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Jie.bbs@ss20.mcu.edu.tw (悟不完ソ資管寶寶) 日期:23 May 1997 06:04:13 GMT 標題:這篇給各位站長大大們看看吧! 信群:twbbs.adm.sysop 看板:BBSSYSOP 代號:<3IddND$MiD@ss20.mcu.edu.tw> 組織:銘傳資訊站 (本文摘錄自〞聯合報〞〞資訊專刊〞版,5/14日)   在法律研習會中,與一般網友較切身的問題,可能是網站管理者的權限與責任。版 上常發生這樣的爭議:「版主為何砍我文章?」或因此掀起論戰,總要好一陣子才會漸 漸平息。但事實上,如果站長或版主不處理有問題的文章,才有可能犯罪呢!   台大刑事法教授黃榮堅提供我們一個觀念:砍掉不正當的文章,非但不是版主的權 利,而是義務!因為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 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網路管理者經營一塊公共園地,很可能產生某些網路 使用人侵害他人的危險,則站長或版主有義務防止這種危險的實現,如果版上若出現公 然侮辱、誹謗、侵害著作權或猥褻的圖文,行為者可能已觸犯了刑法(與一般犯罪無異 ),版主應該刪除,否則就會成了幫兇而被科以刑責,所受的處罰甚至與侵害者一樣重 。   不過,責任是有程度之分的,而且隨著科技的進展,責任也會跟著改變。例如,現 在版主可以抗辯說他並沒有看到這些內容而免責,但是如果有一天設計出一種程式,可 以區分合法與非法文字,則網路管理者的責任,可能就要加重了,因為他可以借重機器 幫忙管理,不能再用「沒看到」作為藉口了。黃教授接著說了一個笑話:若這個程式很 笨,設定只要出現「胸部」的文章都要砍掉,則一篇討論如何烹調雞胸的食譜,可能被 視為色情文字而遭刪除。   這麼說來,可能會有許多網路管理者覺得責任過大,因而裹足不前。其實會出問題 倒不是管理義務本身,而是尺度。因為社會文化對尺度的模糊,才會導致爭論不休。黃 教授認為,如果是關於政治性質的言論,是沒有尺度限制的,這點可作為法官參考,如 此台灣或可掃去政治犯過多的惡名,網路混戰也能減少:因為政治言論無上綱,也就是 沒有是非對錯、管不管的問題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草案第三百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合法授權 ,擅自使用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者,將處丹~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一旦刑法修正案通過,則未來可能一進入別人的電腦即屬非法,不論有無從事 犯罪行為。世界上除了美國對單純無權進入他人商用電腦者加以處罰外,德國只規定取 得經過特殊保護的資料者才處罰,相較於我國的規定,可能會因「動輒得咎、人人犯罪 」而無法達成立法的目的。這也是黃教授特別憂心的。(本文摘錄自〞聯合報〞〞資訊專刊〞版,5/14日)   在法律研習會中,與一般網友較切身的問題,可能是網站管理者的權限與責任。版 上常發生這樣的爭議:「版主為何砍我文章?」或因此掀起論戰,總要好一陣子才會漸 漸平息。但事實上,如果站長或版主不處理有問題的文章,才有可能犯罪呢!   台大刑事法教授黃榮堅提供我們一個觀念:砍掉不正當的文章,非但不是版主的權 利,而是義務!因為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 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網路管理者經營一塊公共園地,很可能產生某些網路 使用人侵害他人的危險,則站長或版主有義務防止這種危險的實現,如果版上若出現公 然侮辱、誹謗、侵害著作權或猥褻的圖文,行為者可能已觸犯了刑法(與一般犯罪無異 ),版主應該刪除,否則就會成了幫兇而被科以刑責,所受的處罰甚至與侵害者一樣重 。   不過,責任是有程度之分的,而且隨著科技的進展,責任也會跟著改變。