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pyjk.bbs@bbs.ntu.edu.tw (扶蘇) 日期: 17 Apr 1999 15:41:33 GMT 標題: 勞保殘廢給付 增列心肝肺臟移植者 信群: tw.bbs.soc.socialwelfare 看板: SocialWelfar/A0RHHATD 來源: <3U6FOj$nPC@bbs.ntu.edu.tw>:2663, 組織: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1999.04.16 本文轉載自http://www.chinatimes.com.tw/ 勞保殘廢給付 增列心肝肺臟移植者  【記者邱恬琳台北報導】未來開刀進行心臟、肝臟、肺臟移植手術及 胰臟全部切除者,將可領取勞保殘廢給付。行政院勞委會昨日初步決議, 將在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中增列心臟、肝臟、肺臟移植手術者,經治療六 個月功能仍有損害之虞者,最高得依事故發生前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 ,請領四百四十日殘廢給付。這項制度最快可在五月實施。  除了臟器障害得申請給付,經電灼燒、燒燙傷或化學灼傷致頭臉頸部 嚴重醜形者,及兩上肢或兩下肢各有一大關節遺存運動障害者,也可請領 殘廢給付。  勞保處認為,心臟是維持人體生命重要的器官,心臟移植者因屬臟器 遺存顯著機能障害,無治療效果,且經移植後對該器官確有明顯障害,只 能從事輕便的工作。若經治療六個月仍遺存器官功能障害者,適用第七等 殘,可依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殘廢給付四百四十日。至於肝臟、肺臟移植 或胰臟全切除者,則適用第九等殘,可請領二百八十日。  其次,現行標準表僅規範「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壞致遺存顯著醜 形者」為第十等殘,勞保處認為,燒燙傷、化學灼傷或電灼燒致頭臉頸部 嚴重醜形者,影響其日常生活與就業限制,因此男性得依第十等殘請領二 百二十日給付,女性則得依第八等殘請領三百六十日。  勞保處處長胡天榮表示,為了讓醫師對於「機能障害」的認定能夠統 一,未來將制定一個客觀的標準,避免由醫師做單方面的認定。 -- 自由並不只是有機會去做自己喜歡做的事;也不只是有機會在定型的可能方案中做抉擇。 自由,最重要的,乃是有機會建構抉擇選項,爭論其優劣—以及,接下來的選擇的機會。 <社會學的想像>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f32145.f3.ntu.edu.tw] [Login: **] [Pos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