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tpesoc (澄社報導) 看板: tpesoc 日期: Tue Sep 29 00:41:53 1998 標題: 顏厥安:對不起 我不知道你是我兄弟 ●對不起 我不知道你是我兄弟 ●作者:顏厥安 在討論複製人的問題時,往往有人以夏娃出自亞當之肋骨而指稱夏娃是最早的 複製人。不過我們不要忘了,亞當與夏娃最初還生養有該隱與亞伯一對兄弟。兩人 卻因為起了爭執,該隱就將亞伯殺害。後來耶和華問該隱,你兄弟亞伯在那裡,該 隱竟回了上帝一句很有意思的話:「我不知道,我豈是看守我兄弟的。」沒錯,兄 弟姊妹長大後總是各分東西,沒有誰要負責看守誰。所以該隱才會跟上帝說,他 「不知道」他的兄弟亞伯在那裡。但是無論如何,該隱至少「知道」亞伯是他的兄 弟。因此該隱殺弟之罪,是要受到特別懲罰的。 我想這是互換精卵問題的重要背景思考。夫妻之一方因為生理的原因而無法提 供正常的精卵,這是一種不幸,社會應儘可能幫助其克服。所以人工授精、捐贈精 卵等人工生殖行為不但在法律上應允許,它更應是一種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不過當 然我們也不應忘了,在所有這些問題中,除了受術夫妻本身生養子女的需要外,還 涉及到一個重要的「第三者層面」,那就是將來所產生之子女的權利。不孕夫妻施 行人工授精的「基礎行為」本身是沒有問題的,這是憲法層次的肯定。但是實施人 工生殖的方式與過程,卻可能導致一些在法律上與倫理上可疑的後果與影響,尤其 可能涉及尚未出生之子女。針對這些後果與影響,法律要做一些規定與解釋,這也 是法律層次所不能不為的細部調整。憲法的權利與法律之規整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但是卻也相互補充。 在法律的規整層次有一個很重要的基本原則,那就是儘可能不要增加人倫關係 之複雜度。這是因為人工生殖本身原本就會因為引進了第三者之精卵或子宮而增加 了人倫關係之複雜性,如果我們再不對其施行過程做必要之管制,將可能產生難以 收拾的各種棘手後果。例如某人捐贈精子而讓多名婦女懷孕,將使未來多名同父異 母之兄弟姊妹處於「彼此不知」為血親之狀態。即使知悉,亦將難以處理衍生之複 雜法律問題。這就是現行法令限制精卵捐贈只能為一次使用的原因。 但是如今卻發生兩對受術夫妻彼此相互捐贈精卵的狀況。我們必須承認,這是 一個法令規定模稜之處。就肯定面而言,一方為捐贈方,另一方為受贈方,並不發 生同一精卵為一次以上捐贈的問題,因此當然是允許的。但是就質疑面而言,如果 同精(源)異卵或同卵(源)異精的人工生殖行為都是禁止的,那麼舉輕以明重,同精 (源)又同卵(源)的人工生殖行為當然也應該是禁止的。因為後者產生的是同父又同 母的骨肉離散,就立法規範目的而言,這是更應加以避免的狀況。 不過也許我們不應輕易地判定其應為允許還是禁止。因為即使要禁止,也要想 想我們擁有多少的正當性來對違反禁令者加以制裁。重要的是,之所以會有互贈精 卵的行為,一方面反映了台灣相當缺少精卵捐贈者(這可能是因為某種傳統觀念, 也可能是因為現行捐贈程序管制之繁瑣),另一方面也顯示「需求者彼此都擁有較 強之捐贈誘因」。因此就這一層面而言,兩對受術夫妻其實是處於某種「交易」的 關係,而醫院是中介者。我們不需要自動地以道德非難此種關係,但是我們卻可以 檢討,如果我們允許以互贈精卵來產生同父同母卻血親離散的狀況,為何不能以提 供某種金錢報償的條件來徵求捐贈者?因為前者並非「無償」,後者也絕非本質罪 惡。相反地,後者卻不會產生如互贈精卵的高複雜度人倫關係,前者卻會。 因此也許出問題的,不只是互贈精卵的是非對錯,而更是管制手段之評價混 亂。有趣的是,論者在討論互贈精卵相關問題時,只考慮「亂倫」的可能性,好像 兄弟姊妹間沒有別的可能關係存在。這除了顯示性禁忌無所不在的焦慮,論者更忽 略了「倫」的根本仍在人格尊重,而為滿足生育之念而讓親骨肉分離,似乎對這些 未來的人格不太尊重吧。總不成讓兩人打完架以後才說,「對不起,我不知道你是 我兄弟。」 -- * Origin: 國立中山大學 South BBS * From: 163.30.79.194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