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tmm (崔媽媽) 看板:tpesoc 日期: Wed Apr 29 02:12:26 1998 標題: 李鴻禧:展開以審判為主行政為副之司法改革[澄社49] 展開以審判為主行政為副之司法改革 李鴻禧 十月十九日參加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舉辦的「為司法復活而走」,意外地看到竟 有那麼多學界︱特別是法學界︱人士、律師、法官、受害人以及民眾參加;卻更瞭 然何以在各種民意調查中,司法的民眾公信力一直如此低落;也深切體認到這幾年 來,由官方所發動運營的司法改革,並未獲得包括法學界及律師在內的社會各方普 遍的信賴。想一想,稍早司法院所組成的司法改革委員會,由於成員多數是司法改 革對象的司法官僚,因而激起民間成員的忿怒而拒絕與會;再看一看,日前司法院 發布比較司法史上空前「創舉」,亦即自十二月初起各法院院長將定期接近民眾, 聽取司法改革建言。實在令人不禁為台灣未來司法,殷憂不已、感慨無量。 ◆司法人事結構的宿命 雖然,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 任何干涉。」同時為保障法官之獨立超然、不受干涉,接著在憲法第八十一條又規 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 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希冀法官能在周臻保障下獨立審判。但是憲法第七十九 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都一樣規定,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 名;因而,執政當局在司法院長、副院長任命上,難免會充分或完全地考慮政府執 政黨的利害與意欲;至少必定不會選任與自己之思想、世界觀恰好相反或有若干差 距,甚或剛正不阿、獨立超然之人物出任斯職。事實上,就連具有「司法權優越」 傳統的美國,經司法任命過程之實證研究,都能縷析出其濃厚的政治力干預之企 圖。這種司法人事結構的宿命,加上司法行政權本質上必須歸隸最高司法機關,更 使在民主法治文化未臻成熟、司法法制仍迤邐前,近代官僚司法的國家社會,追求 司法超然獨立、審判公平正義,愈益艱難。 ◆司法行政壓蓋司法審判 儘管,在傳統主流的司法理論,類多闡論司法之主要功能在民刑訴訟之審判,司法 行政祗是用以輔助襄助,遂行審判訴訟程序之輔助底作用。不過,衡諸世界各國的 司法史,不難發現,司法裁判在排拒來自行政或立法機關之干預,還比較容易找到 著力點;但是要抵抗來自最高司法機關濫用或惡用司法行政所為之干涉,卻是極其 困難。就以日本為例,戰後雖然其裁判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司法行政監督權不得影 響或拘束法官之審判權;同時,把各級法院裡原屬院長之權能,移歸各該法院法官 合議組織之法官會議;希冀能避免司法行政監督權,干涉影響本院或下級法院,危 害法官之獨立行使職權。但是戰後數十年來,日本最高法院(其地位相當於美國聯 邦最高法院)卻往往以其職掌下級法院法官之任命和再任,以及昇任、昇給、轉職 等司法人事權,直接或間接、有形或無形地干預或影響審判;同時更借「下級裁判 所事務處理規則」等有關司法機關規程的修改,逐漸將原因各級法院法官會議職掌 之司法行政權,奪回而賦予各級法院院長;遂使「法官自治原則」形同具文,進出 司法行政職位的司法官僚,也因為喧賓奪主,成為領導從事司法審判之法官的長 官;於是外行領導內行,司法行政壓蓋司法審判的病理病癥,就相當顯著、甚至日 趨積重難返。 ◆司法人事 東施效顰 事實上,在台灣之司法機關,這種弊病較諸日本有過之無不及,現行司法人事幾乎 完全東施效顰日本作法;不但司法系統中一樣以司法行政為主、司法審判為從,常 見司法行政凌駕司法審判、干預司法審判之惡劣現象;而且掌握人事任命權能的司 法院,在任命各級法院院長時,類多任命熟諳司法行政事務而久疏審判實務之司法 官僚,而不讓他們審判案件。事實上,依現行實務,我們的最高法院院長祗綜理最 高法院事務,而不參與訴訟案件之審理;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居首席法官地 位,在審理訴訟案件之同時,綜理全院事務者,迥不相侔。我們的最高法院院長雖 然主持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但只居主席地位維持會議之進行而已。同樣的,我 們的司法院長不唯與訴訟案件之審判,風牛馬不相及;而且在參加主持大法官會議 時,也不能對憲法解釋案表示自己的法學見解,祗能綜理整個司法院之司法行政。 ◆修訂訴訟法規才是正途 由於這種獨尊司法行政官僚的結構,台灣最高法院就會產生,近二十年間僅來往奔 波於各級法院出任院長,已長年遠離審判實務的院長。這種院長自然無法深切理 解,最高法院法官在審理上訴到最高法院之案件時,面對的往往是卷帙浩繁的大 案,是何等錯綜複雜難以迅速審理;這種院長也祗會恪遵司法院之「清理倉存訟 案」之指令,轉而逼令所屬加速整理手中尚未結案之案件,或增配必須從速結案之 件數;既不能理解最高法院是終審判決,法官必須敬謹其事、審慎裁判,庶斷能縝 密保障民眾的自由與權利、兼能建立司法威信;也不能瞻矚在台灣各高等法院一般 風評不佳之現實下,最高法院應多細心審理出平反高院判決的案例;冀能扼阻下級 法院辦案之粗糙不周,提升民眾對司法審判之信賴。其實,要使最高法院提升裁判 之品質、減縮訴訟繫屬的遲延;唯有修訂訴訟法規,合理調整、限制提起上訴的管 口,同時多設最高法院法官之助理來襄輔案件之審理,才是正途;並非汲汲以司法 行政監督權催促法官迅速結案所能濟事。而這種問題絕非浸淫司法行政職務、疏離 司法審判的司法官僚所能瞭解、因應與適任。 ◆司法審判優於司法改革 最近,由高院健全審判環境促進會推動的全國法官票選最高法院院長活動,無論是 在最高法院本身,抑或是在其他各級法院,其計票最高得票者及其他得票較高者, 都是遍歷重要審判任務或現任擔任審判職務,而毫無司法行政官僚氣息者。雖然司 法院長施啟揚於事後強調,選舉文化不宜帶入法院,票選人選對司法院之選任最高 法院院長,並無法律底拘束力。但是司法系統中,期望由審判官兼任司法行政職 務,使司法行政退居輔佐審判本職的心聲訊息,已昭然若揭。慎選最高法院首長改 由審判實務經驗豐富,能洞燭機先果斷改革最高法院之運營者出任,使最高法院成 為民眾高度信賴之司法城堡,應該是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審判優於司法行政改革 之重要的第一步! (一九九七、十一、十 民眾日報) -- * Origin: 國立中山大學 South BBS * From: 210.67.34.108 [已通過認證] -- * 國立中山大學 South BBS * From: 210.67.34.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