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tmm (崔媽媽) 看板:tpesoc 日期: Wed Apr 29 02:03:24 1998 標題: 劉錦添/劉錦龍:不是反商,是反污染[澄社49] 德商拜耳公司來台投資案因新任台中縣廖永來主張以公民投票方式來解決,造 成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對產業發展與環保的政策間的衝突。中央政府一再強調 拜耳公司為一注重環保與公安的國際性商業集團,民眾對其設廠案不應有所疑 慮。然而,地方民眾認為該項投資案的產品有劇毒,而且生產流程有高爆炸危 險,因此表示強烈反對的立場,顯然中央與地方在風險認知上有相當大的歧 見。 事實上,拜耳公司是否完全遵守投資國的環保法規,是民眾所關心,以及是否 贊成設廠的一項重要因素。我們從最近一年來,美國環保署所公告三個和拜耳 美國公司相關的環保案例,可了解我們的政府官員是否有護航的嫌疑。 案例一:根據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美國政府環保署通訊,在九月底聯邦政府環 保署第三管制區對於位在西維吉尼亞州新馬丁鎮的拜耳公司,因為違反﹁毒性 物質管制法﹂作出裁定,要求拜耳公司支付五十萬美元罰款,另外要求提撥四 百萬美元進行兩項環境改善計畫,藉以確保當地民眾的健康與自然環境。此項 訴訟已拖延五年,最早是一九九一年環保署曾指控拜耳子公司莫北公司︵Mobay Co.︶多年來除了以不實文件進口有害毒性物質外,另向政府當局謊報毒性物質 排放量,並提供不實開廠證明及不完整製程資訊,這些行為業已嚴重違反聯邦 毒性物質管制法令。 在這項裁定中除了五十萬美元罰款外,拜耳公司必須以三百五十萬美元對該工 廠進行污染防治計畫,以改善化學製程,預估此項計畫將可減少該廠有害物質 排放每年約二百四十萬磅。另外,該公司必須以五十萬美元進行環境監測計 畫,以確實遵照毒性物質管制法之規定。此外,該公司仍須就未監測物質部分 向環保署申報,並就違規事項繳交罰鍰。如果這兩項計畫不能達成預定目標, 拜耳公司另須支付最高達三百五十萬美元的罰款。 根據環保署的監測,在西維吉尼亞州拜耳公司的污染排放相當嚴重,由今年十 一月十四日所發布的一九九五年西維吉尼亞州毒性物質排放量報告,拜耳公司 高居第一名,排放量高達八百五十九萬磅,佔該州總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而且 是第二名杜邦公司的四倍。 案例二:今年六月,美國政府環保署第六管制區對於德州的拜耳公司開出五萬 五千美元的罰單,指控該公司在污染防治程序上的缺失,包括在空氣污染設備 中未裝置啟閉式閥及對廢氣瓦斯控制器未進行測試。另一方面,環保署在一九 九六年的管制報告書中,亦指控拜耳公司在休士頓廠的焚化爐未裝置監測器, 經該署檢查後才加以改善。而根據德州毒性物質排放量報告,拜耳公司在一九 九五年排放量為三百萬磅,為該州第五大毒性物質排放廠商。 案例三:今年九月底美國政府環保署第五管制區曾對於位在俄亥俄州的拜耳公 司發出違規通知書,指控該公司從去年四月迄今九月共七次檢測中,二氧化硫 排放量均未符合政府規定的排放標準。 這些案例說明美國政府環保當局對民眾健康與環境維護上所扮演的角色。拜耳 公司在台投資案已造成民眾心理上高度恐懼。然而,至今我們卻只看到經建會 主委、行政院長以亞太營運中心為理由,大力為拜耳公司護航,而身為全國環 保政策最高機構的環保署卻對拜耳公司的環保紀錄一無所知。事實上,這樣一 件高度爭議的設廠案,所考量的不僅是該投資案所帶來的生產效益,另外該廠 營運所可能引發之環境衝擊與損害成本亦應進行估算。目前的決策過程充分顯 示出政府高層官員一味追求經濟成長,忽略環境保護的心態。最近二年來,中 油公司意外頻傳,已充分顯示中央環保當局對環保公安似乎已束手無策。在中 央政府無知無能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基於民眾的安全,以公民投票方式,來否 決高污染工廠的設廠,實在是一項不得已的選擇。 ︵一九九七、十二、十六 自由時報︶ -- * Origin: 國立中山大學 South BBS * From: 210.67.34.108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