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florences (叢雲) 看板: tax 日期: Mon Nov 24 20:20:49 2003 標題: 分割債券 採就源扣繳稅制 2003.11.24 工商時報 分割債券 採就源扣繳稅制 王相和/台北報導 卡在稅制問題遲遲未能上路的「分割債券」,終於獲得突破性進展,證期 會與賦稅署已在日前達成決議,未來分割債券將採就源扣繳的稅制,投資 人進行買賣時的交易所得,視同已領取利息收入,不必等到債券的付息到 期日才能課稅,只要投資人將分割公債從戶頭中轉出,就必須先行預繳利 息收入稅款。 在稅制塵埃落定後,中央銀行也將接手進行後續催生規劃,預定於近日邀 集相關單位與,研議調整公債登錄系統與清算機制,預料這項新制可望在 明年中旬正式問世。 分割債券是一種將公債的利息和本金切割開來交易的新商品,藉由這種將 公債切分為較小計價單位進行買賣的新制,小額投資人終於獲得進軍債市 的機會,法人機構也能藉由分割債券的設計,不受債市交易價格波動影響 ,領取定期、定額的固定收益,持券意願將大為提高,將會吸引更多參與 者投入債市,擴大其規模,對債券市場是一大利多。 原本賦稅署堅持,依照法規,債券利息收入課稅,是在有現金流入的到期 日時核課,即若持有五年後到期付息的債券,在五年後領到利息後,法人 機構併入營所稅核計,個人則列入綜所稅核課繳稅即可。在稅率的計算上 雖比較簡單,但因一次付稅,累計稅率會增高,對長期投資人較為不利。 且分割債券層層轉手,未到期前的持有人如何計稅,恐怕會衍生如債券前 手息般的爭議。 也因此,證期會積極提出翻案,主張投資人在買賣未到期的分割債券時, 交易金額其實都會加計利息預期收益,其實可以視為利息收入已提前流入 來計稅。根據雙方達成的共識,未來投資人買賣分割公債時,持有者只要 從戶頭轉出,就必須依票面利率,針對利息收入預繳一○%的稅款,後續 再依投資人持有期間計算實際利息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後,辦 理補稅或退稅。至於在遺產稅與贈與稅的方面,則是依照中央銀行的公債 登錄系統,所載有的持有期間紀錄,來作為課稅依據。 -- 「贈君一法決狐疑,不用鑽龜與祝蓍。試玉要燒三日滿,辨材須待七年期。 周公恐懼流言日,王莽謙恭下士時。向使當初身便死,一生真偽有誰知?」 白居易<放言>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61.59.166.68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