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lmuo (藍天) 看板: Aero 日期: Sun May 4 12:01:53 2003 標題: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修正 立法院公報第九十一卷第六十六期委員會紀錄 二、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交通委員會第四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三)上午九時六分、下午二時三十七分 地點:本院第九會議室 出席委員:二十人 列席委員:六十八人 列席人員:交通部部長 林陵三、常務次長 游芳來、航政司司長 李能文、法規 委員會執 行秘書 徐耀祖、民用航空局局長 張國政、法務部參事 陳明堂 主席:張委員川田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 二、本院院會決定交付審查下列法案: (一)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第五 屆第二自期第四次院會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鴻鈞等四十七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及第 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第五屆第一會期第二十二次院會決議:「交 交通委員會審查」。 交通部部長說明修正要旨。 主席:請交通部林部長說明修正要旨。 林部長陵三: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陵三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 貴委員會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四次全體委員會議 ,對「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及 貴院李委員鴻鈞等四十七位委員擬具『本法第四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提出報告,並親聆各位委員之教益.深感榮幸,現謹就此次行政 院提請審議之修正草案內容,作簡要之口頭報告。 一、為明確界定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之定義,以免混淆,及落實國際、國內 航線貨運價之管理,修正相關規定,以符實際。 二、為使航空資源充分共享,加強對乘客服務之便利、疏解空城壅塞與場商設 施之飽和,並配合國際航空市場實務需要,增訂聯營許可之相關規定。 三、另為提昇民用航空人民訓練機構之教學品質及維護其實施航空器訓練之 飛航安全,增列得派員檢查之相關規定。此外,明確規範航空器所有人或運送 人對所運送或處理貨物及行李之賠償責任,復為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施行及 實務需要,修正本法相關條文,以資肆應。 四、配合行政院挑戰二○○八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推展觀光遊憩之需要,爰 參酌國際間相關規定及配合實務需要,於本法增訂專章,明確規範超輕型載具之 飛航活動及其管理制度,以維空域秩序,保障飛航安全。 為加強及落實本部對民用航空事業及超輕型載具之管理.並使本法能夠符合國際 現況,讓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 報告完畢,敬請 賜教,謝謝 本院委員說明修正要旨。 主席:請提案委員李委員鴻鈞說明修正要旨。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由本席及劉文雄等四十七人,有鑒於現行民用航空法無法督促民航業者對航 空器適航性進行租極管理,為防止飛安事故發生以及確保消費者權益,爰依議事 規則提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的內容有四大項:一、有效進行飛安 管理及確保消費者的權益,提出民航法第四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部分條文修正案 。二、本案獲得本院跨黨派四十七位委員連署,希望早日完成三讀。三、修正案 主要是在第四十條加了第二項,關於航空器、適航性等資料,必須將資訊公開。 所謂的適航性包括航空器、機齡、維修紀錄、飛行時數、駕駛員及機器維修員的 優劣等。四、第一百十二條則是對第四十條有關資訊公開未確實執行的罰則。以 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主席:請交通部林部長針對李鴻鈞委員等提案修正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及第一百 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補充說明。 