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narilyn (眷戀,手語,鉛筆) 看板: Silent-sky 日期: Fri Aug 11 12:58:34 2000 標題: 身心障礙者之分級與鑑定標準 轉載於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http://disable.yam.com.tw   身心障礙保護法中, 規定「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 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者為範圍..」,「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也就是說,凡要享受身保法所提供的一切保障、福利與照顧者,都必須先向政府機關 的申請鑑定,前往指定的醫院辦理鑑定後,再由各縣市政府發給「身心障礙手冊」(即以 往所稱之「殘障手冊」,身心障礙手冊之申請程序 )。   以下資料即為民國八十年六月由衛生署公佈實施的「殘障等級」。殘障鑑定之相關規 定請參考衛生署之 殘障鑑定作業規定。 -- [1;36;44;5 人生如果無錯誤 鉛筆何需橡皮擦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163.16.5.157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