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pyjk.bbs@bbs.cs.nthu.edu.tw (扶蘇) 日期: 18 May 1999 17:31:44 GMT 標題: 瞭解兒童受虐事件(CHILD ABUSE) 信群: tw.bbs.soc.socialwelfare 看板: welfare/A0RK3900 來源: <3UUSgW$EuY@bbs.cs.nthu.edu.tw>:2935, 組織: 清華資訊(楓橋驛站) 本文轉載自http://www.vghtpe.gov.tw/~peds/abuse.htm 內容改編自臨床醫學月刊 36(3) 作者錢大維醫師 ※瞭解兒童受虐事件(CHILD ABUSE)※ 對經常處理兒童創傷的醫護人員來說,兒童受虐事件是相當常見的。 除了一些驚人的社會新聞外,大部份受虐事件並未為外人所知,其中原因 之一是大眾(尤其是醫護人員)對受虐事件的瞭解不足,使許多案件沒有被 揭發。在治療創傷時,如果能注意到各細節,常可發現創傷背面隱藏的受 虐事件。 ◆受虐兒童的背景 大部份受虐兒童都比較年幼。據統計,約九成的受虐兒童年齡在五歲 以下;約五成為一歲以下。下列各因素與受虐有關: (一) 兒童因素:兒童本身如果有生理,精神或行為方面的異常會比 正常兒童容易受到虐待。 (二) 家庭因素:父母親成長於暴力傾向的家庭,社會經濟地位較低, 單親或離婚等家庭比較容易發生暴力事件;但社會地 位高及富裕的家庭並非沒有虐待兒童的事件。 (三) 社會因素:社會對體罰的看法,媒體對暴力事件的宣揚,人際關 係的冷漠,社會對兒童的重視性都會影響兒童暴力事 件的發生率及檢舉率。 (四) 直接誘因:暴力事件的發生常有一個導火線,例如兒童哭鬧不停 ,學校成績不好,大小便控制失常,家庭經濟或父母 婚姻關係出現危機等。 ◆受虐的種類 ◇身體受虐(physical abuse) 以各種物理方法傷害身體而達到虐待的目的,可以是長期多次的傷害 或是一次猛爆性的傷害。受害者的身體通常可看到暴力後遺留下來的痕跡 ,與一般意外傷害不同,因而引起別人的懷疑。 ●受虐的證據: A、瘀青 :瘀青是最常見的身體受虐的痕跡。一般意外造成的瘀青常 見於膝、小腿、手肘及額頭。發生於其他部份,或年齡小於九個 月的嬰兒身上的瘀青應懷疑有受虐的可能。長形的瘀青可能是手 掌或其他器具留下的傷痕。手腕或足上環形的瘀青可能是捆綁的 結果。圓形或橢圓的痕跡可能是咬痕。其他奇形怪狀的瘀青都可 能是蓄意傷害所造成的。身體各部位多處瘀青,新舊不一的瘀青 ,或瘀青看來跟家屬陳述的原因不附合者,都應該懷疑有虐待的 情形。 B、抓傷或擦傷:臉上輕微的抓痕常是三個月內的嬰兒自己所抓傷的 。成人造成的傷痕常較大而且在嬰兒或兒童自己不易觸摸的部位。 C、燒傷:兒童常是燒傷或燙傷的受害者。常見的意外發生在沐浴或 倒翻熱水瓶。前者燙傷的部份在臀部;後者常在臉、頸及前胸。 這類意外事件留下的傷痕常是不規則而且受傷深淺不一。蓄意造 成的燒傷常有規則的傷口,而且深度一致;燒傷的部位也比較不 常見,例如手背,會陰,腳底或背部。如果受害者的活動能力與 家屬的陳述不相符時也應該懷疑其受傷的原因。 D、骨折:受虐所造成的與意外造成的骨折有時候不容易區分,但如 果骨折發生在九個月以下的嬰兒或骨折位置很罕見時,應該懷疑 其原因。幼兒脊椎的前側壓迫性骨折及遠端鎖骨撕裂性骨折可能 是暴力拉扯所造成的。同時存在不同部位,新舊不一的多處骨折 常是受虐兒童的特徵。 E、腹部創傷 :常是受虐待兒童致死的原因。腹部遭受打擊除了可見 的外傷外,還會造成肝脾裂傷,腸道破裂,十二指腸血腫,腸系 膜血管破裂,胰斷裂或假性囊腫,腎裂傷或血腫等等。當家屬解 釋的理由與受傷程度不符合時,應該考慮蓄意的暴力事作。 