戶兼司法。知錄亦或兼職。六年,汪大猷言:「司戶初官,令專主倉庫,知錄依司理例以獄事為重,不兼他職。」從之仍依知縣格法銓量,如有老疾昏眊難任事者,即從本州知通于判、司、簿、尉內選經一考以上無罪犯曉法人對換。紹熙元年,詔不曾銓試人不許注授司法。慶元五年,臣僚言:「司理獄事煩重,宜優其舉主,照提刑司合舉主三員以上許間歲舉獄官一員。」嘉定中,申明年滿六十不許為獄官之令,仍不許恩科人注授。
教授景祐四年,詔藩鎮始立學,他州勿聽,慶曆國年,詔諸路州、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自是州郡無不有學。始置教授,以經術行義訓尋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委運司及長史於幕職、州縣內薦,或本處舉人有德藝者充。熙甯六年,詔諸路學官委中書門下選差,至是,始命於朝廷。元豐元年,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諸路惟大郡有之。軍、監未盡置。元祐元年,詔齊、盧、宿、常等州各置教授一員。自是列郡各置教官。建炎三年,教授並罷。紹興三年,複置四十二州。十二年,詔無教授官州、軍,令吏部申尚書省選差。二十六年,詔並不許兼他職,令提舉司常切遵守。若試教官,則始于元豐;添差教授,則始於政和。
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有德澤禁令,則宣佈於治境。凡戶口、賦役、錢谷、振濟、給納之事皆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水旱則有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民以水旱流記,則撫存安集之,無使失業。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具事實上於州,激勸以勵風穀。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宣教郎以下帶監押。
初,建炎多差武臣,紹興詔專用文臣,然沿邊溪洞處,仍許武臣指射。邑大事煩則堂除,仍借緋、章服,嚴差出之禁,任滿有政績,則與升擢。乾道以後,定以三年為任,仍非兩任不除監察禦史。初改官人必作縣,謂之「須入」。十六年,詔知縣在任不成兩考,即不合理為實曆。嘉定十二年詔:「兩經作令滿替者,實曆九考、有政聲無過犯、舉員及格,改官人特免再作知縣,許受簽判或幹官,以當知縣履歷。」
縣丞初不置,天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內選充。皇祐中,詔赤縣丞並除新改官人。熙甯四年,編修條例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丞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元祐元年詔:「應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並行省罷。如委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轉運司存留。」崇甯二年,宰相蔡京言:「熙甯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請縣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大觀三年,詔:「昨增置縣丞內,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事務繁冗,及雖非萬戶實有山澤,坑冶之利可以修興去處,依舊存留外,餘皆減罷。」建炎元年,詔縣丞系嘉祐以前員闕並萬戶處存留一員。餘並罷。紹興三年,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員。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主簿開寶三年,詔諸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咸平四年,王欽若言:「川峽縣五千戶以上請並置簿,自餘仍以尉兼。」從之。自後川蜀及江南諸縣,各增置主簿。中興後,置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凡縣不置丞,則簿兼丞之事。凡批銷必親書押,不許用手記,仍不許差出,以防銷注。
尉建隆三年,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並同。至和二年,開封、祥符兩縣各增置一員,掌閱羽弓手,戢奸禁暴。凡縣不置簿,則尉兼之。中興,沿邊諸縣間以武臣為尉,並帶兼巡捉私茶、鹽、礬,亦或文武通差。隆興,詔不許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邑大事煩則置二尉。紹熙中,詔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嘉定十三年,詔極國縣尉,護盜酬賞班改,歲以二員為額。
鎮砦官諸鎮置於管下人煙繁盛處,設監官,管火禁或兼酒稅之事。砦置於險扼控禦去處,設砦官,招收土軍,閱習武藝,以防盜賊。凡杖罪以上並解本縣,餘聽決遣。
廟令丞主簿舊制,五嶽、四瀆、東海、南海諸廟各置令、丞。廟之政令多統于本縣令。京朝知縣者稱管勾廟事,或以令、錄老耄不治者為廟令,判、司、簿、尉為廟簿,掌葺治修飾之事。凡以財施於廟者,籍其名數而掌之。
總管鈐轄司掌總治軍旅屯戍、營防守禦之政令。凡將兵隸屬官訓練、教閱、賞罰之事,皆掌之。守臣帶提舉兵馬巡檢、都監及提轄兵甲者,掌統治軍旅、訓練教閱,以督捕盜賊而肅清治境。凡諸營名籍、賞罰之事,皆掌之。崇甯四年,蔡京奏:「京畿四輔置輔郡屏衛京師,以潁冒府為南輔,襄邑縣升為拱州為東輔,鄭州為西輔,澶州為北輔,乙太中大夫以上知州,置副總管、鈐轄各一員,知州為都總管。餘依三路帥臣法。」從之。
大觀三年,詔東南師府總管。依三路都總管法。靖康元年,詔四道副總管並通差文武臣其諸路將官,掌統所隸禁旅,以行陣隊伍、金鼓旗幟、弓矢擊刺之法而教習訓練之,別其武藝強者,待次遷補,以激勸士卒。凡兵仗器甲之數,廩祿犒設、賞罰約束之禁令皆掌焉,副將為之貳。若屯戍防邊。則受帥司節制;遇寇敵,則審其戰守應援之事。若師有功,則具馘數、籍用命而旌賞之。