例如,現 在版主可以抗辯說他並沒有看到這些內容而免責,但是如果有一天設計出一種程式,可 以區分合法與非法文字,則網路管理者的責任,可能就要加重了,因為他可以借重機器 幫忙管理,不能再用「沒看到」作為藉口了。黃教授接著說了一個笑話:若這個程式很 笨,設定只要出現「胸部」的文章都要砍掉,則一篇討論如何烹調雞胸的食譜,可能被 視為色情文字而遭刪除。   這麼說來,可能會有許多網路管理者覺得責任過大,因而裹足不前。其實會出問題 倒不是管理義務本身,而是尺度。因為社會文化對尺度的模糊,才會導致爭論不休。黃 教授認為,如果是關於政治性質的言論,是沒有尺度限制的,這點可作為法官參考,如 此台灣或可掃去政治犯過多的惡名,網路混戰也能減少:因為政治言論無上綱,也就是 沒有是非對錯、管不管的問題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草案第三百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合法授權 ,擅自使用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一旦刑法修正案通過,則未來可能一進入別人的電腦即屬非法,不論有無從事 犯罪行為。世界上除了美國對單純無權進入他人商用電腦者加以處罰外,德國只規定取 得經過特殊保護的資料者才處罰,相較於我國的規定,可能會因「動輒得咎、人人犯罪 」而無法達成立法的目的。這也是黃教授特別憂心的。(本文摘錄自〞聯合報〞〞資訊專刊〞版,5/14日)   在法律研習會中,與一般網友較切身的問題,可能是網站管理者的權限與責任。版 上常發生這樣的爭議:「版主為何砍我文章?」或因此掀起論戰,總要好一陣子才會漸 漸平息。但事實上,如果站長或版主不處理有問題的文章,才有可能犯罪呢!   台大刑事法教授黃榮堅提供我們一個觀念:砍掉不正當的文章,非但不是版主的權 利,而是義務!因為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 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網路管理者經營一塊公共園地,很可能產生某些網路 使用人侵害他人的危險,則站長或版主有義務防止這種危險的實現,如果版上若出現公 然侮辱、誹謗、侵害著作權或猥褻的圖文,行為者可能已觸犯了刑法(與一般犯罪無異 ),版主應該刪除,否則就會成了幫兇而被科以刑責,所受的處罰甚至與侵害者一樣重 。   不過,責任是有程度之分的,而且隨著科技的進展,責任也會跟著改變。例如,現 在版主可以抗辯說他並沒有看到這些內容而免責,但是如果有一天設計出一種程式,可 以區分合法與非法文字,則網路管理者的責任,可能就要加重了,因為他可以借重機器 幫忙管理,不能再用「沒看到」作為藉口了。黃教授接著說了一個笑話:若這個程式很 笨,設定只要出現「胸部」的文章都要砍掉,則一篇討論如何烹調雞胸的食譜,可能被 視為色情文字而遭刪除。   這麼說來,可能會有許多網路管理者覺得責任過大,因而裹足不前。其實會出問題 倒不是管理義務本身,而是尺度。因為社會文化對尺度的模糊,才會導致爭論不休。黃 教授認為,如果是關於政治性質的言論,是沒有尺度限制的,這點可作為法官參考,如 此台灣或可掃去政治犯過多的惡名,網路混戰也能減少:因為政治言論無上綱,也就是 沒有是非對錯、管不管的問題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草案第三百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合法授權 ,擅自使用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一旦刑法修正案通過,則未來可能一進入別人的電腦即屬非法,不論有無從事 犯罪行為。世界上除了美國對單純無權進入他人商用電腦者加以處罰外,德國只規定取 得經過特殊保護的資料者才處罰,相較於我國的規定,可能會因「動輒得咎、人人犯罪 」而無法達成立法的目的。這也是黃教授特別憂心的。 -- �聾��停b �j�a�飢�  �雿L�高E �蘢��乾a �峖b�煍��W �岫b�蟀B�� -- ※ 信件出處: ●築夢別境[ss20.mcu.edu.tw]● ◆ Jie 來自: 203.68.156.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