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定四年十一月,福州颶風。
咸淳四年閏月丁巳,大風雷雨,居民屋瓦皆動。七年五月甲申,紹興府大風。十年四月,紹興府大風拔木。
端拱二年,京師暴風起東北,塵沙曀日,人不相辨。
淳化三年六月丁醜,黑風自西北起,天地晦冥,雷震,有頃乃止。
大中祥符二年九月,無為軍城北暴風,晝晦不可辨,拔木,壞城門、營壘、民舍。
天聖六年二月庚辰,大風晝暝。
康定元年三月丙子,大風晝暝,經刻乃複。
嘉祐八年十一月丙午,大風霾。
治平二年二月乙巳,大風晝晦。四年正月庚辰朔,大風霾。是日,上尊號,廷中仗衛皆不能整。時帝已不豫,後七日崩。
熙寧四年四月癸亥,京師大風霾。
元祐八年二月,京師風霾。
靖康二年正月己亥,天氣昏曀,風迅發竟日。三月丁酉,風霾。
建炎元年正月辛卯朔,大風霾。丁酉,風霾,日色薄而有暈。二月丁酉,汴京風霾,日無光。是日,張邦昌僭位。二年七月癸未,風雨晝晦。是日,東京留守宗澤薨。
紹興十一年三月庚申,金人居長安,晝晦。
乾道五年正月甲申,晝霾四塞。
淳熙五年四月丁醜,塵霾晝晦,日無光。
慶元九年十二月乙未,天雨霾。
開禧元年正月壬午,雨霾。
嘉定十年正月乙未,晝霾。二月癸巳,日無光。
德祐元年六月庚子朔,日有食之,既,天地晦冥,咫尺不辨人,雞鶩歸淒,自巳至申,其明始複。
至道二年秋九月,環、慶州梨生花,佔有兵。明年,契丹擾北邊。
景德元年二月,保順軍城壕冰,陷起文為桃李花、雜樹、人物之狀。
大中祥符九年正月,霸州渠冰有如華葩狀。
大觀二年十月乙巳,龔丘縣檜生花,萼如蓮實。
紹興七年十二月,中書、門下省檢正官張宗元出撫淮西軍,寓建康。槃冰有文如畫,佳卉茂木,華葉相敷,日易以冰,變態奇出,春暄乃止。二十七年四月,徽州祁門縣圃桃已實複華。
淳熙初,秀州呂氏家冰瓦有文,樓觀、車馬、人物、芙蓉、牡丹、萱草、藤蘿之屬,經日不釋。淳熙中,興化軍仙遊縣九巫山古木末生花,臭如蘭。
建隆二年九月,渭南縣虸蚄蟲傷稼。三年七月,兗州、濟、德、磁、洺蝝生。
乾德六年七月,階州虸蚄蟲生。
太平興國二年六月,磁州青黑蟲群飛食桑,夜出晝隱,食葉殆盡。七月,邢州钜鹿、沙河二縣步屈蟲食桑麥殆盡。五年七月,濰州虸蚄蟲生,食稼殆盡。七年九月,邠州虸蚄蟲生,食稼。九年七月,泗州蠓蟲食桑。
雍熙二年四月,天長軍蠓蟲食苗。
端拱二年七月,施州虸蚄蟲生,害稼。
淳化二年四月,中都縣蜴蟲生。七月,單州蜴蟲生,遇雨死。
景德元年八月,陝、賓、棣州蟲暝害稼。
大中祥符四年八月,兗州虸蚄蟲生,有蟲青色隨齧之,化為水。六年九月,陝西同、華等州虸蚄蟲食苗。
天聖五年五月戊辰,磁州蟲食桑。
景祐四年五月,滑州靈河縣民黃慶家蠶自成被,長二丈五尺,闊四尺。
嘉祐五年,深州野蠶成繭,被于原野。
熙寧九年五月,荊湖南路地生黑蟲,化蛾飛去。金州生黑蟲食苗,黃雀來,食之皆盡。
元祐六年閏八月,定州七縣野蠶成繭。七年五月,北海縣蠶自織如絹,成領帶。
元符元年七月,槁城縣野蠶成繭。八月,行唐縣野蠶成繭。九月,深澤縣野蠶成繭,織紝成萬匹。二年六月,房陵縣野蠶成繭。
政和元年九月,河南府野蠶成繭。四年,相州野蠶成繭。五年,南京野蠶成繭,織五匹,綿四十兩,聖繭十五兩。
紹興二十九年秋,浙東、江東西郡縣螟。三十年十月,江、浙郡國螟蝝。
隆興元年秋,浙東西郡國螟,害穀,紹興府、湖州為甚。二年,台州螟。
乾道三年八月,江東郡縣螟螣。淮、浙諸路多言青蟲食穀穗。六年秋,浙西、江東螟為害。九年秋,吉、贛州、臨江、南安軍螟。
淳熙二年秋,浙、江、淮郡縣螟。四年秋,昭州螟。五年,昭州薦有螟螣。七年秋,永州螟。八年秋,江州螟。十二年八月,平江府有蟲聚於禾穗,油灑之即墮,一夕,大雨盡滌之。十四年秋,江州、興國軍螟。十六年秋,溫州螟。
慶元三年秋,浙東蕭山、山陰縣、婺州,浙西富陽、鹽官、淳安、永興縣、嘉興府皆螟。四年秋,鉛山縣蟲食穀,無遺穗。
嘉定十四年,明、台、溫、婺、衢蟊螣為災。十五年秋,贛州螟。十六年:永、道州螟。
紹定三年,福州螟。
端平元年五月,當塗縣螟。
淳祐二年五月,兩淮螟。
景定三年八月,浙東、西螟。
乾德三年,眉州民王進牛生二犢。四年,南充縣民馬全信及相如縣民彭秀等家牛生二犢。
開寶二年,九隴縣民王達牛生二犢。
太平興國三年,流溪縣民白延進牛生二犢。五年,溫江縣民趙進牛生二犢。六年,廣都縣趙全牛生二犢。七年,什邡縣民王信、華陽縣民袁武等牛生二犢。八年,彭州民彭延、閬州民陳則、安樂縣民王公泰牛生二犢。九年七月,知乾州衛升獻三角牛。
雍熙三年,果州民李昭牛生二犢。四年郪縣民鮮于志鮮於皋、眉山縣海羅參、仁壽縣民陰饒、成都縣民李本、成紀縣民王和敏牛生二犢。
端拱元年,眉州民陳希簡、晉原縣民張昭郁、魏城縣民鮮于郜、羅江縣民袁族、河陽縣民李美、曲水縣民曾虔、梓潼縣民文光懿、永泰縣民羅德、綿竹縣民陳洪牛生二犢。
淳化元年,綿竹縣民李昌遠薄逸、閬州民和中、忠州民民王欽、眉州王圖、九隴縣民楊皋、玄武縣民羊邁達牛生二犢。二年,永川縣民梁行良、仁壽縣民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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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道二年,新都縣民蹇成美牛生二犢。潁陽縣民馮延密牛生二犢,其二額有白。三年,新津縣民文承富、赤水縣民蘇福、廣安軍吏胥仁迪牛生二犢。
咸平元年,眉山縣民向瓊玖陳元寶、丹稜縣民劉承鶚、通泉縣民王居中、曲水縣民楊漢成楊景歡王師讓、眉山縣民陳彥宥牛生三犢。二年,蒙陽縣民杜摯、九隴縣民楊太、眉山縣民蘇仁義、洪雅縣吏陸文贊牛生二犢。三年,敘浦縣民戴昌蘊牛生二犢。四年,流溪縣民何承添、晉原縣民頗全、永昌縣民曾嗣、犀浦縣民何福、彰明縣民王巳牛生二犢。六年,渠江縣民王德進、魏城民蒲諫王信、石照縣民仲漢宗、大足縣民劉武牛生二犢。
