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narilyn (眷戀,手語,鉛筆) 看板: Silent-sky 日期: Fri Aug 11 13:23:26 2000 標題: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心臟) 轉載於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http://disable.yam.com.tw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心臟) 殘障級數 障礙程度 極重度    心臟血管機能遺存極度障礙,生活自理能力喪失,並經常需賴醫藥及家人周密 照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1.難以控制之進行性慢性鬱血性心衰竭,心臟機能損害第四度,且經治療三個 月仍無法改善者。 2.惡性高血壓,眼底視網膜病變第四度,並具有腎功能障礙,並經治療三月無 法改善者。 3.由高血壓心臟病導致之腦血管障礙,極度喪失自理能力,且經治療六個月無 法改善者。   重度    心臟血管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生活自理能力欠缺,需賴醫藥及家人周密照顧,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1.心臟機能損害第三度,有多發性鬱血性心衰竭,其心臟機能除飲食起居外, 不能作任何操作勞動,且經治療六個月無效者。 2.難以控制之頻發性心絞痛,且無法接受冠狀動脈整形手術或繞道手術(或手 術失敗),經診斷確實,而治療六個月無改善者。 3.多發性複雜心室性心律不整,合併多發性腦缺血症狀,經治療六個月無改善 者。 4.重度心臟傳導阻滯,合併多發性腦缺血症狀,經心電圖證實,而無安裝人工 心律調整器者。 5.任何心臟病,在手術後六個月,其心臟機能損害仍在第三度者。 6.下肢動脈阻塞性疾病(經血管攝影證實),無法手術,但經藥物治療三個月 以上仍有缺血性潰瘍者。   中度    心臟血管機能遺存障礙,生活尚可自理,但需賴藥物治療,無法從事輕度勞動 (第三度)或勞動可能導致生命危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1.經藥物或外科手術後之各種心臟病,有一次以上鬱血性心衰竭,而藥物治療 六個月,尚難完全控制症狀者。 2.患有夾層性主動脈瘤者。 3.由高血壓、心臟病導致之腦血管障礙,活動不便,經治療六個月無效者。 4.動脈瘤無法手術完全切除者。   輕度    心臟血管機能遺存障礙,室內生活可自理,但室外活動仍受限制,或有危險性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1.凡不能以藥物或外科手術治療之心臟病,有鬱血性心衰竭病史及證據,但可 用藥物控制症狀者。 2.接受永久性心律調整器者。 3.下肢深部靜脈疾病具有顯著下肢水腫者。 -- [1;36;44;5 人生如果無錯誤 鉛筆何需橡皮擦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163.16.5.157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