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hippotsai (不忘初心) 看板: accounting 日期: Thu Apr 10 00:28:54 2003 標題: Re: 請問一下.. 舉個例子請教, 對於「非常損失」, 公報的規定是要在損失發生當年度全數認列, 但是根據商業會計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數額較為鉅大之非常損失, 不宜全部由本期負擔者, 得分期負擔之。」 如果真的有一家公司發生鉅大的非常損失, 公司編製 財務報表時依前述商會法的規定, 分年攤提, 問題如 下: 1.簽證會計師應出具何種意見? (簽證會計師出具意見的標準之一是: 公司編製的財 務報表能否 "允當" 表達公司經營狀況.) 2.對上市/櫃公司、未上市/櫃的公開發行公司及未公開 發行的公司, 非常損失的認列應依 GAAP 一次認列或 可依商會法分年攤提? ps.國票案最後的結果是經濟部發解釋函, 明釋因內控缺 失所造成的損失非商會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的非 常損失, 上面例子的前提是非常損失的發生與認定無 爭議. > ==> drunkard (醉生夢死) 的文章中提到: > > ==> eoto (...) 的文章中提到: > > 那你的意思應該也就是看公司 > > 可以選擇列為費用或資產對吧.. > > 而你所說的順序. > > 是否可以介紹一下呢? > > 謝謝喔 > 我想有唸過商業會計法的人都知道以下規定 > 商業會計法第一條第一項 >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 同法第二條第二項 > "商業會計事務,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 > 務報表。" > 子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 >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 > 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其他法律及法令之規定不贅述.... > ======================================================================= > 因此各法及學理之適用位階可以這樣看: > 1.公開發行公司之適用順序: > 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商業會計 >  處理準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解釋>國際財務會計準則 >  公報>會計學理>會計文獻(限權威機構發布者) > 2.非公開發行公司之適用順序: >  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財務會計準則 >  公報之解釋>國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會計學理>會計文獻(限權威機構發布 >  者) > 3.其他商業(如合夥或獨資)之適用順序: >  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解 >  釋>國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會計學理>會計文獻(限權威機構發布者) > ======================================================================= > 至於有時因經濟事項之背景改變,而位階較低者已率先修正,但位階高者由於其 > 修正程序相對嚴謹,故可能未及改變,此時會由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於討論後先 > 行發布解釋函令告知應如何處理(例如資產重估增值於商業會計法未修改前,仍 > 依該法列為資本公積,業經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函令指示辦理),很可能會 > 使適用順序上溢出上述規定,此種算是權宜措施下的例外... > ======================================================================= > 那麼在目前由於商業會計法尚未修改,以至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或其他商業要依 > 商業會計法認定為無形資產,經濟部尚未有不許之情形;而公開發行公司由於證 > 期會傾向依十九號公報處理,因此各公開發行公司在其財報之表達上自然不會去 > 挑戰證期會而自找麻煩,所以會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之規定遵循公報 > 而列為當期費用。 > 至於有沒有例外情況,請恕小弟尚未查得類似資料無法給與肯定答覆,若有其他 > 網友有此方面之實務經驗,希望能Po出來與大家分享一下 > ======================================================================= > P.S 上述資料並未將所有法律或法令Po出,可能敘述上會有瑕疵或不足,尚祈不 >   吝賜教.... -- 御陰陽五行之變 視寒、暑、燥、濕、風五候 應傷者喜、怒、憂、思、恐五情下藥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61.59.232.198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