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shrdi (搏麻吉就是要對味) 看板: www 日期: Wed May 4 12:23:31 2005 標題: 散布他人自拍 最高罰200萬 散布他人自拍 最高罰200萬 【大成報 記者 張秀珍/報導】 小心!任意把別人自拍照外傳、販售,不但涉及隱私,精神賠償最高可能到200萬 元!即使網路自拍自己爽,如果尺度太過猥褻,不但妨害風化,還得蹲牢獄、易 科罰金!曾為藝人Energy處理經紀約、現為吳宗憲法律顧問的律師陳鎮宏,提到 「林志玲自拍事件」修手機被人盜賣,他說:以民事而言,是侵害到人格權,即 肖像及隱私權。 「權利人(林志玲)可以向法院申請精神上賠償,依循前例,法官判給慰撫金有從5 萬到200萬元不等。」 網路自拍原無觸法,但尺度太過猥褻就成「公訴」罪了!陳鎮宏說,露三點不一 定就是猥褻,「那是警察的認定,到了法院可不一定!」他認為,應以「會引起 別人性慾」為主,如吐舌頭等,最重可處2年徒刑或易科罰金,「若無前科,雖可 緩刑,但易科罰金2至4月,每天以900元計,也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http://tw.news.yahoo.com/050504/47/1ru0a.html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218.165.96.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