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florences (你的...美人魚) 看板: netclub 日期: Sat Jun 26 08:26:51 2004 標題: 掀桌子也是種習慣? 修改: Sat Jun 26 08:28:55 2004 哇哩咧!最近這兩個星期,常常都在掀桌子,沒有一件好事。 (嗚嗚嗚∼但願我不會把我的王子嚇跑才好:P) 事件一: 因為公司人手不足,所以派我這個超級肉腳去地院開庭,本來嘛, 處理信用卡帳務的訴訟,簡單的說就是,該案轉入催收後,按法定 程序,向信用卡使用人(債務人)起訴。 本案呢,債務人出生地在宜蘭縣,而其通訊處在本市,因此,於本 市地院開庭審理。 債務人從事餐飲業,其希望申請額度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但經 查因財務結構與過去授信紀錄狀況,尚可;因此核卡額度僅為:新 台幣參萬元整。 但轉入催收款項,送狀至法院起訴之訴訟標的,卻為:新台幣柒萬 陸仟伍佰伍拾捌元整。 按開庭程序,證物:信用卡申請書,催收紀錄,還有抵銷存款與否 ,及是否有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授信,轉銷呆帳帳卡及紀錄之正本, 都需於開庭時庭呈的。 當然,這種案件,一般當事人都不會到庭,一個信用卡案件,差不 多兩至三分鐘就完結了。 因此,讓我把起訴狀唸完就結案了。一點都沒發現問題所在,就決 定六月二十三日宣判。 我匆匆忙忙的拿著資料就去開庭,沒看案件,所以沒看見,但是, 法官大人總該看見吧?居然也沒看見,等我回到公司要把催收卷宗 作成呆帳卷宗,申報請總庫核准轉銷呆帳的時候,才發現。 (也許已經有人發現我在說什麼了?) 哇咧,真害!夭壽的授信經辦! 那不就好在法官大人沒發現,不然一問不就在庭上呆給他看? 真是...... --- 事件二 手上的一個案件,拍賣債務人的押品,好不容易拍出去了,現在又 跟稅捐處擺不平。 原因呢是,該地作為養殖草魚的魚塭,稅捐處認為,這不是農業使 用,因此要補繳150 萬的稅。 什麼話啊?按農發條例第三條: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 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 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 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 驗場等用地。 十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 、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 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 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 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 為什麼只准種檳榔的不用補徵,養殖草魚就要補徵? 真是怪事? 奇怪了? 本來就只規定農用,那麼種檳榔的收入不好,改養殖魚苗增加收入 ,改善生活有什麼不合規定之處? 後來,非常光火的說: 真是不知人間疾苦耶,你們這些坐辦公室的... 人家債務人都要跳樓了還不知道?.... 還要再研究看看, 真受不了。 -- 盯著螢幕發了好一會兒呆, 心裡亂七八糟的胡思亂想跟寂寞孤單, 任淚水滴滑而下, 就這樣吧,靜靜的,想念與等待著,遠方的你.......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210.243.196.141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