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florences (叢雲) 看板: tax 日期: Mon Nov 24 20:51:18 2003 標題: 聲請限定繼承 清償遺產稅以遺產為限 聲請限定繼承 清償遺產稅以遺產為限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繼承人已經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者,財政部訴願決定,稅捐機關若因被繼承 人遺產稅核課案件發生欠繳稅捐情形,只能就被繼承人遺產執行清償,不可 以波及繼承人的原有財產。 一李姓民眾去世後,遺留下龐大遺產,其配偶及子女等七人分別為其繼承人 。不過,稅捐機關在核課稅捐後發現,其繼承人等共欠繳遺產稅計2,400萬元 ,因此以被繼承人的配偶坐落在台北縣等三筆土地及建物等不動產,行使不 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的限制。訴願人(被繼承人的配偶)不服,提出行政 救濟。 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審酌案情後認為,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機關依法 可以就納稅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 定他項權利。因此,該案訴願人因為欠繳被繼承人李君遺產稅,稅捐機關依 法可對其繼承人行使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的限制。 不過,財政部訴願會訴願決定書指出,被繼承人李君過世後,繼承人等七人 即已依法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並經法院以87年度繼字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依民法第1154條規定,若有應納遺產稅應以該遺產為限。 訴願決定書指出,我國的遺產稅是採「總遺產稅制」,也就是被繼承人所遺 財產總額按累進稅率計稅,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的納稅人依序 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並不以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為限。 同時繼承人如果已依法為限定繼承者,其應納遺產稅依法務部函指出,遺贈 稅雖將繼承列為遺產稅納稅人之一,但如繼承人為限定繼承者,依民法規定 得限定以因繼承人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的債務,並因繼承人為限定繼承 而依破產法宣告破產時,其遺產得受清償的責任財產,應以遺產為限。 基於此,財政部訴願決定撤銷稅捐機關對訴願人財產執行不得移轉及設定他 項權利的處分,並要求稅捐機關重新做適法處分。 【2003/11/24 經濟日報】 -- 「贈君一法決狐疑,不用鑽龜與祝蓍。試玉要燒三日滿,辨材須待七年期。 周公恐懼流言日,王莽謙恭下士時。向使當初身便死,一生真偽有誰知?」 白居易<放言>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61.59.166.68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