景德元年,魏城縣民閻明、彭州濛陽縣民郭琮牛生二犢。二年,三泉縣民李景順、東海縣民時祐、小溪縣民劉可、赤水縣民羅永並牛生二犢。三年,長江縣民于承琛牛生二犢。四年,相如縣民楊漢暉、邛州安仁縣民羅瑩、九隴縣民白彥成、渠江縣民王繼豐家及順安軍屯田務牛生二犢。
大中祥符元年,龔丘縣民李起牛生四犢,判州王欽若圖以獻。二年,立山縣民盧仁依、銅山縣民勾熙正、什邡縣民杜族、南康縣陳邦並牛生二犢。三年,犍為縣民陳知進牛生二犢。四年,東關縣民陳知進牛生二犢。五年,富順監些井場官楊守忠、曲水縣民向平、蓬溪縣民蹇知密牛生二犢。六年,廣安軍依政縣民李福、貴溪縣民徐志元牛生二犢。七年,雙流縣民姚彥信、涪城縣民張禮、嘉州龍游縣民張正、夾江縣民郭升、天水縣民王吉牛生二犢。八年,仁壽縣民何志、通泉縣民罷永泰、成都縣民張進、華陽縣民楊承珂牛生二犢。九年,平定軍平定縣民範訓、臨邛縣民楊暉牛生二犢。
天禧元年,開江縣民冉津及澧州石門縣層山院牛生二犢。二年,臨邛縣民王道進、臨溪縣民王勝、西縣民韓光緒牛生二犢。四年,貴溪縣民葉政牛生二犢。五年,巴西縣民向知道牛生二犢。
自天聖迄治平,牛生二犢者三十二,生三犢者一。
自熙寧二年距元豐八年,郡國言民家牛生二犢者三十有五,生三角者一。
元祐元年距元符三年,郡國言民家牛生二犢者十有五。
大觀元年,閬州、達州言牛生二犢。四年三月,帝謂起居舍人宇文粹中曰:「牛產二犢,亦載之起居注中,豈若野蠶成繭之類,民賴其利,乃為瑞邪?」自是史官不復盡書。
政和五年七月,安武軍言,郡縣民范濟家牛生麒麟。
重和元年三月,陝州言牛生麒麟。
宣和二年十月,尚書省言,歙州歙縣民鮑珙家牛生麒麟。三年五月,梁縣民邢喜家牛生麒麟。
紹興元年,紹興府有牛戴刃突入城市,觸馬,裂腹出腸。時衛卒多犯禁屠牛,牛受刃而逸,近牛禍也。十六年,靜江府城北二十裏,有奔犢以角觸人於壁,腸胃出,牛狂走,兩日不可執,卒以射死。十八年五月,依政縣牛生二犢。二十一年七月,遂甯府牛生二犢者三。二十五年八月,漢中牛生二犢。
淳熙十二年,仁和縣良渚有牛生二首,七日而死。余杭縣有犢二首。十六年三月,池州池口鎮軍屯牛狂走,觸人死。
慶元三年,樂平縣田家牛生犢如馬,一角,鱗身肉尾,農以不祥殺之,或惜其為麟;同縣萬山牛生犢,人首。
淳化三年正月乙卯,京師雨土,占曰:「小人叛。」自後李順盜據益州。
景德元年七月辛亥,黃氣出壁,長五尺餘,占曰:「兵出。」二年正月丙寅,黃白氣環之。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癸亥朔,黃氣出於艮,占曰:「主五穀熟。」二年九月戊午,黃氣如柱起東南方,長五丈許。
天禧五年,襄州鳳林鎮道側地湧起,高三尺,闊八尺,知州夏辣以聞。
明道元年十月庚子夜,黃白氣五,貫紫微垣。
景祐元年八月壬戌夜,有黃白氣如彗,長七尺余,出張、翼之上,凡三十有三日不見。
治平元年三月壬戌,雨土。十二月己亥,雨黃土。
熙寧五年十二月癸未、七年三月戊午,並雨黃土。八年五月丁醜,雨黃土兼細毛。
元豐二年十一月丁亥、五年三月乙巳、六年四月辛未,雨土。
元祐七年正月戊午,天雨塵土,主民勞苦。
宣和元年三月庚午,雨土著衣,主不肖者食祿。
紹興十一年三月庚申,涇州雨黃沙。十八年十一月壬辰,肆赦,天有雲赤黃,近黃祥也,太史附秦檜旨奏瑞。
乾道四年三月己醜,雨土若塵。
淳熙四年二月戊戌,雨土,五年二月壬午、甲申、四月丁醜、六年十一月乙丑、十一年正月辛卯、甲寅、十三年正月壬寅,亦如之。十五年九月庚子,南方有赤黃氣。
紹熙四年十月甲寅,雨土,五年四月癸卯亦如之。十月乙未,天有赤黃色,占曰:「是為天變。」色先赤後黃,近黃赤祥也。十一月辛亥,雨土。
慶元元年二月己卯、十一月己醜,天雨塵土。三年正月丙子、四月丙午、十二月甲申,天雨塵土。六年正月己巳、閏月丁未、十月己醜,雨土。九月辛醜、十一月辛卯,天雨塵土。
嘉泰元年六月己卯、九月己未、十二月辛醜,天雨塵土。
嘉定三年正月丙午,天雨塵土。八年二月己未、五月辛未,天雨塵土。九年十二月癸巳,天雨土。十年二月癸巳,雨土。十二年二月癸巳,天雨塵土。十三年三月辛卯,天雨塵土。十六年二月戊子,天雨塵土。
紹定三年三月丁酉,雨土。
嘉熙二年四月甲申,雨土。三年三月辛卯,天雨塵土。
淳祐五年二月丙寅朔,天雨塵土。十一年三月乙亥,天雨塵。
寶祐三年三月己未,雨土。六年二月壬辰,天雨塵土。
開慶元年三月辛酉,雨土。
景定五年二月辛未,雨土。
德祐元年三月辛巳,終日黃沙蔽天,或曰「喪氛」。
乾德三年,京師地震史失日月
。五年十一月,許州開元觀老君像自動,知州宋偓以聞。六年正月,簡州普通院毗廬佛像自動。
至道二年十月,潼關西至靈州、夏州、環慶等州地震,城郭廬舍多壞,占雲:「兵饑。」是時,西夏寇靈州,明年,遣將率兵援糧以救之,關西民饑。
咸平二年九月,常州地震,壞鼓角樓、羅務、軍民廬舍甚眾。四年九月,慶州地震者再。六年正月,益州地震。
景德元年正月丙申夜,京師地震;癸卯夜,複震;丁未夜,又震,屋皆動,有聲,移時方止。癸醜,冀州地震,占雲:「土工興,有急令,兵革興。」是年,契丹犯塞。二月,益、黎、雅州地震。三月,邢州地震不止。四月己卯夜,瀛州地震。五月,邢州地複震不止。十一月壬子,日南至,京師地震。癸醜,石州地震。四年七月丙戌,益州地震。己醜,渭州瓦亭砦地震者四。
大中祥符二年三月,代州地震。四年六月,昌、眉州並地震。七月,真定府地震,壞城壘。天聖五年三月,秦州地震。七年,京師地震。
景祐四年十二月甲子,京師地震。甲申,忻、代、並三州地震,壞廬舍,覆壓吏民。忻州死者萬九千七百四十二人,傷者五千六百五十五人,畜擾死者五萬余;代州死者七百五十九人,並州千八百九十人。
寶元元年正月庚申,並、忻、代三州地震。十二月甲子,京師地震。