林部長陵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李委員鴻鈞等四十七位委員為有效督促民航 業者對航空器適航性進行積極管理,以防止飛安事故發生及確保消費者權益,提 案修正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節,本部基於下列理由,建議以不修正本法相關 條文,而代以於其子法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中予以調整修正較為妥適。 理由如下: 一、依按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七號附約第二章,基於安全理由要求所有會員 國家應對飛航之敏感性資料,提供適當保密及處理程序;且美國運輸安全部門亦 基於相同理由,要求所有飛美航空公司需對飛航敏感性資料(包含班機編號、組 員資料等)列為保密資料,不得對業務以外人員洩漏。且於九一一事件後,更特 別重視。 二、目前國際航線中.許多航線為我國籍航空公司與外籍航空公司以共用班號 (CODES SHARE)或是聯營方式提供飛航服務,要求公告航空器及組員等資料, 有執行困難。 三、從保護組員及派遣航空器之觀點,為防止給予恐怖份子有機可乘,降低恐 怖份子對公告資訊所指派之組員或航空器進行威脅利用,應公告何種搭機資訊, 以提供消費者參考,需謹慎為之。 基於上述理由,本部認為公告航空器及相關組員之資訊,對提昇整體飛安助益有 限,且對消費者之保護,亦非屬有利,故建議考且改以公告一般性之資訊如航空器 機型、最大機齡及平均機齡等,以提供消費者作為搭機之選擇及比較參考;本部 民用航空局業已擬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九條修正條文草案」,現正依 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程序,俟該草案完成預告程序後,本部將儘速進行法制 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以上本部擬議之處理方式,謹請各位委員支持,以符合國際作法,並避免造成我 國民航業者飛航美國等國際航線之困擾。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部長方才的解釋主要是集中在 反恐及平均機齡上面,可是澎湖五二五空雜事件所造成的傷痛至今還留存在大家 的心裡,加上過去華航所發生的名古屋空難和大園空難,請問受難者的傷痛撫平 了嗎?所以本席才會提出這個條文的修正案,讓消費者在搭乘飛機時享有知的權 利,這和反恐根本是兩回事,一架飛機的維修有其固定程序,包括:機齡的檢查 及金屬疲勞的檢查,雖然一架飛機的機齡即使是二十年還是可以飛行的,可是消 費者應該有權瞭解這架飛機的機齡,讓他可以選擇是否搭乘其他機齡較短的班機 ,這和反恐有何關係?另外,駕駛員的飛行時數也有很大的差別,航空公司可以 不公布姓名,但是要公布班機的機齡、正駕駛和副駕駛的飛行時數、維修紀錄、 維修狀況,將這些紀錄公布給消費者知道有什麼關係?這是消費者最基本的知的 權利。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 休息(十二時十分) 繼續開會(十四時三十七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第四十條。 李委員鴻鈞等提案條文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領有航空器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航空器為妥 善之維護,並應於飛航前依規定施行檢查,保持其適航安全條件,如不適航,應 停止飛航;檢查員或機長認為不適航時,亦同。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公開旬括機齡、飛行時數及維修紀錄、航空器駕 駛員、飛航機械員經歷等航空器適航性狀況,作為乘客選擇參考之依據。 民航局應派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指派合格之技術人員依規定施行 定期及臨時檢查,並應受民航局之監督,如其維護狀況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者, 或適航性資訊未確實公佈者,應制止其飛航,並撤銷其適航證書。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及適航性資訊公開之方式及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李委員鴻鈞等提案條文第四十條有無異議? 請交通部游次長說明。 游次長芳來: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四十條,我們有下列幾點說明:一、我國 飛往美國的班機很多,而美國運輸安全部門已經要求飛往美國班機的飛航敏感性 資料,包括班機編號及組員資料等,都列為保密資料,不得對業務以外人員透露。 二、由於飛機有時會發生起飛遲延、聯營,或是臨時調度等情形,如要照此執行, 實際作業上恐怕會有困難。為免飛行員或是機械員的資料公開後,被歹徒用來威 脅,產生不好作用,我們建議本條維持原條文的精神,不予修正。不過,對於飛 機的機齡、飛行時數及維修紀錄等,我們認為是應該公布,但建議在法的部分不 要動,應在民航有關的作業規則中加以規範,讓旅客有更多知的權利,而在要選 擇時能做出滿意的選擇。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並未要求公布機員或機組人 員姓名,只是要公布正、副駕駛飛行時數及年齡等,如此,次長的擔憂就不存在 。