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ewan (持續進行) 看板:sfww 日期: Sun Jan 25 19:35:47 1998 標題: 廢娼不如廢工人 對臺北市政府去年九月六日的廢娼行動﹐基於同為 社會底層弱勢族群的工人﹐提出幾點質疑: 一、從事娼妓與到工廠做工﹐都是出賣身體獲取生活所需 的手段﹐本質上都是交易行為﹐也就是臺灣社會上每 人每天都必須從事的經濟活動(沒人可以例外﹐譬如 鳥、狗、魚)﹐雖然賣方(娼妓和工人)都是不能獲 得合理報酬的不公平交易。 二、正好上述賣方是彼此交易量大的供需者﹐交易的價格 必需低廉﹐才能符合上述「賣方都不能獲得合理報酬」 的市場機制。因此雙方雖然形式上以金錢完成交易的 經濟行為﹐實質上是彼此互惠﹐各取所需﹐共相扶持 的社會行為﹐其價值不是價格所能決定的。 三、雙方交易既以金錢(價格)完成﹐看似賣方(娼妓) 市場﹐買方(工人)必須付費﹐只有賣方才可獲得利潤 的積累﹐也就是收入多﹐存的錢多﹐所以娼妓似非弱勢 族群。但是工人好歹也有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退休金 保障(當然不一定領得到)﹐而且公營事業的工人也不 比民營企業的工人收入多嗎?難道同樣是工人﹐只有 後者才是弱勢族群?莫非要等公營事業民營化後才能 彼此認同、共相扶持、不受分化地為前途打拼嗎?記住 大家努力的目標是:所有工人的待遇要一樣好﹐不是 一樣壞。 四、既然同是出賣身體﹐獲取生活所需﹐也都是不公平的 交易﹐如基於道德或統治的必要廢娼﹐那就請一併廢掉 工人。但有可能嗎? //吳錦明 全國自主工聯幹事 1998.01.18 -- * Origin: 國立中山大學 South BBS * From: 163.32.252.172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