慶曆三年五月九日,忻州地大震,說者曰:「地道貴靜,今數震搖,兵興民勞之象也。」四年五月庚午,忻州地震,西北有聲如雷。五年七月十四日,廣州地震。六年二月戊寅,青州地震。三月庚寅,登州地震,岠嵎山摧。自是震不已,每震,則海底有聲如雷。五月甲申,京師地震。七年十月乙丑,河陽、許州地震。
皇祐二年十一月丁酉夜,秀州地震,有聲自北起如雷。
嘉祐二年,雄州北界、幽州地大震,大壞城郭,覆壓者數萬人。五年五月己醜,京師地震。
治平四年秋,漳、泉、建州、邵武、興化軍等處皆地震,潮州尤甚,拆裂泉湧,壓覆州郭及兩縣屋宇,士民、軍兵死者甚眾。八月己巳,京師地震。
熙甯元年七月甲申,地震。乙酉、辛卯,再震;八月壬寅、甲辰,又震。是月,須城、東阿二縣地震終日,滄州清池、莫州亦震,壞官私廬舍、城壁。是時,河北複大震,或數刻不止,有聲如雷,樓櫓、民居多摧覆,壓死者甚眾。九月戊子,莫州地震,有聲如雷。十一月乙未,京師及莫州地震。十二月癸卯,瀛州地大震。丁巳,冀州地震。辛酉,滄州地震,湧出沙泥、船板、胡桃、螺蚌之屬。是月,潮州地再震。是歲,數路地震,有一日十數震,有逾半年震不止者。二年十月庚戌,南郊,東壝門內地陷,有天寶十三年古墓。
元豐元年,邕州佛像動搖。初,像動而夏人入寇,又動而州大火,其後儂智高叛,複動,於是知州錢師孟投其像于江中。八年二月甲戌,賓州嶺方縣地陷。五月丙午,京師地震。
元祐二年二月辛亥,代州地震有聲。四年春,陝西、河北地震。七年九月己酉,蘭州、鎮戎軍、永興軍地震,十月庚戌朔,環州地再震。
紹聖元年十一月丙戌,大原府地震。二年十月、十一月,河南府地震。是歲,蘇州自夏迄秋地震。三年三月戊戌夜,劍南東川地震。九月己酉,滁州、沂州地震。四年六月己酉,太原府地震有聲。
元符元年七月壬申夜,雲陰蔽天,地震良久。二年正月壬申,恩州地震。八月甲戌,太原府地震;三年五月己巳,太原府又震。
建中靖國元年十一月辛亥,太原府、潞、晉、隰、代、石、嵐等州岢嵐威勝保化寧化軍地震彌旬,晝夜不止,壞城壁、屋宇,人畜多死。自後有司方言祥瑞,郡國地震多抑而不奏。
政和七年六月,詔曰:「熙河、環慶、涇原路地震經旬,城砦、關堡、城壁、樓櫓、官私廬舍並皆摧塌,居民覆壓死傷甚眾,而有司不以聞,其遣官按視之。」
宣和四年,北方用兵,雄州地大震。玄武見於州之正寢,有龜大如錢,蛇若朱漆箸,相逐而行,宣撫使焚香再拜,以銀奩貯二物。俄俱死。六年正月,京師連日地震,宮殿門皆動有聲。七年七月己亥,熙河路地震,有裂數十丈者,蘭州尤甚。陷數百家,倉庫俱沒。河東諸郡或震裂。
建炎二年正月戊戌,長安地大震,金將婁宿圍城,彌旬無外援,乘地震而入,城遂陷。
紹興三年八月甲申,地震,平江府、湖州尤甚。是歲,劉豫陷鄧、隨等州,金人犯蜀。四年,四川地震。五年五月,行都地震。六年六月乙巳夜,地震自西北,有聲如雷,余杭縣為甚。是冬,劉麟、猊犯順,寇濠、壽州。七年,地震。二十四年正月戊寅,地震。二十五年三月壬申,地震。二十八年八月甲寅夜,震。三十一年三月壬辰,地震。三十二年七月戊申,地震。
隆興元年十月丁醜,地震;六月甲寅,又震。
乾道二年九月丙午,地震自西北方。四年十二月壬子,石泉軍地震三日,有聲如雷,屋瓦皆落,時綿竹有冤獄雲。
淳熙元年十二月戊辰,地震自東北方。九年十二月壬寅夜,地震。十年十二月丙寅,地震。十二年五月庚寅,地震。
慶元六年九月,東北地震。十一月甲子,地震東北方。
嘉定六年四月,行都地震。六月丙子,淳安縣地震。九年二月辛亥,東、西川地大震四日。十年二月庚申,地震自東南。十二年五月,地震。六月,西川地震。十四年正月乙未夜,地震,大雷。五月丙申,西川地震。
寶慶元年八月己酉,地震。
嘉熙四年十二月丙辰,地震。
淳祐元年十二月庚辰夜,地震。
寶祐三年,蜀地震。
鹹淳七年,嘉定府城震者三。
雍熙三年,階州福津縣常峽山圮,壅白江水,逆流高十許丈,壞民田數百里。
淳化二年五月,名山縣大風雨,登遼山圮,壅江水逆流入民田,害稼。
咸平元年七月庚午,寧化軍汾水漲,壞北水門,山石摧圮,軍士有壓死者。二年七月庚寅,靈寶縣暴雨崖圮,壓居民,死者二十二戶。三年三月辛醜夜,大澤縣三陽砦大雨崖摧,壓死者六十二人。四年正月,成紀縣山摧,壓死者六十余人。
景德四年七月,成紀縣崖圮,壓死居民。
熙寧五年九月丙寅,華州少華山前阜頭峰越八盤領及穀,摧陷於石子坡。東西五裏,南北十裏,潰散墳裂,湧起堆阜,各高數丈,長若堤岸。至陷居民六社,凡數百戶,林木、廬舍亦無存者。並山之民言:「數年以來,峰上常有雲,每遇風雨,即隱隱有聲。是夜初昏,略無風雨,山上忽霧起,有聲漸大,地遂震動,不及食頃而山摧。」
元祐元年十二月,鄭縣界小敷穀山摧,傷居民。
紹興十二年十二月,陝西不雨,五穀焦枯,涇、渭、灞、滻皆竭。時秦民以饑離散,壯者為北人所買,郡邑遂空。
紹熙四年秋,南嶽祝融峰山自摧。劍門關山摧。五年十二月,臨安府南高峰山自摧。
慶元二年六月辛未,台州黃岩縣大雨水,有山自徙五十餘裏,其聲如雷,草木、塚墓皆不動,而故址潰為淵潭。時臨海縣清潭山亦自移。
嘉泰二年七月丁未,閩建安縣山摧,民廬之壓者六十餘家。
嘉定六年六月丙子,嚴州淳安縣長樂鄉山摧水湧。九年,黎州山崩。
鹹淳十年,天目山崩。
熙甯元年,荊、襄間天雨白犛如馬尾,長者尺余,彌漫山谷。三月丁酉,潭州雨毛。八年五月丁醜,雨黃毛。
紹熙四年十一月癸酉,地生毛。
咸淳九年,江南平地產白毛,臨安尤多。
志第二十一律曆一
○應天乾元儀天曆
古者帝王之治天下,以律曆為先。儒者之通天人,至律曆而止。曆以數始,數自律生,故律曆既正,寒暑以節,歲功以成,民事以序,庶績以凝,萬事根本,由茲立焉。古人自入小學,知樂知數,已曉其原。後世老師宿儒猶或弗習律曆,而律曆之家未必知道,各師其師,岐而二之。雖有巧思,豈能究造化之統會,以識天人之蘊奧哉!是以審律造曆,更易不常,卒無一定之說。治效之不古若,亦此之由,而世豈察及是乎!
