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florences (叢雲) 看板: tax 日期: Fri Nov 21 08:57:49 2003 標題: 機車出廠前未提出申請減免 不得享有減徵貨物稅優惠 2003.11.21 工商時報 機車出廠前未提出申請減免 不得享有減徵貨物稅優惠 林文義/台北報導 某機車公司產製的YW五○等多型機車,被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定為 未在出廠前向工業局提出申請減免,被北區國稅局依財政部解釋令 認定不得享受減免,並補稅;該機車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 行政法院在九十二年裁字第一四五三號裁定中,裁定駁回上訴。 依照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產製機車使用自有品牌,且引擎 、車架及外型皆自行設計製造,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證明者,自出 廠之日起三年內,按規定稅率減徵貨物稅三個百分點。 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九條規定,符合租稅減免的車輛,必須在首次 出廠前,檢附工業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的減徵 稅率。 該公司對此表示,財政部依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的規定所發布的解釋 令,等於認定「申請前出廠」的貨物不予減徵,非但增加貨物稅條 例所無之限制,並使申請前出廠的貨物,所能享受的減稅優惠,少 於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明定的三年期間。這等於不當限縮法律,賦 予納稅人減免優惠的範圍。 最高行政法院在前述裁定中指出,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令規定,並未 要求機車廠商在出廠前提出申請,而是「自工業局受理廠商申請文 件日起」減徵貨物稅;因此,機車公司要依貨物稅條例減徵貨物稅 ,至遲且實際上也應該在出廠日同時向工業局申請,不論工業局審 核的期間長短,都可以享受減徵貨物稅的優惠。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實際上廠商於機車出廠前,向工業局提申請, 並無困難,因此不給予減徵貨物稅的見解,相當合理,也沒有不當 限縮貨物稅條例租稅優惠的情形,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北區國稅局 不准退還補徵的稅款,並無違誤,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 ゑボゆゑパゎ、やコゑサギゆプよゎ、ォゲシザスゆ、やゑネソウボゎやベサわサ、ズモ ァモソオろゆゎれマゲサ、ホゑウゎれマゲサ、サモウゎウモザ、ееパссパウモザ、 れシよシパウモザ、ゑイパわパゾスパウモザ、れゼゆグヒモゾろノメわゲサ、グェブよ ズゾやゑネゎエノコゆサ、マギウギグズモァモヒ、ジよヅコギグゾ、ジアデゆゲギヘゆ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210.58.73.3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