路分都監掌本路禁旅屯戍、邊防、訓練之政令,以肅清所部。州府以下都監,皆掌其本城屯駐、兵甲、訓練、差使之事,資淺者為監押。紹聖三年,詔諸路將副序位在路分都監之下。大觀三年,詔帥府無路分鈐轄、望郡無路分都監者,許置一員,其餘添置處,任滿不差人。宣和二年,虔州添置都監一員。
建炎初,分置帥府,以諸路帥臣兼。要郡守臣帶兵馬鈐轄,次要郡帶兵馬都監;並以武臣為之副,稱副總管、副鈐轄、副都監,許以便宜行軍馬事,辟置僚屬,依帥臣法。屯兵皆有等差。遇朝廷起兵,則副總管為帥,副鈐轄、都監各以兵從,聽其節制。其後,益、瀘、夔、廣、桂五州牧又皆以都鈐轄為稱。四年,詔建康府、江州路又置副都總管一員,于見置帥司處駐紮。紹興三年,詔要郡、次要郡守臣罷帶兵職,其逐路副總管依舊格,改充路分都監,為一路掌兵之官,其各州鈐轄或省或置不一,又有逐路兵馬都監、兵馬監押,掌煙火公事、捉捕盜賊。淳熙十六年,詔諸路訓練鈐,並須年六十以下曾經從軍有才武人充,紹熙元年指揮,雜流出身之人,不得過路分州鈐;諸州軍兵馬都監,獨員處專注才武及曾任主兵官之人。慶元中,詔總管下至將副將等,年七十以上許自陳,與宮觀差遣。初,守臣罷帶兵職,惟江西贛州以多盜,仍帶江西兵馬鈐轄。其後,武臣為路鈐者,亦無尺籍伍符,每歲諸州按閱,特存故事,間有得旨葺治軍器或訓練禁軍,則仍帶入銜。
諸軍都統制副都統制統制統領舊制,出師征討,諸將不相統一,則拔一人為都統制以總之,未為官稱也,建炎初,置禦營司,擢王淵為都統制,名官自此始。其後,神武五軍及川陝宣撫司、都督府、樞密院皆置。紹興十一年,三大將兵罷,諸軍皆冠以:御前」二字,擢其偏裨為御前統領官,以統制御前軍馬入銜,秩高者為御前諸軍都統制,且令仍舊駐紮,以屯駐州名冠軍額之上。其後,興元、江、陵、建、康、鎮江府、興、金、鄂、江、池州及平江、許溥水軍,皆除都統制,恩數略視三衙,權任在帥臣右,官卑者稱副都統制。設屬有計議、機宜、幹辦公事、準備差遣,省置不一。次有副都統制。乾道三年,帝諭輔臣「欲今後江上諸軍各置副都統一員,兼領軍事,豈惟儲帥,亦使主將顧忌,不敢專擅。」因言:「都、副統制禮有隆殺,且為條約。」上曰:「如此,他日不致爭權越禮。」遂行之。然其後都、副鮮有並除者。初,渡江後,大軍又有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統領、同統領、副統領,其下有正將、淮備將、訓練官、部將、隊將等名,皆偏裨也。舊制,準備將而上,皆主帥升差,仍先申樞密院審察。乾道七年,詔訓練官、部隊將而下,許軍中徑差,申朝廷照會。紹熙間,詔諸軍升差統制至準備將者,主帥解發三人,赴總領所選一名,諸將不以為便。慶元三年,詔主帥選擇,總領所或屯軍處守臣審核保明,申樞密院。
巡檢司有沿邊溪峒都巡檢,或蕃漢都巡檢,或數州數縣管界、或一州一縣巡檢,掌訓治甲兵、巡邏州邑、擒捕盜賊事;又有刀魚船戰棹巡檢,江、河、淮、海置捉賊巡檢,及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等,各視其名以修舉職業,皆掌巡邏幾察之事。中興以後,分置都巡檢使、都巡檢、巡檢、州縣巡檢,掌土軍、禁軍招填教習之政令,以巡防捍禦盜賊。凡沿江沿海招集水軍,控扼要害及地分闊遠處,皆置巡檢一員,往來接連合相應援處,則置都巡檢以總之,皆以材武大小使臣充。各隨所在,聽州縣守令節制,本砦事並申取州縣指揮。若海南瓊管及歸、峽、荊門等處跨連數郡,控制溪峒,又置水陸都巡檢使或三州都巡檢使以增重之。
監當官掌茶、鹽、酒稅場務征輸及冶鑄之事,諸州軍隨事置官,其征榷場務歲有定額,歲終課其額之登耗以為舉刺。凡課利所入,日具數以申於州。建炎初,詔監當官闕,許轉運司具名奏辟一次,以二年為任,實有六考,方許關升。煩劇去處,許添差一員。凡交割必置曆以稽其剩欠,合選差文臣處,更不差武臣。淳熙二年,詔二萬貫以下庫分,選有才幹存留一員,指揮、諸班直、親從親事官、保義郎以下差充。建炎四年,詔每州每以五員為額。
志第一百二十一職官八(合班之制)
○建隆以後合班之制
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為宰相。
親王、樞宏使、留守、節度、京尹兼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並為使相。
尚書令太師太尉太傳太保司徒司空舊儀,太師、太傳、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太尉在太保下。國朝以來,自太傅除太尉,今依此次序。其三師、三公之稱如舊儀制。
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舊在樞密使下。
樞密副使舊在知院之上。
同知樞密院事宣徽南院、北院使簽書樞密院事參政以下班位臨時取奏裁
太子太師、太傳、太保左、右僕射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諸府牧開封、河南、應天、大名、江陵、興元、真定、江寧、京兆、鳳翔、河中。又有大都督、大都護,今皆領使,無特為者。御史大夫觀文殿大學士舊無此位。
六尚書吏、兵、戶、刑、禮、工。
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門下、中書侍郎舊在尚書下。
節度使泰甯、武寧、彰信、鎮海、天平、安化、武成。忠武、鎮海、可陽、山南東道、武勝、崇信、昭化、保康、天雄、成德、鎮寧、彰德、永清、安國、威德、靜難、彰化、雄武、保大、淮南、忠正、保信、保靜、集慶、建康、甯國、鎮南、昭信、荊南、甯海、武昌、安遠、武安、鎮東、平江、鎮江、宣德、保甯、康國、威武、建寧、益州、安靜、武信、山南西道、昭武、安德、武定、甯海、甯江、武康、清海、靜江、寧遠、建武、高州定南、密州靜海、涼州西河、沙州歸義、洮州保順、應州彰國、威城、昌化、豐州、天德、朔州振武、雲州大同。
觀文殿學士舊曰文明殿,若學士官尚書者自從本班。
資政殿大學士三司使與觀文、資政班位臨時取裁。
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副使與三司使、翰林學士班位臨時取裁。
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殿學士翰林侍讀、侍講學士龍圖閣學士天章閣學士樞密直學士龍圖直學士天章直學士左、右散騎常侍舊在諸衛上將軍下。
六統軍左、右龍武左、右羽林、左右神武,
諸衛上將軍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屯衛左、右領軍衛左、右千牛衛。
太子賓客太常、宗正卿禦史中丞權中丞立中丞磚位。內殿起居日止立本官班。