F、頭部外傷:這是受虐兒童最常見的死亡原因。臉部可能出現擦傷 ,裂傷,挫傷或血腫。眼眶周圍的皮下出血常是前額重擊的結果 。口腔內也可能有裂傷,牙齒斷裂等現象。頭髮可因拉扯而折斷 或脫落。頭皮出現血腫時應該注意是否有頭骨骨折的存在。受虐 兒童的頭骨骨折常呈現線狀,但其他各種形狀的骨折也不能排除 蓄意的傷害。兩側或多處的頭骨骨折更要懷疑是受虐事件。更嚴 重的頭部傷害會出現顱內出血,腦挫傷等情形。顱內出血有時候 是猛力搖晃而造成的,特別在兩歲以下的兒童,出現所課「嬰兒 搖晃症候群(shaken infant syndrome)」。其症狀包括顱內及 眼球內出血,永久性的腦損傷及智力衰退;這種病人常沒有其他 明顯的外傷。 ◇性受虐(sexual abuse): 性受虐可在許多不同情況發生。受害者包括各種年齡及性別,而施暴 者可以是熟人,家庭成員或陌生人。事件的發生可以是偶發的或長期侵犯 。大部份性受虐行為不造成明顯的生殖器外傷,而且事件的揭發與實際事 件的發生常有時間上的差距,所以理學檢查的結果不一定可靠。 如果事件發生在七十二小時內,應該馬上進行檢查。醫護人員應該以 關懷及溫和的態度面對受害者;後者的隱私權亦應該受到尊重。所有的證 據包括毛髮,體液,衣服都要小心保留。檢查各種可能傳染的性病。外陰 部如有明顯的傷害,應該詳細記錄並拍照。會陰部的外傷如果是對稱性而 且處女膜破裂,應該懷疑有更深入的傷害,必要時可麻醉後再造一步檢查 。如果外傷是非對稱性而且處女膜完整,可延後或不需要內診。 ◇忽視(neglect): 忽視是指父母或法定的負責人蓄意造成該兒童的生活基本需要的缺乏 及不提供適當的照顧,包括食物,衣著,居所,衛生,醫療及監督。忽視 最常見的結果是營養不良,同時也可能患有多種疾病而沒有適當的治療。 貧窮,失業,單親家庭,父母智能不足或管理不善的育兒機構等環境中, 有時很難區分真正的忽視案件。忽視可能是各種受虐情形中最普遍的現象 。當受虐者體重在正常的百分之七十以下,必須積極治療。長期營養不良 降低兒童的抵抗力及阻礙智能發育。許多受虐兒童的死亡直接或間接與忽 視有關。 ◆可疑的外傷事件 一、罕見的受傷部位:例如會陰,肛門,嘴巴等。 二、罕見的傷口:例如咬傷,香煙燙傷,繩索捆綁痕跡,有規則的燒傷 ,或不同部位的傷口而不能合理解釋的。 三、受傷與年齡不相符,例如嬰兒的長骨骨折。 四、受傷程度不符合病史:例如內臟破裂、多處顱內出血、視網膜出血 等嚴重的病情但沒有合理的意外事件。 五、受傷後求醫時間不合理。 六、有多次受傷的記錄,或身上有新舊同存的傷痕。 七、家屬態度及行為異常,例如對兒童病情漠不關心,或送醫後悄悄離 去。 八、各家屬說法不一或描述受傷原因前後不符合。 處理受虐事件除了要醫療傷者外,更要預防同樣的事件再次發生,所 以這工作要醫護人員,社會工作者及司法人員共同合作。醫護人員除了盡 力治療受害者的心身外,還要有高度的警覺及知識去揭發這類事件。 各種虐待兒童的情形除了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外,其附帶的心理傷害也 必須重視的。有時候心理傷害是蓄意造成的,例如語言上的侮辱,對兒童 各種行為苛求等。心理傷害的結果將影響兒童心理成長及人格的發育,所 以應該會診心理方面的專家處理。 -- 自由並不只是有機會去做自己喜歡做的事;也不只是有機會在定型的可能方案中做抉擇。 自由,最重要的,乃是有機會建構抉擇選項,爭論其優劣—以及,接下來的選擇的機會。  <社會學的想像> -- ※ Origin: 楓橋驛站 ◆ From: f32145.f3.ntu.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