旅客要知道的是駕駛的能力,這很合理,對安全也沒有影響,朝這方面做應該 不是大問題。 主席:請交通部游次長說明。 游次長芳來:主席、各位委員。有時這個班機是跟著上個班機來的,而上個班機 卻遲延,所以執行上可能會有問題。 李委員鴻鈞:本席說的是大原則,至於臨時飛機故障或是駕駛生病,而有 所調動,那是情有可原的。 游次長芳來:如果只對這個航線正副駕駛的人數、年齡、資歷等做一般性的公布 ,且不要在法中規定,而是在作業規則中規定,是否可行? 李委員鴻鈞:作業規則的公信力與執行力如何? 游次長芳來:絕對要遵守,因為作業規則是根按民航法應該要做的。 李委員鴻鈞:屬於行政罰嗎? 游次長芳來:是授權辦理的辦法。 李委員鴻鈞:將此納入法律有這麼困難嗎? 游次長芳來:倒不是有什麼特別困難,只是怕執行上會太死板。 李委員鴻鈞:這是消費者知的權利,也是他們選擇的權利,此次澎湖空難給我們 最大的教訓就在於此,然而此次空難的調查報告,慢則三、四年,快則二、三年 才會出來,究竟是飛機老舊還是駕駛的因素,到現在都是未知數,如果將類似資 訊公布,也是給大眾一個交代。一架機齡二十年的飛機可以飛,五年的飛機也可 以飛,但是我花同樣的錢買機票,我寧願坐晚一天起飛,機齡只有五年的班機, 這是消費者應有的基本權益。 游次長芳來:公布機齡與機型都沒有問題,但關於駕駛、機組人員及機械員,是 否可以不要公布? 李委員鴻鈞:機員的姓名可以不要公布,但年齡、飛行時數應該公布。 游次長芳來:他們今天能夠飛行,都是確確實實完成訓練、經過檢覈,絕對是適 航的。 李委員鴻鈞:名古屋空難的調查報告就指出,失事當時是副駕駛負責降落,而 他經驗不足所致。 游次長芳來:這在實際作業上會有困難,而飛行技術好壞與飛行時數並沒有一定 關係。 主席:本席建議是否只要公布飛機機齡及正、副駕駛飛行時數就可以,其他項目 則不要公布? 李委員鴻鈞:(在席位上)維修紀錄也要公布。 主席:請交通部民航局張局長說明。 張局長國政:主席、各位委員。我國一些航空公司可能與國外航空公司聯營聯運 ,有共用班號,譬如長榮航空公司與紐西蘭航空公司就是聯運,這班飛機雖是長 榮的編號,但可能是紐西蘭航空的飛機在飛,我們不能要求紐西蘭航空提供飛行 員姓名或飛行時數。因此,是否可以註明外籍航空公司可以不提供?其次,所有 資訊是否應由航空公司提供,如由民航局提供,可能不太適當。 李委員鴻鈞:(在席位上)你們提供的方式是如何運作? 張局長國政:(在席位上)可以在櫃檯以電腦網路查詢。 主席:現行條文第二項「前項航空器」,在李委員版本第三項中被刪除,是否應 該再加入,或是修正為「第一項航空器」? 張局長國政:(往席位上)可以。 王委員昱婷:(在席位上)李委員版本第三項中新規定「適航性資訊末確實公佈 者,應制止其飛航。並撤銷其適航證書」,這樣的規定會不會太過嚴苛? 李委員鴻鈞:(在席位上)規定嚴一點,他們就不敢造假。 主席:本席請教李委員,你的條文中所謂的飛行時數,是指飛機的飛行時數?還 是駕駛員?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同仁。一般的飛機是以飛行時數的多寡進行維修,而維 修的種類分很多種,當然,飛行時數愈長,維修的種類就愈複雜,飛行時數愈短 ,維修就愈簡單。所以,本條文要求公佈的四個重點是:飛機的機齡、飛機飛行 時數、維修狀況及駕駛的飛行時數。 主席:請民航局儘速將文字修改完成。 李委員鴻鈞:如果大家還有意見.可以將第二項與第三項對調。至於應公開的 資訊,包括飛機機齡、飛行時數、維修紀錄及駕駛員的飛行時數。 張局長國政:(在席位上)李委員的建議很好。那麼現行條文第二項「前項航空 器」就可以不必修改。 主席:維修紀錄要不要列入。請說清楚。 張局長國政:(在席位上)事實上,飛機維修紀錄相當複雜,其中有大檢、小檢 ,又依其飛行時數多寡分為A、B、C、D級的維修種類.其資料都是一大疊。個人 以為,飛機經過檢查.若是適航,就是安全的。 李委員鴻鈞:(在席位上)局長你不了解今天我們增加這項規定的意義,譬如, 今天這架飛機剛經過D級的維修,亦即進行金屬疲勞檢測,雖然依法仍是適航, 可以安全飛行,但是我是消費者,我有權利選擇搭或不搭該班飛機,局長你了解 我的意思嗎? 張局長國政:(在席位上)我了解,但是執行上有相當困難。 李委員鴻鈞:(在席位上)只要資訊公開,選擇權應在消費者。 主席:李委員,是否公布最近的維修紀錄? 劉委員文雄:(在席位上)那就公佈維修成果好了! 張局長國政:(在席位上)那就依第四項規定,訂定資訊公開之方式及格式, 再由委員參酌。 主席:經過協商討論,本條作如下修正: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維持現行條文,第二一項依李委員鴻鈞等提案條文第二 項修正為「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航空器機齡、飛航時數、最近一次維修紀錄及 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時數等資料公開,做為乘客選擇之參考。」第四項依李委員鴻 鈞等提案條文第四項修正為「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及前項資訊公開之方式及格式 ,由交通部定之。」請問各位,本條照上述修正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 議,修正通過。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218.187.26.223 [已通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