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florences (◇J) 看板: tax 日期: Mon Jul 26 09:23:01 2004 標題: 不特定人信託》已繳20%稅 五年內辦更正 修改: Mon Jul 26 09:23:17 2004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2)日針對不特定人信託課稅問題指出,過去從未做過解釋令,沒有回溯課稅 的爭議,信託業者若有受託承接非屬不特定受益人信託案件,並依不特定人信託按20% 稅 率報繳所得稅,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在契約成立後五年內申請更正退稅。 財政部並將在近日內就不特定受益人的信託課稅案件,邀集會計師、信託相關業者研商, 以確定不特定受益人信託案件的課稅原則。 財政部向國稅局調閱資料,發現去年已按不特定受益人信託申請按20%稅率分離課稅的案 件不到20件,但因業者認為國稅局已經核准可按20%的稅率課稅,誤以為目前市場上出現 的不特定受益人信託契約,就是以20%做為其最終稅負,才會發生今年以來市場上這類信 託案件的規模超過百億元的結果。 財政部則強調,這是一項錯誤的認知,但過去並無業者向財政部查詢,財政部也從未對外 發布過有關不特定受益人信託的課稅規定。財政部目前已經確定,如果本金自益、孳息他 益的信託契約,採取保留指定受益人權利者,都要視契約性質是否屬於不特定受益人信託 契約,才能決定是否可以准其按20%稅率分離課稅。 因此,對於業者反映,部分在去年發生的案件,多數都已按20%稅率繳稅,財政部指出, 因不瞭解契約內容是否確屬「不特定受益人信託」契約,如果業者自認不屬於不特定人信 託案件,卻按不特定人信託適用的20%稅率繳稅,都可自行決定要不要援用稅捐稽徵法, 以適法錯誤為由,在五年內辦理更正,申請退稅。 【2004/07/23 經濟日報】 -- 第一次的錯誤是不可能用第二次的錯誤來矯正 田中芳樹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61.230.204.250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