宋初承五代之季王樸制律曆、作律准,以宣其聲,太祖以雅樂聲高,詔有司考正。和峴等以影表銅臬暨羊頭秬黍累尺制律,而度量權衡因以取正。然累代尺度與望臬殊,黍有巨細,縱橫容積,諸儒異議,卒無成說。至崇甯中,徽宗任蔡京,信方士「聲為律、身為度」之說,始大盭乎古矣。
顯德《欽天曆》亦樸所制也,宋初用之。建隆二年,以推驗稍疏,詔王處訥等別造新曆。四年,曆成,賜名《應天》,未幾,氣候漸差。太平興國四年,行《乾元曆》,未幾,氣候又差。繼作者曰《儀天》,曰《崇天》,曰《明天》,曰《奉元》,曰《觀天》,曰《紀元》,迨靖康丙午,百六十餘年,而八改曆。南渡之後,曰《統元》,曰《乾道》,曰《淳熙》,曰《會元》,曰《統天》,曰《開禧》,曰《會天》,曰《成天》,至德祐丙子,又百五十年,複八改曆。使其初而立法吻合天道,則千歲日至可坐而致,奚必數數更法,以求幸合玄象哉!蓋必有任其責者矣。
雖然,天步惟艱,古今通患,天運日行,左右既分,不能無忒。謂七十九年差一度,雖視古差密,亦僅得其概耳。又況黃、赤道度有斜正、闊狹之殊,日月運行有盈縮、朏朒、表裏之異。測北極者,率以千里差三度有奇,晷景稱是。古今測驗,止于嶽台,而嶽台豈必天地之中?余杭則東南,相距二千余裏,華夏幅員東西萬里,發斂晷刻豈能盡諧?又造曆者追求曆元,逾越曠古,抑不知二帝授時齊政之法,畢殫於是否乎?是亦儒者所當討論之大者,諉曰星翁曆生之責可哉?至於儀象推測之具,雖亦數改,若熙甯沈括之議、宣和璣衡之制,其詳密精緻有出於淳風、令瓚之表者,蓋亦未始乏人也。今其遺法具在方冊,惟《奉元》、《會天》二法不存。舊史以《乾元》、《儀天》附《應天》,今亦以《乾道》、《淳熙》、《會元》附《統元》,《開禧》、《成天》附《統天》。大抵數異術同,因仍增損,以追合乾象,俱無以大相過,備載其法,俾來者有考焉。
昔黃帝作律呂,以調陰陽之聲,以候天地之氣。堯則欽若曆象,以授人時,以成歲功,用能綜三才之道,極萬物之情,以成其政化者也。至司馬遷、班固敘其指要,著之簡策。自漢至隋,歷代祖述,益加詳悉。暨唐貞觀迄周顯德,五代隆替,逾三百年,博達之士頗亦詳緝廢墜,而律志皆闕。宋初混一寓內,能士畢舉,國經王制,悉復古道。《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目,後代因之,今亦用次序以志於篇。
曰備數。《周禮》,保氏教國子以六藝,其六曰九數,謂方田、粟米、差分、少廣、商功、均輸、方程、贏朒、旁要,是為九章。其後又有《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綴術》、《緝古》等法相因而起,歷代傳習,謂之小學。唐試右千牛衛胄曹參軍陳從運著《得一算經》,其術以因折而成,取損益之道,且變而通之,皆合於數。複有徐仁美者,作《增成玄一法》,設九十三問,以立新術,大則測於天地,細則極于微妙,雖粗述其事,亦適用于時。古者命官屬於太史,漢、魏之世,皆在史官。隋氏始置算學博士于國庠,唐增其員,宋因而不改。
曰和聲。《周禮》,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凡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古之聖人推律以制器,因器以宣聲,和聲以成音,比音而為樂。然則律呂之用,其樂之本歟!以其相生損益,數極精微,非聰明博達,則罕能詳究。故歷代而下,其法或存或闕,前史言之備矣。周顯德中,王朴始依周法,以秬黍校正尺度,長九寸,虛徑三分,為黃鐘之管,作律准以宣其聲。宋乾德中,太祖以雅樂聲高,詔有司重加考正。時判太常寺和峴上言曰:「古聖設法,先立尺寸,作為律呂,三分損益,上下相生,取合真音,謂之形器。但以尺寸長短非書可傳,故累秬黍求為准的,後代試之,或不符會。西京銅望臬可校古法,即今司天臺影表銅臬下石尺是也。及以樸所定尺比校,短于石尺四分,則聲樂之高,蓋由於此。況影表測於天地,則管律可以準繩。」上乃令依古法,以造新尺並黃鐘九寸之管,命工人校其聲,果下于朴所定管一律。又內出上黨羊頭山秬黍,累尺校律,亦相符合。遂下尚書省集官詳定,眾議僉同。由是重造十二律管,自此雅音和暢。
曰審度者,本起于黃鐘之律以秬黍中者度之,九十黍為黃鐘之長,而分、寸、尺、丈、引之制生焉。宋既平定四方,凡新邦悉頒度量於其境,其偽俗尺度逾於法制者去之。乾德中,又禁民間造者。由是尺度之制盡復古焉。
曰嘉量。《周禮》,氏為量。《漢志》雲,物有多少受以量,本起于黃鐘之管容秬黍千二百,而龠、合、升、鬥、斛五量之法備矣。太祖受禪,詔有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以頒天下。其後定西蜀,平嶺南,複江表,泉、浙納土,並、汾歸命,凡四方鬥、斛不中式者皆去之。嘉量之器,悉複升平之制焉。
曰權衡之用,所以平物一民、知輕重也。權有五,曰銖、兩、斤、鈞、石,前史言之詳矣。建隆元年八月,詔有司按前代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禁私造者。及平荊湖,即頒量、衡於其境。淳化三年三月三日,詔曰:「《書》雲:'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國家萬邦鹹乂,九賦是均,顧出納于有司,系權衡之定式。如聞秬黍之制,或差毫釐,錘鈞為奸,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為通規。」事下有司,監內藏庫、崇儀使劉承珪言:「太府寺舊銅式自一錢至十斤,凡五十一,輕重無准。外府歲受黃金,必自毫釐計之,式自錢始,則傷於重。」遂尋究本末,別制法物。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為精備,其法蓋取《漢志》子穀秬黍為則,廣十黍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秬黍,黑黍也。樂尺,自黃鐘之管而生也。謂以秬黍中者為分寸、輕重之制。
就成二術,二術謂以尺、黍而求氂、絫。
因度尺而求氂,度者,丈、尺之總名焉。因樂尺之源,起于黍而成於寸,析寸為分,析分為氂,析氂為毫,析毫為絲,析絲為忽。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氂,十氂為分。
自積黍而取絫。從積黍而取絫,則十黍為絫,十絫為銖,二十四銖為兩。錘皆以銅為之。以氂、絫造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各懸三毫,以星准之。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初毫星准半錢,至稍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氂;第一毫下等半錢,當五十氂,若十五斤稱等五斤也。
中毫至稍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氂;末毫至稍半錢,析成五分,分列十氂。等一兩者,亦為一稱之則。其衡合樂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銖,下別出一星,等五絫;每銖之下,複出一星,等五絫,則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計二千四百絫為十兩。