左、右丞諸行侍郎節度觀察留後給事中左、右諫議大夫中書舍人知制誥龍圖閣待制天章閣待制觀察使秘書監光錄、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內客省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監景福殿使延福宮使客省使開封、河南、應天、大名尹太子詹事諸王傅司天監諸衛大將軍太子左右庶子引進使防禦使齊、濟、沂、登、萊、鄭、汝、蔡、潁、均、郢、懷、衛、博、磁、洺、棣、深、瀛、雄、霸、莫、代、絳、解、龍、和、蘄、舒、複、眉、象、陸、果。
團練使單、濮、濰、唐、祁、冀、隰、忻、成、鳳、海、鼎。
三司鹽鐵、度支、戶部副使官至諫議大夫已上,從本官。
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判官太常寺、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錄等寺七寺少卿宣慶使四方館使國子司業殿中、少府、將作少監開封、河南、應天、大名少尹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僕諸州刺史淄、趙、德、濱、保、並、汾、澤、遼、憲、嵐、石、虢、坊、丹、階、乾、商、甯、原、慶、渭、儀、環、楚、泰、泗、濠、光、滁、通、黃、真、舒、江、池、饒、信、太平、吉、袁、撫、筠、嶽、澧、峽、歸、辰、衡、永、全、郴、邵、常、秀、溫、台、衢、睦、處、南劍、汀、漳、綿、漢、彭、邛、蜀、嘉、簡、黎、雅、維、茂、資、榮、昌、普、渠、合、戎、瀘、興、劍、文、集、壁、巴、蓬、龍、施、萬、開、達、涪、渝、昭、循、潮、連、梅、英、賀、封、南雄、端、新、康、恩、春、惠、韶、梧、藤、龔、象、潯、貴、賓、橫、融、化、竇、高、雷、南儀、欽、郁林、廉、瓊、崖、儋、萬安。
諸王府長史、司馬司天少監樞密都承旨如客省使以下充者,依本職同班。如閤門使充。即在閤門使之上。如自見任內客省使以下轉南班官充。亦與同班,仍在舊職之上。如自客省副使以下轉南班官充者,並在閤門使之上。
宣政使昭宣使東上、西上閤門使樞密承旨樞密副都承旨諸軍衛將軍起居郎起居舍人知雜禦史侍御史諸行郎中左右司吏部兵部司封司勳考功職方駕部庫部度支戶部金部倉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禮部工部祠部主客膳部屯田虞部水部。
皇城以下諸司使皇城洛苑右騏驥尚食左騏驥禦廚內藏庫軍器左藏儀鸞南作坊弓箭庫北作坊衣庫莊宅六宅文思東作坊內苑牛羊如京東綾錦香藥崇儀榷易西京左、右藏氈毯西綾錦西京作坊鞍轡庫東染院酒坊本染院法酒庫禮賓翰林醫官供備庫。
樞密院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如帶南班官者,在諸司使之下;不帶南班官者,在皇城副使之上。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諸行員外郎客省引進、閤門副使左、右正言監察禦史太常博士皇城以下諸司副使諸次府少尹大都督府左、右司馬兗、徐、潞、陝、揚、杭、越、福。
通事舍人國子博士《春秋》、《禮記》、《毛詩》、《尚書》、《周易》博士都水使者開封、祥符、河南、洛陽、宋城縣令太常、宗正、秘書丞著作郎殿中丞內殿承制殿中省尚食、尚藥、尚衣、尚舍、尚乘、尚輦奉禦大理正太子中允、左右贊善大夫內殿崇班閤門祗候太子中舍、洗馬太子諸率府率左、右衛左、右監門左、右清道左右司禦。樞密院兵房、吏房、戶房、禮房副承旨東頭、西頭供奉官太子諸率府副率諸衛中郎將左、右金吾左、右衛左、右千牛左、右羽林。
郎將左、右金吾左、右衛。
左、右侍禁諸王友諸王府諮議參軍官高者從本官。
司天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節度行軍司馬、副使秘書郎左、右班殿直著作佐郎大理寺丞諸寺、監丞大地評事太學、廣文博士太常太祝、奉禮郎秘書省校書郎、正字禦史台、諸寺、監主簿國子助教廣文、太學、四門、書學、算學博士律學助教書、算學無助教。司天靈台郎、保章正、挈壺正三班奉職、借職防禦、團練副使留守、京府、節度、觀察推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留守、京府、節度、觀察推官軍事判官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諸軍別駕、長史、司馬司錄、錄事參軍司理參軍三京府軍巡判官在諸曹參軍之下。諸州諸司參軍軍巡判官諸縣令赤縣丞諸縣主簿、尉諸軍文學、參軍、助教。
元豐以後合班之制
諸太師舊制,太尉為三公,在太傳上,政和改為三少。太傳太保侍中中書令政和二年,改左輔右弼,靖康後複。
尚書令少師少傳少保舊太尉、司徒、司空,政和二年改。
尚書左、右僕射政和二年,改太宰、少宰,靖康復舊,元豐令王在左右僕射下。
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門下、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元豐罷,元祐複置,政和入雜壓。太子太師大傅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尉舊為三公,政和二年,改為三少,複以太尉為武選一品,位節度使上。
太子少師少傅少保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元祐複置,政和入雜壓。
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元豐令在節度使下。
保和政和五年,置宣和殿大學士、學士,宣和元年,改為保和學士。待制同。
殿大學士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金紫、銀青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將軍節度使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政和四年,改為延康。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元豐二年,增置直學士,待制同。
顯謨、元豐元年增置。
徽猷崇寧二年增置。
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御史中丞舊在直學士下,元豐八年升。
