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jodie (∼妖精新娘∼) 看板: accounting 日期: Fri Aug 13 16:09:38 1999 標題: Re: 期後事件的指正 發信人: actinozoan (薰衣草之風) 日期: Sat Aug 7 01:04:52 1999 標題: Re: 期後事件的指正 >>> 5.86年11月28日聯華公司自訴環球公司侵害專利權,要求賠償損害$35,000,000 >>> ,聯華公司之律師認為勝訴並如數獲得賠償的機會非常大 >>> 答案是...共有三項.. >5不可調整財報吧?那是屬於或有利得,除非在已實現的情況下才能入帳, >否則在很有可能的情況下僅能揭露 你好,我看完了你的文章之後,我又有一種新的看法 因為我沒有通過認證所以只好回寄給你 在你的第五項中提到獲得賠償機會很大,在這種情形 之下應該是可以合理估計入帳的才對,所謂的或有事項 是指可以合理估計它的金額,但是對於它實現的可能性無法估計所以才用附表 來表達的,可是現在對於金額和可能性都可以估計,它應該是可以入帳的 以上是我的看法,以後可以多多討論會計問題,再見囉 ----------------------------------------------------------------------------- 或有利得要在實現時才能入帳~~ 我特地去查資料喔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 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 第六條 或有利得因其實現與否尚未確定,基於收益實現原則,不宜認列。 第十八條 或有利得無論金額能否合理估計,如屬很有可能產生利得者, 應於資產負債表中揭露,但其用詞應避免誤導閱表者認為利得 已實現;如屬有可能產生利得者,得於資產負債表中揭露,但 其用詞應特別注意避免誤導閱表者認為利得很可能已實現或業 已實現;如屬極少可能產生利得者,不得於財務報表中揭露。 另外,在第六頁的附錄一 它舉了一些應附註揭露的或有事項 其中,就有很類似前面的例子的內容 所以,應該是要"附註揭露"的 最後,謝謝大家的問題 讓我的觀念更清楚了!!! ^_^ -- 在高難度的夾縫中去追尋別人的期待 耗費太多的時間來詮釋牽強的夢想 我演的不過是平凡角色 我祇需要一種高度的自知和由之而來的心境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139.175.164.99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