中毫至稍五錢,布十二銖,列五星,星等二絫;布十二銖為五錢之數,則一銖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為半兩。
末毫至稍六銖,銖列十星,星等絫。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為二錢半。
以禦書真、草、行三體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銖四絫為一錢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稱之則。其法,初以積黍為准,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故自忽、絲、毫、氂、黍、絫、銖各定一錢之則。謂皆定一錢之則,然後制取等稱也。
忽萬為分,以一萬忽為一分之則,以十萬忽定為一錢之則。忽者,吐絲為忽;分者,始微而著,言可分別也。
絲則千,一千絲為一分,以一萬絲定為一錢之則。
毫則百,一百毫為一分,以一千毫定為一錢之則。毫者,毫毛也。自忽、絲、毫三者皆斷驥尾為之。
氂則十,一十氂為一分,以一百氂定為一錢之則。氂者,氂牛尾毛也,曳赤金成絲為之也。
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轉以十倍,謂自萬忽至十萬忽之類定為則也。
黍以二千四百枚為一兩,一龠容千二百黍為十二銖,則以二千四百黍定為一兩之則。兩者,以二龠為兩。
銖以二十四,轉相因成絫為銖,則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銖為一兩之則。銖者,言殊異。
遂成其稱。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重。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又每分析為一十氂,則每氂計二黍十分黍之四。以十氂分二十四黍,則每氂先得二黍。都分成四十分,則一絫又得四分,是每氂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絲六忽有差為一黍,則氂、絫之數極矣。一兩者,合二十四銖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為銖,二百四十黍為絫,二銖四絫為錢,二絫四黍為分。一絫二黍重五氂,六黍重二氂五毫,三黍重一氂二毫五絲,則黍、絫之數成矣。其則,用銅而鏤文,以識其輕重。新法既成,詔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舊稱四十、舊式六十,以新式校之,乃見舊式所謂一斤而輕者有十,謂五斤而重者有一。式既若是,權衡可知矣。又比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鈞於架,植環於衡,環或偃,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至是,更鑄新式,悉由黍、絫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又令每用大稱,必懸以絲繩。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複鑄銅式,以禦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暨新式三十有三、銅牌二十授於太府。又置新式於內府、外府,複頒于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先是,守藏吏受天下歲貢金帛,而太府權衡舊式失准,得因之為奸,故諸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產者甚眾。又守藏更代,校計爭訟,動必數載。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指,中外以為便。度、量、權、衡皆太府掌造,以給內外官司及民間之用。凡遇改元,即差變法,各以年號印而識之。其印面有方印、長印、八角印,明制度而防偽濫也。
宋初,用周顯德《欽天曆》,建隆二年五月,以其曆推驗稍疏,乃詔司天少監王處訥等別造曆法。四年四月,新法成,賜號《應天曆》。太平興國間,有上言《應天曆》氣候漸差,詔處訥等重加詳定。六年,表上新曆,詔付本監集官詳定。會冬官正吳昭素、徐瑩、董昭吉等各獻新曆,處訥所上曆遂不行。詔以昭素、瑩、昭吉所獻新曆,遣內臣沈元應集本監官屬、學生參校測驗,考其疏密。秋官正史端等言:「昭吉曆差。昭素、瑩二曆以建隆癸亥以來二十四年氣朔驗之,頗為切准。複對驗二曆,唯昭素曆氣朔稍均,可以行用。」又詔衛尉少卿元象宗與元應等,再集明曆術吳昭素、劉內真、苗守信、徐瑩、王熙元、董昭吉、魏序及在監官屬史端等精加詳定。象宗等言:「昭素曆法考驗無差,可以施之永久。」遂賜號為《乾元曆》。《應天》、《乾元》二曆皆禦制序焉。
真宗嗣位,命判司天監史序等考驗前法,研核舊文,取其樞要,編為新曆。至咸平四年三月,曆成來上,賜號《儀天曆》。凡天道運行,皆有常度,曆象之術,古今所同。蓋變法以從天,隨時而推數,故法有疏密,數有繁簡,雖條例稍殊,而綱目一也。今以三曆參相考校,以《應天》為本,《乾元》、《儀天》附而注之,法同者不復重出,法殊者備列於後。
建隆《應天曆》
演紀上元木星甲子,距建隆三年壬戌,歲積四百八十二萬五千五百五十八。《乾元》上元甲子距太平興國六年辛巳,積三千五十四萬三千九百七十七。《儀天》自上元土星甲子至咸平四年辛醜,積七十一萬六千四百九十七。
步氣朔
元法:一萬二。《乾元》元率九百四十。《儀天》宗法一萬一百。又總謂之日法。
歲盈:二十六萬九千三百六十五。《乾元》歲週二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四。《儀天》歲週三十六萬八千八百九十七。《儀天》有周天三百六十五、餘二千四百七十,約餘二千四百四十五;歲余五萬二千九百七十、餘二千四百七十。《應天》、《乾元》無此法,後皆仿此。
月率:五萬九千七十三。《乾元》不置此法。《儀天》合率二十九萬八千二百五十九。又《儀天》有歲閏一萬九千八百六十二,月閏九千一百一十五、秒六。
會日:二十九、小餘五千三百七。《乾元》朔策二十九、小餘一千五百六十。《儀天》會日二十九、小餘五千三百五十七。
弦策:七、小餘三千八百二十七、秒六。《乾元》小餘一千一百二十五。《儀天》小餘三千八百六十四、秒二十七。策並同。
望策:十四、小餘七千六百五十四、妙一十二。《乾元》小餘二千二百五十七。《儀天》小餘七千七百二十七、秒一十八。策並同。
氣策:十五、小餘二千一百八十五、秒二十四。《乾元》小餘六百四十二半。《儀天》小餘二千二百七、秒三。策並同。又《儀天》有氣盈四千四百一十四、秒六。