開封君崇寧三年升。
尚書列曹侍郎樞密直學士政和四年,改為述古殿直學士。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直學士宣奉、光祐,左光錄大夫。正奉、元祐,右光錄大夫,並大觀二年改置。正議、通奉大夫殿中監舊在秘書監下,崇寧二年升。
大司成崇寧二年增置。
左右驍衛、武衛、屯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給事中中書舍人通議大夫承宣使舊節度觀察留後,政和七年始改。左、右諫議大夫保和殿待制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微猷閣待制太中大夫太常卿大司樂崇寧二年增置。宗正卿秘書監殿中少監崇寧二年升。
觀察使中大夫光錄、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中奉、元祐,左中散大夫,大觀二年改。中散、通侍大夫舊內客省使,政和二年改,橫行、正使、副使、大使臣、小使臣並改。
樞密都承旨國子祭酒太常少卿典藥崇寧二年增置。
宗正少卿秘書少監正侍、舊延福宮使,政和二年改。
宣正、履正、協忠、三階系政和六年增置。
中侍、中亮大夫舊客省使。
太子左、右庶子中衛、舊引進使。
翊衛、親衛大夫政和六年增置。
防禦、團練使諸州刺史左、右金吾以下諸衛大將軍附馬都尉集英殿修撰政和八年置。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元祐,右朝議大夫,大觀二年改置。
尚書左、右司郎中右文殿修撰舊集賢殿修撰,不入雜壓,政和六年改,增入。國子、辟雍司業崇甯元年增置。
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入內內侍省都都知政和,改知入內內侍省事。內侍省都都內知政和,改知內侍省事。
拱衛大夫舊四方館使。
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入內內侍省副都知內侍省副都知政和並改同知省事。左武、右武大夫舊東、西上閤門使。
入內內侍省押班內侍省押班政和並改簽書省事。
管幹殿中省尚舍、尚藥、尚醞、尚輦、尚衣、尚食局崇寧二年增置。
樞密副都承旨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書左、右司員外郎秘閣修撰政和六年增置。
開封少尹崇寧三年升。
尚書吏部、司封、司勳、考功、戶部、度支、金部、倉部、禮部、祠部、主客、膳部、兵部、職方、庫部、駕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開封府司錄事舊錄參軍事在兩赤縣令之上,崇寧三年升改。
直龍圖閣元豐、元祐令,並不入雜壓,政和增入,餘同。
朝請、朝散、朝奉大夫直天章閣政和六年增入。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左、右正言舊在監察禦史上,政和升。
符寶郎大觀元年增置。
殿中省尚食、尚藥、尚醞、尚輦、尚衣、尚舍典禦崇寧三年增置
。內符寶郎大觀元年增置。
樞密副承旨元豐令,有知上州在此下,元祐以後並去。
武功、舊皇城使,自此以下,並政和六年改。
武德、舊宮苑、左右騏驥、內藏庫使。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舊翰林、尚食、軍器、儀鸞使。
武顯、舊左藏、東西作坊使。
武節、舊莊宅、六宅、文思使。
平和、舊綾錦使,初改保和,政和五年,以犯殿名,改保痊;宣和六年,又改為平和。
武略、舊內園、洛苑、如京、崇儀使。保安、舊榷易使。
武經、舊西京左藏庫使。
武義大夫舊西京作坊、東西染院、禮賓使。翰林良醫舊翰林醫官使。
武翼大夫舊供備庫使。
尚書諸司員外郎直寶文閣政和六年增置。
開封府司六曹事崇寧三年增置。
樞密院諸房副承旨朝請、朝散、朝奉郎直顯謨閣政和六年增入。
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諸衛將軍太子侍讀、侍講正侍、宣正、履正、協忠、自宣正至協忠,並政和六年增置。
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武、右武郎,舊橫行、副使、政和六年改。
監察禦史元豐令,有知中州在此下。
殿中丞舊秘書丞下,崇寧二年升。
直徽猷閣政和六年置。
承議郎武功至武義郎翰林醫正武翼郎諸司副使。太子中合太子舍人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舊侍讀、侍講,政和改。
太常丞大晟樂令崇寧二年增置。太醫令宗正、大宗正秘書丞直秘閣政和六年置,元豐令,知下州在此下。奉議郎大理正著作郎太史局令直翰林醫官局殿中省六尚奉禦舊在大理正之上,政和改。
太醫丞元祐增置。
閤門宣贊舍人舊閤門通事舍人,政和六年改。
兩赤縣令太子左右衛、司禦、清道、監門,內率府率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陵台令元祐中增置。著作佐郎殿中省主簿崇寧二年增置。
國子監丞辟雍丞崇寧二年增置。
宗子、崇甯元年增置。
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敦武、舊內殿承制,政和六年改,下同。
通直郎修武郎內殿崇班。內常侍元豐令,上州通判在此下。
太史局正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開封府參軍事崇寧三年增置。
太醫局正秘書省校書郎、天字親王府記室元豐,元祐令,有「參軍」字,政和三年除去。
太史局五官正禦史台檢法官、主簿元豐令在監丞上,元祐在監丞下。
九寺、大晟府崇寧三年增置。
主簿閤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元豐令,中下州通判在此下。供奉官舊內東頭供奉官,政和六年改,下同。
從義郎東頭供奉官,
左侍禁內西頭供奉官。
秉義郎西頭供奉官,
太子諸率府副率幹當左、右廂公事崇寧中增入。
右侍禁左班殿直殿頭高品。
忠訓、忠翊、左、右侍禁。
宣教郎舊宣德郎,政和四年改。
太學、辟雍、崇甯元年增置。
武學、律學開封府大觀元年置。
博士太常寺奉禮郎大晟府協律郎崇寧二年增置。
太常寺太祝、郊社、籍田令光錄寺太官令元豐、元令,在太學博士上。
五監、辟雍崇甯元年增置。
主簿宣義郎成忠、保義、左右班殿直。
承事。承奉、承務郎宗子、崇濘元年增置。
