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pyjk.bbs@bbs.ntu.edu.tw (扶蘇) 日期: 24 Jun 1999 11:54:26 GMT 標題: 「家暴法」掛牌運作 「崎嶇路」不堪回首 信群: tw.bbs.soc.socialwelfare 看板: SocialWelfar/A0RN473I 來源: <3VBFT2$k8g@bbs.ntu.edu.tw>:3235, 組織: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999.06.24 本文轉載自http://www.chinatimes.com.tw/ ※「家暴法」掛牌運作 「崎嶇路」不堪回首※ ☉陳若璋  「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六月二十四日要正式實施了,回顧崎嶇的來時 路,不禁讓人掉入唏噓的回顧中。  在過去的十三年中,我接觸過被丈夫用啞鈴打至腿部腫大如象腿的婦 女,聽過哭泣的婦女對我陳訴著其丈夫如何用滾燙的開水澆至其背部,導 致二級燙傷,也有加害者大言不慚的說:「因為我六點鐘回家還沒飯吃, 所以我代表國家教育她準時開飯。」因此,便把整鍋正在烹煮中的米飯, 倒在妻子的臉上。還記得有一次和當時在北市社會局工作的孫麗珠主任坐 在她的摩托車後座,風塵僕僕的趕到三總急診處,去探訪一位被自己丈夫 從二樓踢下來以致骨盆破裂的婦女,可笑的是這位婦女還再三提醒我們不 要為難其丈夫,以致我和孫主任在探訪中途必須到醫院外側透口氣,搖頭 嘆息一番,才能繼續工作。不可諱言的是,因為有不少這等懦弱的女性, 才會因此造就出這些暴力的丈夫。  這些悽慘、可怕的故事並未隨著逐漸的浮出檯面而有所減少和降低其 危險性,但是社會大眾已逐漸面對此種問題。這些年我經過了一場又一場 的研討會,討論如何處理婚暴問題,有些研討會內容紮實,出席的學者也 學有專精,並對台灣這方面特殊的狀況及本土化有相當程度的了解,也另 有些研討會令人相當扼腕,請來的演講來賓對本土的問題一點也不了解, 東抄西抄國外的文獻。同時,這些研討會也反應出這社會的父權心態,談 的都是要如何處理受害者,卻對如何處理事件原凶-加害者完全付之闕如。  在這些經驗裡,最無助與沮喪的,莫如兩年前夏天所發生的事,那天 我請一群受虐婦女到一個咖啡店進行焦點訪談。再一次我又聽到了這些慘 絕人寰的故事,一位婦女訴說在這婚姻中,幾乎每一天都被先生強暴好幾 次,她若不從,則女兒便會成為其另一受害者;另一婦女訴說著,當她丈 夫暴怒時,會剪光她的衣服,使她無法自由行動;又有一位婦女說,無論 她逃到那裡,皆會被丈夫抓回,然後痛打一頓,因此,她覺得大概只有等 到她再也不能忍受後,採取自殺的手段時,所有的噩夢才可能停止……。  而當我問及地方的福利機構對其協助的有效性時,她們大多持保留的 態度,並提及目前各縣市雖表面上皆稱有提供緊急補助,但輾轉申請後, 經常僅有數千元補助,通常最多維持兩星期即不敷使用。她們認為真實能 協助其脫離暴力循環的方式應是,提供一份收入不高但穩定的工友級工作 ,一年之內免費托育其子女,以及一個安全的暫時住所;待一、兩年生活 上軌道後,便有信心可脫離婚暴之陰影。最後大家皆異口同聲說,任何一 個措施都沒有比國家立法施行保護令制止丈夫繼續施虐,及給予施虐者適 當的治療及輔導更能有效的阻止婚暴了。會後,望著這群婦女在炎炎夏日 下,個個戴起機車安全帽(其用途為防止她們的丈夫認出其面貌而繼續帶 回施暴),蹣跚離去的背影,在台北的街道下,我不禁心有所感,而愴然 淚下了。  終於,家暴法在我們翹首盼望下出爐了,中間包含了這些婦女最企盼 的保護令及規定加害者需治療處遇的部份。然而目前這兩部份的執行,也 為本人最擔心的地方。以保護令的核發與受理為例,目前的立法方式使得 法官無法直接受理民眾的申訴案件,必須先經由法院的收發室,並由該室 判斷是否為緊急狀況後,才予以分發,通常此類判斷需經相當的專業訓練 才可造就,而以一般地院收發室之工作人員素質來說,是否有能力判斷此 類案件的緊急與否,實令人懷疑。  至於規定加害者處遇的部份,目前責成衛生單位負責,本人上星期接 獲衛生署的開會通知,才知過去一年衛生署完全沒有處理與準備(家暴法 於去年五月底公布,理應有一年之準備期),卻要在一星期內完成所有的 細則,讓人不禁對此錯愕不已。另治療處遇之責任目前設計由全省各地的 精神病院接手,這也是另一個令人錯愕之處,因為這些婚暴的加害者甚少 患有精神疾病,他們之所以成為家暴之加害者,是因為大多有暴力傾向及 習慣。他們不知如何控制其憤怒情緒,不知如何因應生活的壓力,並且對 妻子有極錯誤的期待。由於這種父權心態,因此對妻子、兒子動輒打罵以 對。在國外類似的處遇計畫內涵大多依以上之問題來設計,同時在社區中 施行,極少委任精神病院處理。  但願因家暴法的實施,能引起醫療體系更多的人關切此一問題,並逐 漸修改加害者之處遇方案,使之更符合現實。希望這些悲苦的受虐婦女們 ,不需要再等待另一個十三年,才能完全脫離婚暴的噩夢。 (作者為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 自由並不只是有機會去做自己喜歡做的事;也不只是有機會在定型的可能方案中做抉擇。 自由,最重要的,乃是有機會建構抉擇選項,爭論其優劣—以及,接下來的選擇的機會。  <社會學的想像>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f32145.f3.ntu.edu.tw] [Login: **] [Pos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