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narilyn (眷戀,手語,鉛筆) 看板: Silent-sky 日期: Fri Aug 11 13:40:07 2000 標題: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肺臟) 轉載於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http://disable.yam.com.tw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肺臟) 殘障級數 障礙程度 極重度    需氧氣或人工呼吸器以維持生命者: 1.慢性穩定狀況時,未給予額外氧氣呼吸,動脈血氣分壓低於(或等於) 50mmHg,經三個月治療仍未改善者。 2.需使用人工呼吸器以維持生命,經三個月治療仍未改善者。   重度    肺臟疾病經一年以上治療,肺功能仍未改善,且日常生活高度依存他人照顧 ,而有左列之一者: 1.FEV1為正常值百分之二十五以下者。 2.通氣功能為正常值百分之四十以下者。 3.FEV1/FVC之比率為正常值百分之三十五以下者。 4.氣体交換為正常值百分之二十五以下者。 5.肺臟切除一側或以上者。   中度    肺臟疾病經一年以上治療,肺功能仍未改善,且日常生活部份依存他人照顧 ,而有左列之一者: 1.FEV1為正常值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者。 2.通氣功能為正常值百分之四十至四十五者。 3.FEV1/FVC之比率為正常值百分之三十五至四十者。 4.氣体交換為正常值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者。 5.肺臟切除兩葉或以上未達一個肺者。   輕度    肺臟疾病經一年以上治療,肺功能仍未改善,但日常生活勉可自理,惟無就 業能力,而有左列之一者: 1.FEV1為正常值百分之三十至三十五者。 2.通氣功能為正常值百分之四十五至五十者。 3.FEV1/FVC比率為正常值百分之四十至四十五者。 4.氣体交換為正常值百分之三十至三十五者。 5.肺臟切除一葉或以上未達兩葉者。 -- [1;36;44;5 人生如果無錯誤 鉛筆何需橡皮擦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163.16.5.157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