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lmuo (藍天) 看板: Aero 日期: Tue Apr 16 13:05:09 2002 標題: 單發動機直昇機適法性 來源: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WEB-BBS 1. 航空器適航檢定給證規則 (民國88年12月24日修正) 第二條: 航空器適航檢定分類及限制如左: … 二 通用類: (一) 最大起飛重量不逾五千七百公斤或一萬二千五百磅。 (二) 從事客運者須有兩具以上發動機。 2.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民國90年11月27日修正)第十一條: …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經營直昇機運輸業務者,其客運直昇機應為雙渦輪引擎, 貨運直昇機應為渦輪引擎。 3.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民國90年11月27日修正) 第八條: … 遊覽及救護用航空器應為雙渦輪引擎… 第二條: 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從事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 拖吊、噴灑及其他經專案核准除航空客、貨、郵件運輸以外之營業性飛航業 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由此可知: 民用直昇機若不從事客運或遊覽及救護業務, 不要求非得裝兩具發動機不可. 另外, 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中文正式文本)第三條 民用航空器和國家航空器: 一、本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 二、用於軍事、海關和警察部門的航空器,應認為是國家航空器。 以此立法精神來看, 用於消防救火的直昇機並不屬於民用航空器, 可以不受民航法規之約 束. -- * Origin: 中山大學-美麗之島BBS * From: 203.77.51.28 [已通過認證] .