國子、太學、辟雍正武學諭崇甯元年置。
律學正崇甯元年置。
太醫局丞京府、諸州司錄事承直郎崇寧三年,以留守節度判官改,凡選人七階,儒林至迪功。京畿縣令兩赤縣丞三京赤縣令右班殿直高班。
黃門內品承節、承信郎舊三班奉職、借職。
京府、諸州司六曹事元豐、元祐令,並六曹參軍。政和三年,除去「參軍」字,為司錄事,司儀曹事,餘曹放此。
儒林、舊掌書記。
文林、從事郎三京畿縣令京畿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丞兩赤縣主簿、尉諸州上、中、下縣令丞從政郎舊司錄事參軍、縣令。
京府、諸州掾官修職郎舊知錄事參軍、知縣事。
京畿縣主簿、尉諸州上、中、下縣主簿尉城砦主簿馬監主簿迪功郎舊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戶。諸州司士文學助教舊參軍事。
唐令,定流內一品至九品,有正從上下階之制。其後,升侍中、中書令為為正二品,御史大夫、散騎常侍、兩省侍郎為正三品,禦史中丞正四品。諫議大夫分左、右,改將作大匠為監,太史局為司天監,置大監正三品,少監正四品上,丞正六品上,寺簿正七品上,主事正八品下,五官正五品上,副正正六品,靈台郎正七品下,保章正從七品上,挈壺正八品上,五官監候正八品下,司曆從八品上,司辰正九品上。又置國子、五經博士為正五品上,左、右金吾衛上將軍為從二品,左、右龍武、神武軍大將軍為正三品,將軍為從三品。又置內侍監為為正三品,少監從四品,改諸州府學博士為文學,在參軍上。五代複置尚書令為一品,升右丞為正四品上,降諫議在給事之下。
宋初,並因其制,唯升宗正卿為正四品,丞為從五品。其軍器監、少監,甲弩坊署令、丞、監作、錄事,昭文館校書郎,司辰、司曆、監候,殿中諸署監事、計官,太常諸陵廟、太醫、太公廟署令丞,醫針博士、助教,按摩、呪禁博士,卜正,卜博士,宗正崇玄署令、丞,大理獄丞,鴻臚典客,太府寺平准、左右藏、常平署令丞,都水監舟楫、河渠署令丞,官苑總副監牧監副、丞、主簿,諸園苑司並百工等監、副監及丞,諸倉、諸冶、諸屯、溫湯監及丞,掌漕,諸軍衛錄事諸曹參軍、司階、中候、司戈、執戟、校尉、旅帥、隊正、隊副、正直長、長上、備身、左右備身,左右親、勳、翊衛府中郎將,兵曹三衛,折沖、果毅、別將、長史、兵曹參軍、校尉、旅帥、隊正、隊副,鎮軍司馬、判司,太子詹事府丞、主簿、司直,司議郎,舍人,文學,校書,正字,崇文館校書,侍醫,通事舍人,左、右春坊錄事、主事,三寺丞、主簿,諸署令、丞,典倉署園丞,廄牧典乘,內坊典內及丞、典直,率府長史、錄事諸曹參軍、司階、中候、司戈、執戟、校尉、旅帥、隊正、隊副、直長、千牛備身,親、勳、翊府中郎將,兵曹三衛,王府文學,東西閤祭酒,掾、屬、主簿、錄事諸曹參軍、行參軍、典簽,典軍、執杖執乘親事、校尉、旅帥、隊正、隊副,國令,大農尉、丞,公主邑令丞、邑司錄事,河南應天及諸次府都督都府功曹、倉、兵曹參軍,諸州司功、司倉、司兵參軍,諸縣丞,京縣錄事,諸鎮倉曹、兵曹參軍,戍主、戍副,關津令丞,並門下省城門、符寶郎,太常寺協律郎,軍器監丞、主簿,太常寺郊社、太蔔、廩犧,光祿寺太、官珍羞、良醞、掌醢,衛尉寺武器、守宮,太僕寺乘黃、典廄、典牧、車府,鴻臚寺典客、司儀,司農寺上林、太倉、鉤盾、導官,太府寺諸市,少府監中尚、左尚、右尚、織染、掌冶,將作監左校、中校、甄官署令丞、監膳,殿中省六局直長、食醫、侍禦、醫司、醫佐、掌輦、奉乘、司廩,太子典膳、典藥、內直、典設、宮門郎並局丞,皆存其名而罕除者,綿不祿',惟常命官者載之。諸司主事、事皆存,而無士人為之。別置中書、樞密、宣徽院、三司及內庭諸司,沿舊制而損益焉。
建隆三年三月,有司上《合班儀》:「太師,太傳,太保,太尉,司徒,司空,東宮三太,嗣王,郡王,僕射,三少,三京牧,大都督,大都護,御史大夫,六尚書,常侍,門下、中書侍郎,太子賓客,太常、宗正卿,禦史中丞,左、右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左、右丞,諸行侍郎,秘書監,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監,前任、見任節度使,開封、河南、太原尹,詹事,諸王傅,司天監,五府尹,國公,郡公,中都督,上都,護,下都督,庶子,五大都督府長史,中都護,副都護,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祿等七少卿,司業,三少監,三少尹,少詹事,諭德,家令,率更令、僕,諸王府長史、司馬,司天少監,起居郎、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補關,拾遺,監察禦史,郎中,員外郎,太常博士,五府少尹,五大都督府司馬,通事舍人,國子、五經博士,都水使者,四赤縣令,太常、宗正、秘書丞,著作郎,殿中丞,六尚奉禦,大理正,中允,贊善,中舍,洗馬,諸王友,諮議參軍,司天五官焉,凡雜坐之次,以此為准。
詔曰:「尚書中台,萬事之本,而班位率比兩省官;節度使出總方面,其檢校官多至師傅、三公者,而位居九寺卿監之下,甚無謂也。其給事中、諫議、舍人,宜降于六曹侍郎之下;補闕次郎中、拾遺,監察次員外郎、節度使,升于中書侍郎之下。」乾德五年正月朔,乾元殿受朝,升節度使班在龍墀內金吾將軍之上。
淳化三年八月,有司重定《合班儀》,詔升尚書令三師之上。四年,節度使升常侍之上,觀察使在秘書監之上,防禦、團練使在庶子之下,刺史在太子僕之下,又升諸行郎中于殿中侍御史之上,至道三年七月,令節度觀察留後在給事中之上。大中祥符元年八月,升兩省侍郎班常侍之上。
天禧三年十一月,令節度使班中書侍郎之下。其序班及視品之制,樞密使、副使、參知政事、宣微使並班宰相後。樞密使不兼平章事者,立參知政事前,在宣微使下。至道三年升在上。大中祥符九年九月,詔自今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並以先後為次。宣徽使同。
資政殿大學士立文明殿學士之上。舊文明殿學士在樞密副使之上,太平興國五年移在下。
資政殿學士、翰林侍讀學士在翰林學士下。建隆三年,令翰林學士班諸行侍郎下,官至丞、郎者在常侍上,至尚書者依本班。淳化五年,升丞、郎之上。樞密直學士同。
龍圖閣學士在樞密直學士上,龍圖直學士在其下,仍少退。待制在知制誥之下。景德元年,初置待制,赴內朝,其五日起居,止敘本班。大中祥符二年,升侍知制誥,仍在其下。
權三司使立知制誥上。帶學士職者從本班。三司副使立少卿、監上。官高者從本班,並為內品職。宮觀副使立學士班。在翰林學士上,其學士為者,止本班。
判官立三司副使之下。知制誥以上為者,從本班。