朔虛分:四千六百九十五。《乾元》一千三百八十。《儀天》四千七百四十一。
沒限:七千八百一十六、秒九。《乾元》二千二百九十七半。《儀天》七千八百九十二。又《儀天》有紀實六十萬六千。
秒法:二十四。《乾元》一百。《儀天》秒母三十六。
紀法:六十。二曆同。
推元積:《乾元》、《儀天》皆謂之求歲積分。
置所求年,以歲盈展之為元積。
求天正所盈之日及分並冬至大小餘:以八十四萬一百六十八去元積,不盡者,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所盈日,不滿為小餘。日滿六十去之,不滿者,命從甲子,算外,即冬至日辰、大小餘也。《乾元》以歲周乘積年為歲積分,以七萬五百六十去之,不盡,以五因,滿元率收為日,不滿為餘日。《儀天》以歲周乘積年,進一位,為歲積分;盈宗法而一為積日,不滿為餘日。去命並同《應天》。
求次氣:以天正冬至大、小余遍加諸常數,盈六十去之,不盈者,命如前,即得諸氣日辰、大小餘秒也。《乾元》置中氣大、小餘,以氣策加之,命如前,即次氣日辰也。《儀天》置冬至大、小餘,加氣策及餘秒,秒盈秒母從小余,盈紀法去之,皆命如前法,各得次氣常日辰及餘秒。
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乾元》謂之經朔。《儀天》謂之天正合朔。
以月率去元積,不盡者,為天正十一月通餘;以通余減七十三萬六百三十五,餘,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日,不滿為分,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及餘秒。《乾元》以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四去歲積分,不盡為朔餘;以歲積分為朔積分,又倍五萬二千九百二十,除之,餘以五因,滿元率為日,不滿為分。《儀天》以合率去歲積分,不盡為閏餘;滿宗法為閏日,不滿為餘,以閏日及餘減天正冬至大、小餘,為天正合朔大、小餘;去命如前,即得合朔日辰、大小餘。
求次朔望中日:《乾元》謂之求弦望經朔。《儀天》謂之求次朔。
置朔中日,累加弦策餘秒,即得弦、望及次朔中日。《乾元》以弦策加經朔大、小餘,即得次朔經日;以弦策及餘秒加經朔,得上弦;再加,得望;三之,得下弦。
求望中月:置朔中月,加半交,盈交正去之,餘為望中月。二曆不立此法。
求朔弦望入氣:置朔、望中日,各以盈縮准去,不盡者,為入氣日及分。二曆不立此法。
推沒日:置有沒之氣小餘,其小餘七千八百一十六、秒九以上者求之也。
近減元法,餘以八因之,一千九十二、秒一十九半除為沒日,命起氣初,即得沒日辰。其秒不足者,退一分,加二十四秒,然後除之,四分之三以上者進。《乾元》置有沒之氣小餘,在二千二百九十七半以上者,以十五乘之,用減四萬四千七百四十二半,餘以六百四十二半除為沒日。《儀天》以秒母通常氣小餘及秒,而從之以減歲周,余滿五千二百九十七為沒日,去命如前。
推滅日:以冬至大、小餘,遍加朔日中為上位,有分為下位,在四千六百九十五以下者,為有滅之分也。置有滅之分,進位,以一千五百六十五除為滅日,以滅日加上位,命從甲子,算外,即得月內滅日。《乾元》置有滅之經朔小餘,在一千一百八十以下者,以八因之,滿三百六十八除為滅日。《儀天》經朔小餘在朔虛法以下者,三因,進位,以朔虛分除為滅日。
求發斂
候策:五、小餘七百二十八、秒二,母二十四。《乾元》候數五、小餘一百一十四、秒十二,秒母七十二。《儀天》候率五、小餘七百三十五、秒二十五,秒母三十六。
卦策:六、小餘八百七十四、秒六。《乾元》卦位六、小餘二百五十七,秒母六十。《儀天》卦率六、小餘八百八十三、秒二十。
土王策:十二、小餘一千七百四十八、秒一十二。《乾元》策三、小餘一百二十八半,秒母一百一十。《儀天》土王率三、小餘四百四十、秒五,秒母同上。
辰數:八百三十三半。《乾元》辰法二百四十五,辰率千五百二十。
刻法:一百。《乾元》一百四十七。《儀天》刻三百。
求七十二候:各因諸氣大、小餘秒命之,即初候日也;各以候策加之,得次候日;又加之,得末候日。二曆同法。
求六十四卦:各置諸中氣大、小餘秒命之,即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次卦用事日;又加之,得終卦用事日。十有二節之初,皆諸侯外卦用事日。二曆同法。
求五行用事:各因四立大、小餘秒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加四季之節大、小餘秒,命從甲子,算外。即其月土王用事日。《乾元》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餘。《儀天》以土王率加四季大、小餘。
求二十四氣加時辰刻:《乾元》謂之辰刻。《儀天》謂之求時。
各置小餘,以辰數除之為時數,不滿,百收為刻分,命起子正,算外,即所在。《乾元》時數同,其不盡,以五因之,以刻法除為刻分。《儀天》以三因小餘,以辰率除之為時數,不盡者,滿刻率除為刻,餘為分。
天總:七十三萬六百五十八、秒六十四。《乾元》軌率二十一萬四千七十七、秒七千五百一十、小分七十。《儀天》乾元數三百六十八萬九千八十八、秒九十九。
天度:三百六十五、小餘二千五百六十三、微八十八。《乾元》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小餘二千五百六十三。《儀天》乾則三百六十五度、小餘二千五百八十八、秒九十九。《儀天》諸法皆在天總數中。《乾元》、《儀天》各立其法。《乾元》周天策一百七萬三千八百五十三、秒七千五百五十三半,會週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四,會余二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四,天中一百八十二、六千二百八十一半。《儀天》歲差一百一十八、秒九十九,一象度九十一、餘三千一百四十二、秒五十,盈初縮末限分八十九萬七千六百九十九、秒五十,限日八十八、餘八千八百九十九、秒五十,縮初盈末限分九十四萬六千七百八十五、秒十五,限日九十三、餘七千四百八十五、秒五十,盈縮積二萬四千五百四十三,進退率一千八百三十六,秒母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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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元》二十四氣日躔陰陽度
《應天》、《乾元》二曆,以常氣求其陰陽差,故有二十四氣立成。《儀天》以盈縮定分、四限直求二十四氣陰陽差,乃更不制二十四氣差法。
求日躔損益盈縮度:《乾元》謂之求每日陰陽差。《儀天》謂之求入盈縮分先後定數。
各置定日及分,以冬至常數相減,百收,通為分,自雨水後十六為法,自霜降後十五為法。除分為氣中率,二相減,為合差;半之,加減率為初、末率。後多者,減為初、加為末;後少者,加為初、減為末。
又法,以除合差,為日差。後少者,日損初率;後多者,日益初率。
