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marlee () 看板: airsoftgun 日期: Wed Jul 10 22:37:26 2002 標題: 法律的問題... 來源: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WEB-BBS 玩具槍管理規則的廢止其實對玩家一點用都沒有它主要是管公司進口.出口.製造... 玩家不會因為此法廢止而不被警察抓,但玩家可以因此法廢止而享有接近匯率價的低廉 價格買到槍 嚴格來說只要是玩具槍在非指定埸所,非指定時間未宣告.申請使用, 基本上是違法的....為什麼? 假如小明和小華外加數10人到北投山區玩生存遊戲當小明的AK卡彈掏出G18還擊時, 小華當然拿著心愛的M4俇掃猛摳小明,玩畢.....小華下山買飲料時有名男子蒙面帶 著G18搶劫超商,您想小華會拿M4俇掃猛摳歹徒嗎! 這個事件產生出幾個問題 在北投山區玩生存遊戲時來己久,可能大多附近的居民都"知道"有人在"假日"上山玩 生存遊戲,所以玩家在不小心打到路人,或聲音太大吵到人而報警處理,被警察前 來"關心一下"之外,其實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重點在不適當的時間.不適當的地點出現如同小華看到搶劫超商的歹徒.但如果一位高雄 來的老伯伯來到北投山區爬上看到數10人在叢林中開槍,這時北投山區就是不適當的地點 如同超商一樣"讓人心生畏懼",警察當然要辦,歹徒當然是以持槍搶劫移送,但我們玩家要 如何辦...只有一個"社會秩序維護法" 截錄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玩具槍的說明: 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 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民眾向警察機關自首報繳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依來源不同分別處理規定如次:   一、未經許可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者:    1自首人部分:受理自首報繳警察機關敘明自首報繳事實,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相關規定,移送法院簡     易庭裁處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2類似真槍之玩具槍部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     條規定予以沒入。   二、單純「持有」行為者:    1自首人部分:基於「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查禁公告及「社     會秩序維護法」並無處罰持有之規定,為符罪刑法定主義     原則及確保民眾權益,對於單純持有而向警察機關自首報     繳者,不應比附援引據以處罰。    2類似真槍之玩具槍部分:按依內政部公告查禁之旨意,既     在於禁止民眾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類似真     槍之玩具槍,以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保障人民     生命財產安全,應請自首報繳人立具切結書,表明願意拋     棄其所有權,並由警察機關予以銷毀(內政部警政署八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八五警保字第九○九○三號函) 歷年來,各警察機關查獲以「壓縮彈簧」或「填充氣體」之玩   具手槍,經本署刑事警察局測試其發射物體動能結果:其動能   均甚微,與司法院秘書長函示之殺傷力標準(於最具威力的適   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即其動能達   廿焦耳/平方公分)相距甚遠,均不具殺傷力,致各單位以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均   為不罰之處分或判決。上述二型玩具手槍如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規定裁處,係屬應「沒入」之物,惟各單位於移送後,經   「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時,多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   」二個月處罰時效之規定,造成槍枝回流問題嚴重導致民眾就   同一玩具槍,被重複取締、鑑定、移送,引發擾民之議。各單   位查獲未涉刑案而以「壓縮彈簧」「填充氣體」為發射動力之   不具殺傷力玩具槍,請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移送管   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裁處,以徹底解決該類槍枝回流問   題,並顧及民眾之權益。(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警署刑鑑字第四二四○號函)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必須無正當理由,   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之虞者,始為構成違法要件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惟其並未對   於「持有」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訂定處罰明文,參酌罪刑法定   主義原則,並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條所揭示有關「違反社會   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之意旨,   凡屬單純持有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者,自不得援引處罰。(內政   部警政署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八五警保字第九一二四一號函) 所以小心,不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要怕社會秩序維護法 如果警察找麻煩可以依遊戲為由且無危害他人之虞(我的槍友甘願被我打) 以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不被處分 如詳查條文可至 http://www.npa.gov.tw/laws/law080e.htm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61.230.50.69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