給、諫權禦史中丞者,令正衙立中丞磚位。餘就本班。凡起複,皆如初授,在本官之末,亦有特旨令敘舊班者,內客省使視七寺大卿,景福殿使、客省使視將作監,引進使視庶子。宣慶使、四方館使視少卿,宣政、昭宣、閤門使視少監。客省等副使視員外郎。皇城使以下諸司使視郎中,副使視太常博士。內殿承制視殿中丞,崇班及閤門祗候視贊善大夫,供奉官視諸衛率,侍禁視副率。殿直視著作佐郎,奉職、借職在諸州幕官上。樞密都承旨在閤門使下,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在諸司使下,逐房副承旨在洗馬下。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並在節度使上,六統軍、諸衛上將軍在常侍下,乾德二年,令上將軍在中書侍郎之下。淳化四年,升金吾、左右衛在尚書之下,仍于節度使之上敘。
大將軍在大監下,將軍在少監下。仍在合門使之下,
金吾立本班上。謂中郎將。
諸衛率、副率在洗馬下。凡內職,視朝官者在其下,視京官者在其上。
皇親之制:開寶六年,詔:「晉王位望俱崇,親賢莫二,宜位在宰相之上。」太平興國八年,楚王、廣平郡王出閤,令宰相立親王之上。天禧四年七月先天節,群臣上壽,宰相闕,命涇王元儼攝太尉。
景德中,皇侄武信軍節度惟吉加同平章事。時駙馬都尉石保吉先為使相,史館引唐制,宗室在同品官上,遂升惟吉焉。大中祥符元年正月,有司上《都亭驛酺宴點陣圖》,皇從侄孫內殿崇班守節與從侄右衛將軍惟敘等同一班。上曰:「族子諸父,膊可同列?」乃命重行設位九年正月,興州團練使德文言:「男侍禁承顯赴起居,請在惟忠子從恪之上。」時從恪雖侄行,而拜職在前,遂詔宗正寺定《宗室班圖》以聞。宗正言:「按《公式令》:朝參行立,職事同者先爵,爵又同者先齒。今請宗子官同而兄叔次弟侄者,並虛一位而立。」天禧四年五月,左正言、知制誥張師德言:「奉詔知潁州,緣皇弟德雍見任本州防禦使,其署銜望降規式。」中書門下言:「據禦史台稱,每大朝會立班,皇親防禦、團練、刺史次節度使下,稍退序立。」詔師德序署位德雍之下。其外官制置、發運、轉運使副使,不限官品,著位並在提點刑獄之上。舊止從官,大中祥符七年,詔定其制。
朝官知令、錄在判官之上,京官在判官之下、推官之上。長史、司馬、別駕在幕府官下、錄事參軍上,見長史庭參。監當朝官殿直以下,在通判、都監之下,判官之上。其通判與都監並依官次。京官奉職、借職監當者,依知令、錄列在判官之下。元豐制行,參以寄祿官品高下,更革既多,別為班序。其後元祐、崇甯、大觀、政和,複有增益更革者,別附於其下雲。
至道二年,祠部員外郎主判都省郎官事王炳上言曰:
尚書省,國家藏載籍、典治教之府,所以周知天下地理廣袤、風土所宜、民俗利害之事。當成周之世,治定制禮,首建六官,漢、唐因之。自唐末亂雜,急於經營,不遑治教,故金穀之政主于三司,曹名雖存,而其實亡矣。謹按:吏部四司,天官之職,掌文官選舉,周知天下吏功過能否,考定升降之類;戶部四司,司徒之職,掌邦五教,周知天下戶口之數;禮部四司,宗伯之職,掌國五禮,辨儀式制度,周知天下祠典祠祀之類;兵部四司,司馬之職,掌武人選舉,周知天下兵馬器械之數;刑部四司,司寇之職,掌國法令,周知天下獄訟刑名徒隸之數;工部四司,司空之職,掌國百工,周知天下封疆、城圻、山澤、草木、川瀆、津渡、橋船、陂池之數。凡此二十四司所掌事務,各封圖書,具載名數,藏之本曹,謂之載籍;所以周知天下事,由中制外,如指諸掌。
今職司久廢,載籍散亡,惟吏部四司官曹小具,祠部有諸州僧道文帳,職方有諸州閏年圖經,刑部有詳覆諸州已決大辟案牘及勾禁奏狀,此外多無舊式。欲望令諸州,每年造戶口稅租實行簿帳,寫以長卷者,別寫一本送尚書省,藏於戶部。以此推之,其餘天下官吏、民口、廢置、祠廟、甲兵、徒隸、百工、疆畎、封洫之類,亦可以籍其名數,送尚書省,分配諸司,俾之緘掌;候期歲之後,文籍大備,然後可以振舉官守,興崇治教。望選大僚數人博通治體者,參取古今禮典及諸令式,與三司所受金穀、器械、簿賬之類,仍詳定諸州供送二十四司載籍之式。如此,則尚書省備藏天下事物名數之籍,如秘閣藏圖書,太學藏經典,三館藏史傳,皆其職也。
太宗覽奏,嘉之。詔尚書丞、郎及五品以上集議。
吏部尚書宋琪等上奏曰:「王者六官,法天地四時之柄,百官之本,典教所出,望委崇文院檢討六曹所掌圖籍,自何年不擊都省,詳其廢置之始,究其損益之源,以期恢復。既而其議亦寢。
大中祥符九年,真宗與宰相語及尚書省制,言事者屢請複二十四司之制。楊礪嘗言:「行之不難,但以郎官、諸司使同領一職,則漸可改作。」王旦曰:「唐設內諸司使,悉擬尚書省:如京,倉部也;莊宅,屯田也;皇城,司門也;禮賓,主客也。雖名品可效,而事任不同。唐朝諸司所領,惟京邑內外耳,諸道兵賦各歸藩鎮,非南宮一郎中、員外所能制也。朝廷所得三分之一,名曰上供,其他留州、留使之名,皆藩臣所有。今之三司即尚書省,故事盡在,但一毫所賦皆歸於縣官而仰給焉,故蠲放則澤及下,予賜則恩歸上,此聖朝不易之制也。」
咸平四年,左司諫、知制誥楊億上疏曰:
國家遵舊制,並建群司,然徒有其名,不舉其職。只如尚書會府,上法文昌,治本是資,政典攸出,條目皆具,可舉而行。今之存者,但吏部銓擬,秩曹詳覆。自餘租庸筦榷,由別使以總領;尺籍伍符,非本司所校定。職守雖在,或事有所分;綱領雖存,或政非自出。丞轄之名空設而無違可糾,端揆之任雖重而無務可親。周之六官,於是廢矣,且如寺、監素司於掌執,台、閣咸著於規程,昭然軌儀,布在方冊。國家慮銓擬之不允,故置審官之司;憂議讞之或濫,故設審刑之署;恐命令之或失,故建封駁之局,臣以為在於紀綱植立,不在於琴瑟更張。若辨論官材歸於相府,即審官之司可廢矣;詳評刑辟屬於司寇,即審刑之署可去矣;出納詔命關於給事中,好封駁之局可罷矣。至於尚書二十四司各揚其職,寺、監、台、閣悉複其舊,按《六典》之法度,振百官之遺墜,在我而已,夫豈為難?如此則朝廷益尊,堂陛益嚴,品流益清,端拱而天下治者,由茲道也。
又以唐、虞之時,建官惟百,夏、商官倍,秦、漢益繁。施及有唐,六策鹹在,自三公之極貴、九品之至微,著于令文,皆有員數。《傳》雲:「官不必備,惟其人。」蓋闕之,斯可矣,若乃員外加置,苟非其材,故「灶下」、「羊頭」,形於嘲詠,「鬥量車載」,播厥風謠,國體所先,尤須慎重。竊睹班簿,員外郎及三百餘人,郎中亦及百數,自余太常國子博士、殿中丞、舍人、洗馬,俱不下數百人,率為常參,皆著引籍,不知職業之所守,多由恩澤而序遷。欲乞按唐制,應九品以上官並定員數。