為每日日躔損益率;累積其數,為盈縮度分。《乾元》各置氣數,以一百二十乘之,以一千八百二十六除之,所得為平行率;相減,為合差;初、末並如《應天》。《儀天》以宗法乘盈縮積,以其限分除之,為限率分,倍之,為未限平率;日分乘之,亦以限分除之,為日差;半之,加減初、末限平率,在初者減初加末,在末者減末加初,為末定率;乃以日差累加減限初定率,初限以減、末限以加,為每日盈縮定分;各隨其限盈加縮減其下先後數,為每日先後定數;冬至後積盈為先,在縮減之;夏至後,積縮為後,在盈減之。其進退率、升平積准此求之,即各得其限每日進退率、升平積也。
求日躔先後定數:《乾元》謂之求入氣、求弦望氣入、求日躔陰陽差。
各以朔、弦、望入氣日及減本氣定日及分秒通之,下以損益率展,以元法為分,損減益加次氣下先後積為定數。《乾元》以其月氣節減經朔大、小餘,即得入氣日及分;又以弦策累加天正朔日入氣大、小余,滿氣策去之,即得弦、望經朔入氣日及分;以其日損益率乘入氣日餘分,所得,用損益其日陰陽差為定數。《儀天》法見上。又《儀天》有求四正節定日,去冬、夏二至盈縮之中,先後皆空,以常為定;其春、秋二分盈縮之極,以一百乘盈縮積,滿宗法為日,先減後加,去命如前,各得定日。若求朔、弦、望盈縮限日,以天正閏日及餘減縮末限日及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限日及餘;以弦策累加之,即得弦、望及後朔初、末限日;各置入限日及餘,以其日進退率乘之,如宗法而一,所得,以進退其日下升平積,即各為定數。
赤道宿度
鬥:二十六
牛:八
女:十二
虛:十及分
危:十七
室:十六
壁:九二曆同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虛分二千五百六十三、秒一十九。《乾元》七千五百三十五、秒二十五。《儀天》二千五百八十八、秒九十九。
奎:十六
婁: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畢:十七
觜:一
參:十
西方七宿八十一度。二曆同
井:三十三
鬼:三
柳:十五
星:七
張:十八
翼:十八
軫:十七
南方七宿一百一十一度。二曆同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
東方七宿七十五度。二曆同
又《儀天》雲:「前皆赤道度,自古以來,累依天儀測定,用為常准。赤道者,天中紘帶,儀極攸憑,以格黃道也。」
求赤道變黃道度:《乾元》謂之求黃道度。《儀天》謂之推黃道度。
准二至赤道日躔宿次。前後五度為限,初限十二,每限減半,終九限減盡。距二立之宿,減一度少強,又從盡起限,每限增半,九限終於十二。距二分之宿,皆乘限度,身外除一,余滿百為度分,命曰黃赤道差。二至前後各九限,以差為減;二分前後各九限,以差為加。各加減赤道度為黃道度,有餘分就近收為太、半、少之數。《乾元》初率九,每限減一,末率一。《儀天》初數一百七,每限減一十,末率二十七,其餘限數加減並同《應天》。
黃道宿度
鬥:二十三度半
牛:七度半二曆同
女:十一度太二曆並十一度半
虛:十度少強二千五百六十三、秒十九。《乾元》無分。《儀天》六十三分、九十九秒。危:十七度少《乾元》同。《儀天》十七度太
室:十六度太。壁:十度《乾元》九度太。《儀天》同。
北方七宿九十七度二千五百六十三、秒十九。《乾元》九十六度半、《儀天》九十七度半、六十三、秒九十九。
奎:十七度半二曆同
婁:一十二度太《乾元》十三度。《儀天》同。
胃:十四度少。二曆並十四度太
昴:十一度二曆同
畢:十六度半《乾元》同。《儀天》十六度少。
觜:一度參:九度少二曆並同
西方七宿八十二度少。《乾元》八十三度。《儀天》八十二度半。
井:三十度鬼:二度太二曆並同
柳:十四度半《乾元》、《儀天》十四度少。
星:七度。《乾元》、《儀天》並六度太。
張:十八度少《乾元》同。《儀天》十八度太。
翼:十九度少《乾元》十九度。《儀天》同
。
軫:十八度太二曆同
南方七宿一百一十度半。《乾元》一百九度太。《儀天》同。
角:十三度亢:九度半二曆並同
氐:十二度少《乾元》、《儀天》並十五度半。
房:五度二曆同
心:五度《乾元》同。《儀天》四度太。
尾:十七度少。《乾元》同。《儀天》十七度。
箕:十度《乾元》十度太。《儀天》十度。
東方七宿七十五度少。《乾元》七十六度。《儀天》七十四度太。
求赤道日度:《儀天》謂之推日度。
以天總除元積,為總數;不盡,半而進位,又以一百收總數從之,以元法收為度,不滿為分秒,命起赤道虛宿四度分。《乾元》以軌率去歲積分,餘以五因之,滿軌率收為度,不滿,退除為分,餘同。《儀天》以乾數去歲積分,宗法收為度,命起虛宿二度,余同《應天》。又以一象度及餘秒累加之,滿赤道宿度即去之,各得四正,即初日加時赤道日度也。
求黃道日度:置冬至赤道日躔宿度,以所入限數乘之,所得,身外除一,滿百為度,不滿為分,用減赤道日度,為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及分。《乾元》、《儀天》亦如其法。《乾元》即以八十四,《儀天》以一百一除為度,余同《應天》。
求朔望常日月:《乾元》謂之求黃道平朔日度。
置朔、望日躔先後定數,進一位,倍之,身外除之,以元法收為度分,先加後減朔望中日、月,為朔望中常日、月度分;用加冬至黃道之宿,命如前,即得朔望常日、月所在。《乾元》置會週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以距十一月後來月數乘之,所得,減去朔餘,加會餘而半之,以二百九十四收為度,不盡,退除為分。《儀天》法在後。《乾元》又有求黃道加時朔日度,置平朔日,以日躔陽加陰減之,又以冬至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朔加時黃道日度及分也。若求望日度者,以半朔策加之,即得望日度及分也。用陽度,即依本術。
每日加時黃道日度:《乾元》謂之每日行分。
以定朔、望日所在相減,餘以距後日數除之,為平行分;二行分相減,為合差;半之,加減平行分,為初行分;後平行多,減為初;後平行少,加為初。
以距後日數除合差,為日差;後少者損,後多者益,為每日行分;累加朔、望日,即得所求。《乾元》同。《儀天》不立此法。又《儀天》有求次正定日加時黃道日度,置歲差,以限數乘之,退一位,滿一百一為差秒及小分,再析之,乃以加一象度,所得,累加冬至黃道日,滿黃道宿次去之,各得四正,即加時黃道日度也。若求四正定日夜半黃道日度,置其定日小餘副之,以其日盈、縮分乘之,滿宗法而一,盈加縮減其副,乃以減其日加時,即為夜半黃道日度。又有求每日夜半日度,因四正初日夜半度,累加一策,以其日盈縮分盈加縮減,滿黃道宿次去之,即得每日夜半日度。又有求定朔、弦、望加時日度,置定朔、望小餘副之,以其日盈縮分乘之,以宗法收之為分,盈加縮減其副,以加其日夜半度,各得其時加日躔所次。如朔、望有進退者,此術不用。
志第二十二律曆二
○應天乾元儀天曆
步月離入先後曆《乾元》謂之月離。《儀天》謂之步月離。
離總:五萬五千一百二十、秒一千二百四十二。《乾元》轉分一萬六千二百、秒一千二百四。《儀天》曆終分二十七萬八千三百一、秒一百六十五。
轉日:二十七、五千五百四十六、秒六千二百一十。《乾元》轉曆二十七、一千六百三十、秒六千二十。《儀天》曆週二十七、五千六百一、秒一百六十五。
