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tpesoc (澄社報導) 看板: tpesoc 日期: Sat Aug 15 23:33:15 1998 標題: 曾憲政:國民教育一線生機 ◆國民教育一線生機 ◆作者:曾憲政 台灣的中小學教育,一直有個讓世界各國羨慕的良好傳統,就是可以吸引到一 批優秀的年輕人投入教育工作。在過去由師範體系一元化培育師資時如此,現在各 大學所辦的教育學程也是如此,都是莘莘學子們競相爭取的熱門領域。但是這些優 秀的人才接受師資培育旳課程後,進入學校,卻成為公務系統的一員,其分發、遷 調、考績…與公務員殊無二致,早已失去了教師應有的專業自主。優秀的老師不能 得到應有的肯定,而不適任的老師則濫竽杏壇,讓校長、家長都束手無策,學生的 受教權毫無保障。家長送小孩上學好比買彩券,運氣好,碰到好老師,終身感激不 盡;運氣不好,碰到不適任老師,則只有自力救濟,有辦法的,讓小孩換班、轉校 或甚至出國當小留學生;沒有辦法,只有忍氣吞聲,自求多福。 不適任老師存在因素很多,從教師的培資、聘任、評鑑、進修到學校與家長的 互動等等,涵蓋面相當廣,本文僅就教師聘任方式略做討論。過去師範公費生時 代,中小學的新聘教師,是按在校成績依志願分發;而教師的遷調,則是由年資、 考績累計的積分,由教育行政單位統一介聘分發。這些分發辦法,行之有年,其公 平性與方便性確實受到各方好評。但是其最大的缺點,就是只有教師選學校,而無 法讓學校選老師。事實上一個好老師需要一些特別的人格特質,例如好的表達能力 、有耐心、具親和力……等等。而這些特質,都不可能由在校成績或積分等書面資 料看出來。 師資培育法通過後,教師培育已走向多元化,除少數特例外,已不再有公費分發。 而教師法通過,更進一步明訂教師之聘任,應經各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 任之。若各校的教評會能真正發揮功能,在審查時經由試教、查證等程序,應可使 聘入不適任老師的機率大大降低。 很遺憾的是,教育行政單位對於新法的實施,仍然抱持舊制統一分發的觀念, 曲解教師法有關教師聘任的規定,而使良法美意大打折扣: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條規定:﹁…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這本是教師聘任的一個消極條件,但是省教育廳所訂 定,經教育部同意備查的﹁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 服務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卻成為積極條件:﹁…介聘之教師除有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聘任。﹂由於﹁應予聘任﹂之規定,使得各校的 教師評審委員會形同虛設,對於聯合介聘委員會所送來的教師,只能照單全收,而 不能進行實質審查。至於教育廳所辦理的委託聘任,本來是針對一些無力自辦教師 選聘工作的小型學校提供服務,用意良善。但是卻又規定,沒有繳交委託書而自行 辦理教師選聘的學校,其教師不得遷調至外縣市,實有強迫委託、放棄教評會職權 之嫌,已引起教師團體的一致抗議。此外,在省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中, 又規定省屬學校要成立教師甄選委員會,把教師法所定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架空。凡 此種種,都可看出教育行政單位因循舊制、排斥改革的心態,肆意曲解法令,毫無 依法行政的理念。 其實一個新制度的實施,初期總難免會有一些不適應,教育行政單位應本服務 的立場,積極協助各校教評會早日走上正軌。例如定期舉辦相關的研習營,針對教 評會的運作,做好經驗交流,使確實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至於造成性 別或地域歧視之現象;此外,也應協助各地成立教師選聘服務中心,收集各校缺額 、選聘辦法,做好資訊的公開流通,成為學校與教師間最方便可靠的媒介。在觀念 上,教育行政單位也要鬆綁,確實體認:由各校教評會實質審查,是預防聘入不適 任教師的第一步,更是各校得以聘請適合學校理念與風格教師的必要做法,不宜再 存有過去以積分或成績統一分發的觀念,而剝奪各校教評會的實質審查權。事實 上,民間各教改團體及教師組織早已針對新制研擬了一套辦法,兼顧過去以積分分 發的優點,以及教評會實質審查的功能,不但可以提供教師方便、減少奔波之苦, 也可以讓學校有選擇適合教師的機會。誠摯的希望教育行政單位,能以前瞻的眼 光,把握教師選聘改革的契機,給國民教育的改革保留一份生機,讓學生的受教權 得到充分的保障,使每位學生都能快樂的學習。 -- * Origin: 國立中山大學 South BBS * From: 168.95.108.27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