又念昔者秦之開郡置守,漢以天下為十三部,命刺史以領之。自後因郡為州,以太守為刺史,降及唐氏,亦嘗變更,曾未數年,又仍舊貫。今多命省署之職出為知州,又設通判之官以為副貳,此權宜之制耳,豈可為經久之訓哉?臣欲乞諸州並置刺史,以戶口多少置其奉祿,分下、中、上、緊、望、雄之等級,品秩之制率如舊章,與常參官比視階資,出入更踐,省去通判之目,但置從事之員,建廉察之府以統臨,按輿地之圖而區處。昔者興國初,詔廢支郡,出於一時;十國為連,周法斯在,一道署使,唐制可尋。至若號令之行,風教之出,先及於府,府以及州,州以及縣,縣及鄉里。自上而下,由近及遠,譬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提綱而眾目張,振領而群毛理。由是言之,支郡之不可廢也明矣。臣欲乞複置支郡,隸於大府,量地裏而分割,如漕運之統臨,名分有倫,官業自舉。
又睹唐制內外官奉錢之外,有祿米、職田,又給防閤、庶僕、親事、帳內、執衣、白直、門夫,各以官品差定其數,歲收其課以資於家。本司又有公廨田、食本錢,以給公用。自唐末離亂,國用不充,百官奉錢並減其半,自餘別給一切權停。今君官於半奉之中已是除陌,又於半奉三分之內,其二以他物給之,鬻於市廛十裁得其一二,曾餬口之不及,豈代耕之足雲?昔漢宣帝下詔雲「吏能勤事而奉祿薄,欲其無侵漁百姓難矣。遂加吏奉,著於策書。竊見今之結髮登朝,陳力就列,其奉也不能致九人之飽,不及周之上農;其祿也未嘗有百石之入,不及漢之小吏。若乃左、右僕射,百僚之師長,位莫崇焉,月奉所入,不及軍中千夫之帥,豈稽古之意哉?欲乞今後百官奉祿雜給,並循舊制,既豐其稍入,可責以廉隅。官且限以常員,理當減于舊費,乃唐、虞之制也。
凡品官,各設資考,課其殿最,歸於有司,或曆階以升,或越次而補。國朝多以郊祀覃慶而稍遷官,考功之黜陟不行,士流之清濁無辨。陛下深鑒其弊,始務惟新。昨有事於明禋,但篇加於階爵;雖矯前失,未振舊規。並乞依舊內外官各立考限,複令考功修舉其職,每歲置使考校,以表盡公,資秩改遷,賞罰懲勸,一遵典故,以振滯淹。
又西漢以來,用秦武功之爵,惟列侯啟封,或逾萬戶,至關內侯,或有食邑,不過數百家。自是因循,以至唐室,但食邑者率為虛設,言實封者歲入有差。迨及聖朝,並無所給,至於除拜之際,猶名數未移,空有食采之稱,真同畫餅之妄。欲乞依元和中所定實封條貫支給,削去虛邑,但行實食,以寵勳臣。又國家每屬嚴禋,即覃大慶,敘封追贈,罔限彝章。乃至太醫之微,司曆之賤,率荷蓼蕭之澤,亦疏石窌之封,恩雖出於殊常,職不循於經制。
又官勳之設,名品實繁,今朝散、銀青,猶闕命服,護軍、柱國,全是虛名,欲乞自今常參官,勳、散俱至五品者許封贈,官、勳俱至三品者許立戟。又五等之爵,施於賢才,雖有啟封之稱,曾無胙土之實。苴茅建社,固不可以遽行,翼子詒孫,亦足稽於舊典。內外官封至伯、子、男者,許蔭子;至公、侯者,許蔭孫;封國公者許嫡子、嫡孫一人襲封。
又當今功臣之稱始于德宗,扈蹕將士並加「奉天定難功臣」之號,因一時之賞典,為萬世之通規。近代以來,將相大臣有加至十餘字者,尤非經據,不可遵行,所宜削除,以明憲度。昔者講求典禮,晉國以清,考核名實,漢朝稱治。當文化誕敷之際,是舊間章咸秩之時,跂見太平,正在今日矣。
論者嘉之,然以因襲既久,難於驟革。
既而言者繼請複二十四司之制。神宗既位,始命館閣校《唐六典》,以摹本賜郡臣,而置局詳定之。於是凡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易之以階,元豐三年,詳定所上《寄祿格》,會明常禮成,即用新制,遷近臣秩。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得以易。及元祐初,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紹聖中,罷之。崇甯初,自承直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階,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文階始備;而武階亦易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其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繼又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其後,複更開封守臣為尹牧,而內侍省悉仿機廷之號,六尚局之修,三降郎之建,及左輔、右弼、太宰、少宰之稱,員既濫冗,名益繁雜,由是官有視秩,元豐之制,至此大壞。及宣和末,王複請修《官制格目》,而邊事起,訖不果成。
初,太平興國八年五月,太宗作《戒諭百官辭》二通,以付閤門。一戒京朝官受任於外者,一戒幕職、州縣官,朝辭對別日,令舍人宣示之,各繕寫歸所治,奉以為訓焉。大中祥符元年,真宗以祥符降錫,述大中清淨為治之道,申誡百官,又作《誡諭辭》二道,易舊辭,賜出使京朝官及幕職、州縣官,其後,又作《文》、《武七條》。《文》,賜京朝官任轉運使、提點刑獄、知州府軍監、通判、知縣者:一曰清心,謂平心待物,不為喜怒愛憎之所遷,則庶事自正。二曰奉公,謂公直潔己,則民自畏服。三曰修德,謂以德化人,不必專尚威猛。四曰責實,勿競虛譽。五曰明察,謂勤察民情,勿使賦役不均,刑罰不中。六曰勸課,謂勸諭下民,勤於孝悌之行、農桑之務。七曰革弊,謂求民疾苦而厘革之。《武條》賜牧伯洎諸司使而下任部署、鈐轄、知州軍縣、都監、監押、駐泊巡檢者:一曰修身,謂修飭其身,使士卒有所法則,二曰守職,謂不越其職,侵撓州縣民政。三曰公平,謂均撫士卒,無有偏黨。四曰訓習,謂訓教士卒,勤習武藝。五曰簡閱,謂察視士卒,識其勤惰勇怯。六曰存恤,謂安撫士卒,甘苦皆同,當使齊心,無令失所。七曰威嚴,謂制馭士卒,無使越禁。仍許所在刊石或書廳壁,奉以為法。又以《禮記儒行篇》賜親民厘務文臣,其幕職、州縣官使臣賜敕戒礪。令崇文院刻板模印,送閤門,辭日分給之。
淳化元年,國子祭酒孔維上言:「中外文、武官稱呼假借,逾越班制,伏請一切禁斷。太宗命翰林學士宋白等議之。白等請:「自今文武台省官及卿、監、郎中、員外並呼本官,太常博士、大理評事並不得呼'郎中',諸司使、諸衛將軍未領刺史者、及諸司副使不得呼'太保',供奉官以下不得呼'司徒',校書郎以下令、錄事不得呼'員外郎',判、司、簿、尉不得呼'侍禦',待詔、醫官不得呼'奉禦',其文武職事州縣官,如有檢校、兼、試、同正官者,稱之。」
