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hawai.bbs@bbs.ntu.edu.tw (反手拍) 日期: 14 Jan 1999 16:04:48 GMT 標題: 抗議TVBSN對性侵害事件新聞的花邊化娛樂化處理態度! 信群: tw.bbs.soc.socialwelfare 看板: SocialWelfar/001f 來源: <01fJW1$yTN@bbs.ntu.edu.tw>:2230, 組織: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聽說tvbs新聞台匯集著第一流,最年輕,最有熱忱   的新聞工作者。 今天晚上1999/1/14 pm 9點觀貴台TVBSN新聞, 赫然見到以色列籍某小姐被強暴案該台的處理方式, 真真令人瞠目結舌!       一、以誇張的長時間播出,約一分鐘之久       二、反覆播出受害者畫面 一個被公認年輕、有為、積極、創新的新聞電台,竟是 這種處理受害新聞的方式-----受難新聞花邊化/娛樂化? 是的,有一點新聞敏感度的觀眾,皆嗅得到這個事件的 受矚目性,甚至吸引力(?)。 然而,一個『一流的電台』,在整個過程中:--------從新 聞選輯、剪接、寫稿,到播讀,竟然這樣的處理方式與 呈現方式及內容,未曾受到質疑反對而得順利播出。 新聞性/收視率的考量,真的高於對人的隱私的尊重 與苦難的憐憫嗎?! -----------賺錢,真的比人的尊嚴重要嗎?? 好罷,且不論該電視台新聞處理的意義/關懷何在 【是要告訴閱聽人, 當環球小姐小心被強暴歐? 美麗的小姐小心被強暴歐? 還是出了名又被強暴就會大家都知道歐? 還是為了社會教育, 強暴小心被抓到歐?】 唉……………. 把標準降到最低,不談所謂媒體的社會責任、教育 大眾職責,或道德理想,甚至所謂新聞專業人員 的【專業倫理】也不論吧。 只談最低標準的『法律規定』 難道這麼一個電視台,竟然不知關於姓侵害 防制法的相關規定: 性侵害防制法第10條: 【…..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害事件被害 人身份之資訊….違反前項規定者,新聞主管機關對 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得各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 作為一個社會工作者,有職責對媒體進行教育。 因此,請大家嘗試各種途徑(網站、bbs、新聞 評議委員會、新聞局),動員各種資源(社會福利界 、傳播界….)以促進媒體的反省與進步。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h94.s14.ts31.hinet.net] [Login: **] [Post: 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