曆中日:一十三、七千七百七十四、秒三千一百五。《乾元》不立此法。《儀天》曆中十三日、七千八百五十、秒五千八十二半。《儀天》有象限六日、八千九百七十五、秒二千五百四十一少。
朔差日:一、九千七百六十二、秒三千七百九十。《乾元》轉差一、三千八百六十九、秒三千九百八十。《儀天》會差日一、九千八百五十七、秒九千八百三十五。
《儀天》又有象差日空、四千九百八十、秒四千九百五十八太;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千三百四十四、秒四千九百五十。
度母:一萬一百。
秒法:一萬。二曆同
求天正十一月朔入先後曆:《乾元》謂之求月離入曆,求弦、望入曆。《儀天》謂之推天正經朔入曆。
以通餘減元積,餘以離總去之為總數;不盡者,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日,不滿為分。如曆中日以下為入先曆;以上者去之,為入後曆。命日,算外,即得天正十一月朔入先後曆日分。累加七日、三千八百二十七分、秒六,盈曆中日及分秒去之,各得次朔、望入先後曆日分。《乾元》以朔餘減歲積分,以轉分去之,餘以五因之,滿元率收之為度;以弦策加之,即弦、望所入。以轉差加之,得後朔曆;累加之,即得弦、望入曆及分。《儀天》以閏餘減歲積分,餘以曆終分去之,不滿,以宗法除之為日;在象限以下為初限,以上去之,餘為末限,各為入遲疾曆初、末限。
七日:初數八千八百八十八,《乾元》初二千六百一十二。
末數一千一百一十四。末三百二十八。
十四日:初數七千七百七十四,《乾元》初二千二百八十五。
末數二千二百二十八。末六百五十五。《乾元》又有二十一日:初一千九百五十八,末九百八十二;二十八日:初一千六百三十二,末一千三百九。
又《儀天》法月離先後度數:《乾元》謂之月離陰陽差。《儀天》謂之求朔弦望升平定數。
以月朔、弦、望入曆先後分通減元法,餘進位,下以其日損益率展之,以元法收為分,所得,損益次日下先後積為定數。其七日、十四日,如初數以下者,返減之,以上者去之,餘,返減末數,皆進位,下以損益率展之,各滿末數為分,損益次日下先後積為定數。《乾元》置入曆分,以其日損益率乘之,元率收為分,損益其下陰陽差為定數。四七術,如初數已下者,以初率乘之,如初數而一,以損益陰陽差為定數;若初數以上者,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末數除之,用減初率,餘加陰陽差,各為定數。
朔弦望定日:以日躔、月離先後定數,先加後減朔、弦、望中日,為定日。二曆法同。
推定朔弦望日辰七直:以天正所盈之日加定積,視朔、弦、望中日,如入大、小雪氣,即加去年天正所盈之日分;若入冬至氣者,即加今年天正所盈之日分。日滿七十六去之,不滿者,命從金星甲子,算外,即得定朔、弦、望日辰星直也。視朔幹名與後朔同者大,不同者小,其月無中氣者為閏。又視朔所入辰分皆與二分相減,餘二收,用減八分之六,其朔定小餘如此;以上者進一日;朔或有交正見者,其朔不進。定望小餘在日出分以下者,退一日,若有虧初在辰分以下亦如之。二曆法同。
《儀天》又有求朔弦望加時月度,置弦、望加時日度,其合朔加時月與太陽同度,其日、度便為月離所次;餘加弦、望象度及余秒,滿黃道宿次去之,即定朔、弦、望加時日、度也。
九道宿度:《乾元》、《儀天》皆謂之月行九道。
凡合朔所交,冬在陰曆,夏在陽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出黃道東;立夏、立冬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出黃道東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出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出黃道西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朱道;春分、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出黃道南;立春、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出黃道西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出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出黃道東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四序月離為八節,九道斜正不同,所入七十二候,皆與黃道相會。各距交初黃道宿度,每五度為限。初限十二,每限減半,終九限又減盡,距二立之宿減一度少強,卻從減盡起,每限減半,九限終十二而至半交,乃去黃道六度;又自十二,每限減半,終九限又減一度少強,更從減盡起,每限增半,九限終十二,複與日軌相會。交初、交中、半交,各以限數,遇半倍使,乘限度為泛差。其交中前後各九限,以距二至之宿前後候數乘之,半交前後各九限,各至二分之宿前後候數乘之,皆滿百而一為黃道差。在冬至之宿後,交初前後各九限為減,交中前後各九限為加;夏至之宿後,交初前後各九限為加,交中前後各九限為減。大凡月交後為出黃道外,交中後為入黃道內。半交前後各九限,在春分之宿後出黃道外,秋分之宿後入黃道內,皆以差為加;在春分之宿後入黃道內,秋分之宿後出黃道外,皆以差為減。倍泛差,退一位,遇減,身外除三;遇加,身外除一。
又以黃道差減,為赤道差。交初、交中前後各九限,以差加;半交前後各九限,皆以差減。以黃赤道差減黃道宿度為九道宿度,有餘分就近收為太、半、少之數。《乾元》初數九,每限減一,終於一,限數並同,即八十四除之。《儀天》初數一百一十七,每限減一十,終於二十七,以一百一除。二曆皆不身外為法。初中正交、春秋二分、冬夏二至前後各九限,加減並同《應天》。又《儀天》即除法是九十乘黃道泛差,一百一收為度,乃得月與黃、赤道定差。以上入交定月出入各六度相較之差,黃道隨其日行所向,斜正各異,餘皆同《應天》。《儀天》有求定朔望加時入遲疾曆初末限,置經朔、望入遲疾初末限日及餘秒,如求定朔、弦、望法入之,即各得所求。又求初中正交入曆,置其朔、望加時入遲疾曆初末限日及餘秒,視其日月行入陰陽曆日及餘秒,如近前交者即加,近後交者即返減交中日餘,乃如之,各得初、中、正交入遲疾曆初末限日及餘秒也。其加減滿或不足,即進退象限及餘秒,各得所求。又求朔望加時及初、中、正交入遲疾限日入曆積度,各置小餘,以其日曆定分乘之,宗法收之為分,一百一除之為度,以加其日下曆積度,各得所求。又《乾元》、《儀天》有求正交黃道月度,《乾元》元率通定交度及分,以一百二十七乘之,滿九十五而一,進一等,複收為入交度,用減其朔加時日度,即朔前月離正交黃道宿度。《儀天》置朔、望及正交曆積度,以少減多,餘為月行去交度及分;乃視其朔望在交前者加、交後者減朔望加時黃道月度,為初、中、正交黃道月度也。
九道交初月度:《乾元》謂之月離入交九道正交月度、九道朔度。《儀天》謂之求月離正交九道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