太宗時,郊祀行慶,群官率多進改。真宗初,右司諫孫何上言曰:「伏見國家撫有多方,並建眾職。外則郡將、通守,朝士代行;關征、榷酤,使者兼掌;下至幕府職掾之微,或自朝廷選補而授。用人既廣,推擇難精。貢部上名,動逾千計;門資入仕,亦及百人。稍著職勞,即升京秩;將命而出,冗長尤多。每躬祀圓丘,誕敷霈澤,無賢不肖,並許敘遷。至使評事、寺丞,才數載而通閨籍;贊善、洗馬,不十年而登臺郎。竊計今之班簿,台、省、宮、寺凡八百員,玉石混淆,名品猥濫。異夫《虞書》考績、《周官》計治之法也。有唐舊制,郊禋慶宥,但進階、勳而已,今若十年之內,肆赦相仍,必恐京僚過於胥徒,朝臣多於州縣,豈惟連車平鬥之刺,亦有敗財假器之失。況祿廩所賦,皆自地征所來,須從民力,何必空竭公藏,附益私人。已授者朘削既難,未遷者防閑宜峻,古人所謂'損無用之費,罷不急之官',正在此也,伏願降詔書,自今郊祀,群官一例不得遷陟,必若績用有聞、才名夙著、自可待之不次,豈俟曆階而升。至於省並吏員,上系與奪。」時左司諫耿望亦以為言,故咸平二年親郊,止加階、勳,命有司考其殿最而黜陟之。然三年差遣受代,率皆考課引對,多獲進改,罕有退黜,而官籍浸增矣。
紹興以後合班之制
諸太師、太傳、太保左丞相、右丞相少師、少傳、少保王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太子太師、太傳、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尉太子少師、少傅、少保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金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殿前都指揮使節度使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曹尚書禦史中丞開封尹尚書列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直學士宣奉、正奉、正議、通奉大夫左、右驍衛、武衛、屯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給事中承宣使中書舍人通議大夫殿前副都指揮使左、右諫議大夫保和殿待制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微猷、敷文閣待制權六曹侍郎太中大夫觀察使太常卿宗正卿秘書監馬軍都指揮使步軍都指揮使馬、步副都指揮使中大夫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中奉、中散大夫內客省使通侍大夫樞密都承旨國子祭酒太常少卿宗正少卿秘書少監正侍、宣正、履正、協忠大夫中侍、中亮大夫太子左、右庶子中衛、翊衛親衛大夫知閤門事殿前都虞候馬軍都虛候步軍都虞候防禦使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團練使諸州刺史左、右金吾以下諸衛大將軍駙馬都尉集英殿修撰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尚書左、右司郎中右文殿修撰國子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宣政使拱衛大夫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副都知昭宣使左武大夫同知閤門事右武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押班樞密承旨樞密副都承旨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帶禦器械尚書左、右司員外郎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秘閣修撰開封少尹。太子侍讀、侍講尚書吏部、司封、司勳、考功、戶部、度支、金部、倉部、禮部、祠部、主客、膳部、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開封府判官、推官直龍圖閣朝請、朝散、朝奉大夫直天章閣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左、右正言符寶郎內行寶郎樞密副承旨武功、武德、和安、春官、成和、夏官、成安、中官、成全、秋官、武顯、武節、平和、冬官、武略、保安、武經、武義、武翼大夫尚書諸司員外郎直寶文閣開封府司祿參軍事樞密院諸房副承旨朝請、朝散、朝奉郎直顯謨閣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諸衛將軍 正侍、宣正、履正、協忠、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武、右武郎監察禦史直微猷、敷文閣承議郎中郎將翰林良醫武功、武德、和安、成和、成安、成全、武顯、武節、平和、武略、保安、武經、武義、武翼郎太子中舍人太子舍人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太常丞判太醫局宗正、大宗正秘書丞直秘閣左右郎將奉議郎大理正著作郎閤門舍人宣贊舍人翰林醫官翰林醫效翰林醫痊兩赤縣令太子左右衛、司禦、清道監門、內率府率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樞密院計議、編修官敕令所刪定官陵台令著作佐郎國子監丞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訓武、通直、修武郎、內常侍、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監尚書六部門開封府功曹倉曹戶兵曹法曹士曹參軍事、左右軍巡使、判官主管太醫局秘書省校書郎、正字親王府記室太史局五官正禦史台檢法官、主簿九寺主簿閤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從義、秉義郎太子諸率府副率幹辦左、右廂公事忠訓、忠翊、宣教郎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常寺奉禮郎、太祝、郊社令、籍田令光祿寺太官令五監主簿宣義、成忠、保義、承事、承奉、承務郎國子、太學正武學諭國子、太學錄律學正太醫局丞京府判官京府司錄參軍承直郎京畿縣令兩赤縣丞三京赤縣令承節、承信郎節度、觀察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京府、節度、觀察推官軍事判官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節鎮錄事參軍京府諸曹參軍事軍巡判官儒林、文林、從事郎京畿縣丞三京赤縣丞上、中、下州錄事參軍事三京畿縣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